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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辦法

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全省各地旅遊部門和從業單位積極開拓境內外旅遊市場,努力培育壯大我省旅遊支柱產業,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及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的來源為:

(一) 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 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四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的20%用於國內旅遊獎勵。

第五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的獎勵對象為我省旅行社、旅遊公司、市州旅遊局。

第六條 省入境旅遊的獎勵項目實行申報制。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是我省入境旅遊獎勵事項的管理部門。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七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入境旅遊接待人次數獎

對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遊客5000人數以上的旅行社,人均消費在1500元以下的,按入境遊客人次數每人0.5元的標準予以獎勵;人均消費在1500元-XX元之間(含1500元)的,按入境遊客人次數每人1元的標準予以獎勵;人均消費達到XX元(含XX元)以上的,按入境遊客人次數每人2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二)入境旅遊市場開拓獎

對開拓我省境外客源市場特別是新興、遠程、高端市場具有突出貢獻,並能明顯帶來客源增長的旅遊單位分別給予以下獎勵:

1、市場開拓綜合獎

對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遊客總人數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且積極參加中國國際旅遊交易會和由省旅遊局組織的境外展覽、促銷活動的省內旅行社給予2-6萬元獎勵;

2、市場開拓廣告獎

對我省旅遊單位委託省外、境外旅行批發商和代理商推廣我省旅遊產品,投入資金在境外媒體刊發旅遊目的地形象廣告和旅遊產品廣告的,經核實,對我省旅遊單位給予廣告費50%以內的獎勵;

3、市場開拓獎

對組織境外專列來湘旅遊,或策劃實施在境內外有較大影響的旅遊宣傳招徠大型專題活動,經評估,給予策劃實施的旅遊單位2-6萬元的獎勵;對省內外旅行社邀請境外媒體記者和旅行商來湘,並在省旅遊局進行了備案,經核實,按實際邀請人數及每人每天300元以內的接待費標準(房、餐、車等),對負責接待的旅行社給予獎勵。

(三)入境旅遊包機獎

對合作經營入境來湘包機的旅遊企業,每入境一架獎勵1500元(包機切位按比例計算)。

(四)市州入境旅遊獎

市州對入境旅遊有投入,按各市州年接待境外遊客人次總數佔全省年接待境外遊客人次總數的份額和增幅分別排名,兩項名次數相加,取前5名給予2-6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的國內旅遊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國內旅遊貢獻獎

根據全省旅行社國內旅遊綜合排名,對旅行社接待國內遊客人數和旅遊收入總額分別排名,兩項名次數相加取前5名,給予1-3萬元獎勵。

(二)國內旅遊市場開拓獎

旅行社組織專列來湘旅遊,每列給予5000元的獎勵;組織國內來湘旅遊包機每架次給予1000元獎勵。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條 旅遊企業和市州旅遊局申報獎勵項目,需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省旅遊局提交“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申報總表”及相關附表(見附件)、本年度報告書、舉辦或參與活動的情況説明、合同及財務憑證、邊防、口岸部門(或航空公司)下發的航班時刻表通知等相關資料,過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

省旅遊局根據旅遊企業和市州旅遊局上報的有關申報材料,結合旅行社年審項目、年度統計報表、邊檢部門的統計數據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年度會計報表以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審核資金使用計劃,並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入境旅遊獎勵資金下撥到各市州財政局;各市州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資金申報單位。

各市州旅遊局收到的獎勵資金作為單位工作經費開支,不發給個人;其他旅遊單位收到的獎勵資金可用於獎勵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佔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範圍。如發生上述違法行為,或者旅行社被遊客投訴後受到旅遊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已頒發的資金由省旅遊局予以收回,上交省級財政,並取消今後兩年的獎勵申報資格;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今後兩年的獎勵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省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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