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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公司章程(精選3篇)

互聯網公司章程(精選3篇)

互聯網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互聯網公司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__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在_______省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註冊登記名稱為: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_______省_______市。

第三條、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願出資入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甲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乙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丙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丁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已經工商登記註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後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互聯網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範圍(以營業執照核准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註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註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税。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税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登記註冊後生效。

互聯網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註冊資本,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提案權。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和經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______名,由________擔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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