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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時,重點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規範情況等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列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⑴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⑵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⑶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價,具有完整的監督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工程質量評價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⑷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確認。

⑸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⑺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⑼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2、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⑴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工程師簽署意見

⑵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⑶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申請資料、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的責任單位。

⑷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彙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②審閲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工程檔案資料;

③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④對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總體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並簽字。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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