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制度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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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員在工作調動、參軍、招工、升學、轉業時,從一個地區或單位調到另一個地區或單位時,需要轉移組織關係。
(2)轉移黨的組織關係由黨支部、基層黨委及某委組織部逐級辦理。
(3)轉移黨組織關係介紹信的有效期限長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有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4)超過有效期限辦理手續,黨員應以書面形式説明理由,並取得有關證明,黨組織方能予以接轉。
(5)對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轉移組織關係,不按指定單位去報到的黨員,應給予嚴肅批評,並限期報到。
(6)對經批評教育後,仍把組織關係介紹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或按黨章規定,以自行脱黨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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