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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取消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10月1日起取消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交通運輸部將舉辦例行新聞發佈會,通報“十一”黃金週交通運輸保障情況。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劉鵬飛表示,我部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開展調研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建議措施。今年8月17日,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明確這些措施10月1日起實施。

10月1日起取消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劉鵬飛表示,去年以來,交通運輸部積極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一起就清理水運涉企收費進行調研和研討,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第一,大幅壓縮和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我部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開展調研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建議措施。今年8月17日,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明確這些措施10月1日起實施。據測算,取消船舶港務費,每年將減輕企業負擔54億元;取消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每年減負4800萬元;規範簡化合並船舶登記費,取消船舶登記費中的臨時登記費、煙囱標誌或公司旗註冊費、船籍港變更費、國籍證書費和廢鋼船登記費等5項,每年減負300萬元。

第二,大力推進港口收費改革。2019年11月22日,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開放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簡化、合併港口收費項目,把內外貿集裝箱、散雜貨裝卸作業費等勞務性收費綜合起來,計入港口作業包乾費,實行市場調節。今年7月23日,我部又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8月21日,我部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長江沿線涉及航運企業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等問題的通知》,規範長江沿線各港口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第三,加強水上涉企收費的監督檢查。目前,交通運輸部正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水上涉企收費情況的檢查,重點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對於違反規定、強制收費、未實行收費目錄清單等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劉鵬飛介紹,目前,涉及交通運輸部職責的中央行政事業性收費只保留了4項。這四項中,長江干線引航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船舶登記費等三項是體現國家主權、按照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考試考務費是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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