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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養制度(通用3篇)

車輛保養制度(通用3篇)

車輛保養制度 篇1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車輛保養制度(通用3篇)

1、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2、 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3、 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倉庫查驗並登記保管。

4、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內部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一定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安全維修科長確認。

5、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並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6、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項目檢驗車輛,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7、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8、車輛運輸途中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9、平時車輛日常保養,所需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廠更換,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10、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廠確認後統一結算。

11、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12、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車輛保養制度 篇2

為了減輕汽車各部件的磨損,防止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輪胎的消耗使汽車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特定出如下保養制度。

一.例行保養:指駕駛員在每天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進行的保養,作業內容有

1.打掃、清洗汽車內外衞生。

2.檢查安全機構,各部機件緊固和輪胎氣壓。

3.檢查添加燃料、潤滑油。

二.一級保養:車輛每行駛500-3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以清洗、檢查、潤滑、緊固為主,內容是:

1. 清洗化油器、空氣、汽油濾清器,更換機油。

2. 按規定部位潤滑脂,檢查變速器、轉向器,後橋的潤滑油麪高度,不足時添加。

3. 檢查轉向緊固情況,離合器自由行程,制動器磨擦片間隙和各部件連接部位的緊固情況。

4. 檢查燈光、分電器觸點的工作情況,以及電池液液麪高度。

5. 放出貯氣筒的積水。

三.二級保養:車輛每行駛8000-120xx公里進行一次二級保養,二級保養是除執行一級保養作業內容外,調整、檢查發動機和底盤各部件工作情況,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內容是:

1. 清洗化油器、空氣、燃油、機油粗濾清器、更換機油細濾清器,換機油。

2. 檢查調整氣門間隙,緊固發動機螺栓,並檢查發動機有無漏水、漏油情況。

3. 拆檢發電機、起動機、清洗整流子和炭刷,潤滑軸承。

4. 檢查分電器技術狀況,調整間隙。

5. 檢查電路、燈光、喇叭、雨刮工作情況。

6. 檢查調整離合器與壓板的間隙及踏板的自由行程。

7. 檢查轉向器橫直拉桿,轉向節主肖套、轉向臂各接頭的磨損情況,並調整前束。

8. 拆檢轉動軸萬向節和軸承磨損情況,緊固變速器二軸和主減速器螺帽有無鬆動。

9.查制器,拆制動鼓,緊固制動底板螺帽,制動蹄和制動鼓的磨損情況,調整間隙,油制動檢查分原皮蜿有無咬死漏油,氣制動換分原膜片,氣管,調整制動踏板自由行程。

10. 查變速器,減速器各部件的軸向間隙磨損程度和工作情況。

11. 按規定潤滑各潤滑點,檢查輪胎氣壓和磨損情況,進行輪胎換位。

12.更換安全配件時,一定要購買正品配件,要注意配件的使用條件,如輪胎的負荷、速度等級及尺寸等。

車輛保養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合理調配和使用好公司公務用車,保證行車安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車輛使用

(1)所有車輛均由公司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2)車輛只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未經批准不準用於辦私事,嚴禁利用公務用車外出旅遊或學習駕駛技術。

(3)非公務不準在節假日和平時下班後使用車輛。確因特殊情況需用車的,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表,經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

(4)每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由司機登記行車來住地點,使用車人員簽名核實,每月交由公司公佈行車情況。

(5)車輛油料管理實行定額用油、一車一卡、專卡專用的制度,不得轉借。車輛加油回執應按月交公司統一登記備查。

第三條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在行車時應帶齊所有交通部門備查的證件。駕駛員駕車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維護交通秩序,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安全獎1000元。

2、法定的節假日無出車任務時,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停放。駕駛人員不得擅自私用,需要私用車輛時應提前填好“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經主管領導核准後方可使用,違者受罰。

3、車輛的一切費用(修理費、油料費、路橋費、停車費、保險費等),必須先經公司辦公室統一登記,再按程序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條事故處理

1、凡因違章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特別是無照駕駛或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的,發現情況即免職處理。

2、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聯絡,公司主管領導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五條車輛檢修

1、機動車輛的檢修,註明檢修內容及有關情況,經核准後方得送到定點修理廠進行檢修。

2、車輛在執行任務時發生故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要電話請求主管領導,否則其維修費用不給予報銷。

3、車輛維修費,由公司統一按季結算,登記入冊,年終隨車輛其他費用一道公佈。

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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