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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違反作息制度處罰規定

工作人員違反作息制度處罰規定

1、上班(含局組織的各類會議、學習、比賽、勞動及其他集體活動,下同)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內(含一小時),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視為曠工半天,每曠工半天對當事人罰款2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崗(待崗時間、工資標準按市局文件規定執行,下同)。

工作人員違反作息制度處罰規定

2、擅自離崗(缺席),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5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崗。

3、經領導批准的事假和病假工資標準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4、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元;發現三次者予以待崗。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上電腦玩遊戲、聊天對當事人罰款100元;發現兩次予以待崗。

6、保持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不得大聲喧譁、吵鬧。凡大吵大鬧影響正常的辦公秩序和機關形象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200元,並進行誡勉談話;兩次者予以待崗。

7、接待服務對象或接聽電話時,使用文明忌語者,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兩次者予以待崗。

8、工作中首問負責制未落實好,造成服務對象有舉報或投訴者,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兩次者予以待崗。

9、工作中態度粗暴、有生冷硬橫拖、推諉扯皮,或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者,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兩次者予以待崗。

10、散佈、傳播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團結和影響工商形象的,查實一次,對當事人罰款200元,並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待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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