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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部頒發新規定:士兵每年一次探父母

四總部頒發新規定:士兵每年一次探父母

士兵每年一次探父母

四總部頒發新規定:士兵每年一次探父母

部隊嚴管訓練與風氣的同時,也不能忘了“人情味”。解放軍四總部日前下發新規,從減少會議文電、精減大項活動、增加休假探親和適當允許手機網絡使用等方面,提出對策措施。基層人士對此表示,動靜很大,改變很多。

人情

增加探親假和與妻團聚比例

據“軍報記者”微博昨日報道,四總部日前頒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其中發佈了多項為基層官兵減負減壓和送福利的措施。

現行《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現在,多數下士為獨生子女,可以説每年探望一次父母、與家庭團聚是“兩頭期盼”的事,同時公共交通日益發達,官兵休假出行條件便利。鑑此,《規定》將此類下士3年任期內2次探望父母假調整為每年1次。

“軍報記者”援引總參軍務部、總政組織部負責人的話稱,這讓士官多一些休假探親機會,更加體現了人文關懷,符合士官和家庭的共同意願,有利於處理個人和家庭的實際問題,促進士官安心服役、履職盡責。

“配偶隨軍或符合有關規定在駐地找對象結婚的,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這是現行《內務條令》規定已婚士官可離隊住宿的情形之一。當前,不符合隨軍條件的士官配偶來駐地長期工作生活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由於缺乏政策依據,有的部隊一味禁堵,不同程度影響到士官家庭生活與穩定。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向基層人士瞭解,目前,隨軍條件是以四級軍士長為起點的,算下來至少已是30歲的兵。但是,很多人在30歲以前就已經結婚了。《規定》據此適當放寬士官離隊住宿的條件,將這類士官也納入到可按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的範圍。

進行一番測算後,《規定》將不同類型部隊基層單位休息日和節假日外出人員比例,分別提高了5%。這樣既不影響戰備工作法規明確的人員在位率,又有利於官兵處理個人事務和調節身心。

減負

旅團級大型活動每年只有一次

近年來,從部隊情況看,“五多”這個頑症痼疾仍未有效解決,一些部隊帶兵管兵理念方式陳舊,有的政策規定也相對滯後,亟待從政策制度層面研究解決。

基層人士告訴北青報記者,“五多”指的是會議多、文電多、工作組多、檢查評比多、上層活動多。這些問題也讓基層官兵深惡痛絕。

《規定》要求,同一個旅團的工作組1個月內不超過2個;在同一個旅團級單位組織的大項活動每年不超過1項;每週工作日基層幹部無會日不少於3個;每週工作日不少於2個晚上由個人支配。

據北青報記者向內部人士瞭解,目前,基層會議和活動還遠多於以上數字。

在壓減基層登記統計方面,有的基層單位為展示成績自行搞一些不必要的本、表、冊,這些在一定程度上給基層造成忙亂。《規定》強調壓減基層登記統計,明確要求將XX年四總部文件規定的“八本六簿三表一冊”整合為“七本五簿三表一冊”。總參軍務部、總政組織部負責人表示,這既是一個具體舉措,也釋放了嚴格控制“本本”、為基層減負的明確信號。

放寬

休閒時可放寬手機網絡使用

當今社會,信息技術日新月異,使用手機網絡已成為人們的基本生活方式。軍隊具有特殊性,官兵使用手機、網絡不可能像社會公眾那樣隨意,作出一定限制很有必要,但也不能簡單封堵。

在綜合考慮部隊特點、保密安全和官兵需求等因素後,《規定》適度放寬了手機網絡使用的限制,明確“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軍隊人員在課外活動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等個人支配的時間,可以使用手機(含智能手機),可以通過個人移動終端或者軍營網吧使用互聯網。具體辦法由師旅級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報道特別指出,“符合保密要求”仍然是“硬槓槓”,凡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時間、地點和場合,絕不能使用手機網絡,這一點不能有絲毫含糊。師旅級單位制定具體辦法,必須以軍委、總部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切不可放任自流、無度無序。文/本報記者嶽菲菲供圖/cfp

古田全軍政治工作會議後頂風違紀將嚴處

記者2日從全軍財務工作大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全軍財務工作大清查業務糾治辦法》日前印發施行,重點對預算管理、賬户資金管理、經費開支、結算管理、內部接待場所財務、預算外經費管理6個方面、69種財經違規情形,依法依規糾治整改,深查嚴糾突出問題,切實規範財經紀律,形成依法管財長效機制。

記者瞭解到,根據習主席和xx決策部署,從今年2月份開始全軍組織開展財務工作大清查,對XX年度和XX年度各項經費收支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抓住“清、查、糾、改”關鍵環節,自上而下,逐級清查,標本兼治,堵塞漏洞,切實把存在的矛盾和積弊曝光見底。通過各單位自查自糾和全軍蹲點督查,發現一些單位和部門存在擅自調整經費預決算、截留剋扣挪用經費、無預算超預算開支、違規開立銀行賬户、不按規定存儲資金和借墊款、違規發放福利補助、超標準超範圍接待走訪慰問、利用虛假髮票合同套取資金、結算手續程序不合規、未按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在內部接待場所轉移報銷開支、隱匿轉移預算外收入設立“小金庫”、拖欠應上繳經費、擅自擴大成本性費用開支等財經違規問題。

《全軍財務工作大清查業務糾治辦法》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糾治措施,直接適用的“對號入座”,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按照法律原則和法治要求予以細化。業務糾治區分一般違規與違紀違法,區分公務開支與個人徇私,一般違規的公務開支重在糾治規正,個人徇私退還追回有關款項,黨的十八大以後特別是古田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之後頂風違紀的從嚴處理。區分不同情節和性質,包括責令改正、退回款項、經濟處罰等不同措施要求;對涉嫌侵佔、私分、貪污、賄賂等違紀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糾治整改實行按級負責、按權限處理,各大單位可結合實際予以補充細化,做到問題糾治全面覆蓋。

全軍財務工作大清查領導小組要求,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抓好《辦法》落實,既抓好當前存在問題的立查立治,更要以此建立問題清單,實行“處方式”糾治整改,本着於法周延、於事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分層級分部門分行業的財經管理制度體系,發揮法規制度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財經違規違紀不敢為不能為不想為的長效機制,為實現依法管財新常態提供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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