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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師事務所實習週記範文大綱

最新律師事務所實習週記範文大綱

通過實習,將在大學期間所學的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鞏固知識,發現不足,以求積累經驗、指導學習,給大家提供了律師事務所實習週記,歡迎借鑑!

最新律師事務所實習週記範文大綱

實習週記一

這是我在律所實習的第一週,因為上一年有過到律所實習的經驗,所以對於這次的實習,我沒有感到太緊張和拘謹,還是挺從容地去面對律師們交給我的任務。

剛到律所的時候,帶我的律師沒有安排什麼特別的任務給我,只是讓我整理一下卷宗。整理卷宗,雖然是一個比較繁瑣的事情,但是可以在整理的同時想一下,如果我是這個案件的代理人,面對這樣的情況,我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呢?然後再參考該案件的代理律師的做法,思考一下他的辦案思路與我的有何不同,從而得到一些處理問題的經驗。其中有三個案件是我印象比較深刻的,第一個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該要參考當地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同一級別傷殘者與保險公司的糾紛所獲的賠償以及當地法院對該事故的判決賠償;第二個是勞動爭議糾紛,要確定賠償的計算方式;第三個是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高消費限制令以及強制執行,還可申請將借款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進行財產分配。

在後面,律師有讓我草擬一份個人情況説明書和一份離婚協議書,在真正寫的過程中,我發現要把口話化的內容換成法言法語,還是需要一定的語言能力的,這需要我們一直去練習。其中的一天,我在閲讀了案件資料後還去了法院旁聽庭審。在聽庭審的過程中,聽對方律師及第三人的論述,可以發現,原來當初看到的案件資料是片面的。對於某些爭議點,律師們是通過怎樣的角度去分析的,面對法官提出的問題,我們又需要怎樣臨危不亂地去應答都是需要我們學習的。

在最後的兩天,律師讓我在關於勞動法方面,員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公司要怎樣合法的解除勞動關係寫一篇文章。真的不做法律檢索不知道,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有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但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在依據該條款直接辭退員工時又存在敗訴、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對於如何認定“嚴重違反”,在法律當中是沒有具體寫明的,只能是法官通過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認定行為是否有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而且《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但是對於單位未建立工會的情況,應該要怎樣處理,法律也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由此看見,為了避免此類紛爭的發生,不浪費司法資源,《勞動合同法》應該要對這兩方面儘早完善。

在這周的實習裏面,雖然我沒有做很多的事情,但是還是從中學習了不少的內容。希望下個星期可以把律師交給我的任務完成得更好!

實習週記二

經過第一個星期的實習,對律所的實習工作也大概有所瞭解了,我開始慢慢適應這個朝九晚五的實習工作。實習相對於平時上課來説,其實是更累的,因為時間要求更集中,強度、壓力也比較大。所以,實習真的是一個挑戰啊!不過,我願意接受這個挑戰,來成為更好的自己!

這個星期,律師要求我為上次聽庭審的案子擬寫一個代理詞。平時就喜歡耍點小聰明的我,向律師詢問能否給我答辯狀的電子版,律師説先不給我,讓我按照自己的思路來寫。雖説這不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卻引起了我深深的反思。人其實是很容易有定性思維的,當我們面對已有的內容,很容易就會跟着已有的思路走下去,這樣就不能有所突破、有所創新,很難發現新的角度、新的看法。而且用自己的語言、自己的思路來寫文章,本來就是一個對語言運用的鍛鍊。一名律師,不但口才要好,法律文書也是要寫得精彩的。每一次的文書寫作,都會讓我們獲得經驗。例如,在這次我撰寫代理詞的過程中,我發現其實一些已判決的案子也會有類似的問題出現,我可以參考法官、代理人的意見,從而完善自己的代理詞。

正當我以為自己的代理詞寫得還不錯的時候,律師給了我當頭一棒。我寫的代理詞有些條理不對,重要的是我在參考其他案子訴訟代理人的答辯意見的時候,直接引用了,當律師問我説那個條款,那部法規我有沒有看過的時候,我心頭一驚,我真的沒有查過就直接去用了。律師説這樣是不對的,當我們要引用某些條例的時候,應該要先看下是否生效,它的上下條例與它是有聯繫的,我們都要去看一下,條件是否適用,是否符合案件都需要我們自己去考慮、去判斷。我發現自己做事情有些太想當然了,都沒有經過自己的思考、驗證就直接套用了別人的東西,這真是法律人的大忌,希望以後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除了寫代理詞以外,這個星期也寫了一篇文章,律師讓我自己選題,內容不定。我寫的是關於“如何理解和舉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是我在看婚姻法的時候自己的一個疑問,所以我便做了相關的法律研究。在做法律檢索的過程中,我發現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一方與婚外異性持續地共同生活。,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而且,對於同性同居情況,法律也暫未作出相關規定,暫不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事實上是會出現婚內出軌並且同性同居的情況。其實,每次做法律檢索都會發現法律上有很多內容是不完善的,還望立法者多加關注。希望下個星期的實習也是元氣滿滿的,加油!律師説這樣是不對的,當我們要引用某些條例的時候,應該要先看下是否生效,它的上下條例與它是有聯繫的,我們都要去看一下,條件是否適用,是否符合案件都需要我們自己去考慮、去判斷。我發現自己做事情有些太想當然了,都沒有經過自己的思考、驗證就直接套用了別人的東西,這真是法律人的大忌,希望以後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除了寫代理詞以外,這個星期也寫了一篇文章,律師讓我自己選題,內容不定。我寫的是關於“如何理解和舉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是我在看婚姻法的時候自己的一個疑問,所以我便做了相關的法律研究。在做法律檢索的過程中,我發現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一方與婚外異性持續地共同生活。判斷是否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就要看雙方關係在時間上的持續性、關係的穩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關於多長時間才算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而且,對於同性同居情況,法律也暫未作出相關規定,暫不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事實上是會出現婚內出軌並且同性同居的情況。其實,每次做法律檢索都會發現法律上有很多內容是不完善的,還望立法者多加關注。

希望下個星期的實習也是元氣滿滿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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