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廠鋼材質量管理制度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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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凡進廠金屬材料入庫前,均應進行入庫檢驗,由供應處將入庫單、質量保證書和實物一起交檢,未經檢驗不得入庫。
第2條 進行入庫檢驗時,檢查有無供貨單位的質量合格證和進料單據,對原有質保書證明內容、項目不合或有可疑試驗數據時,檢驗人員有權確定補試,抽試或複試後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材料由檢驗員在入庫單上註明檢查編號及簽名後方可入庫。
第3條 檢查方法:
--核對質保書,查對鋼印、爐號,查重點,支數是否有欠缺。
--鋼號判斷、火花鑑別或光譜分析。
--火花鑑別有懷疑時應取樣化學分析。
--規定尺寸的檢查。
--表面缺陷的外觀檢查。
第4條 驗收中對不合格的材料,檢驗先在入庫單上註明“不合格”交供應處辦理退貨或向供貨廠提出交涉。
第5條 材料代用,必須由供應處或生產部門填寫材料代用單,一般零件的材料代用需經有關單位會籤批准後,方可投產使用。代用單位在投產使用前遞交各有關部門。關鍵零件材料的代用需研究所長批准後,報總工程師審批。
第6條 凡入庫的材料均有塗漆標記或鋼印和材料名稱,同時分類堆放,檢驗員應作到及時檢查,避免混料。
第7條 凡讓步或代用的材料應隔離存放;嚴格按代用單籤批的有關規定條款發放使用。
第8條 經驗收合格並已入庫的材料其質量保證書及本廠檢驗結果、報告單均由檢驗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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