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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精選3篇)

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精選3篇)

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 篇1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

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精選3篇)

當前,許多地方再次出現了亂砍濫伐森林的歪風,並且,這股歪風還在繼續蔓延擴大。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有關的黨、政領導機關,對違法毀林事件的嚴重性認識不足、打擊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聽之任之。必須使同志們明白,當前,森林工作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如增撥撫育基金、控制採伐計劃、調整購銷價格等問題,有的還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林區羣眾生活還有一些實際困難等等,這些都必須有準備、有步驟地一一加以解決。但是,這需要相當的時間。而對當前的違法毀林事件,決不可藉口工作中存在缺點就可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國家制定的有關森林的法律、法令,體現着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廣大羣眾的擁護,甘願犯法毀林只是極少數,姑息放縱這些極少本文由本站數犯法者,是對人民的犯罪。只有對少數犯法者堅決給以打擊,才能有效地剎住這股歪風,鼓勵更多的人保護森林,發展林業,否則,百年樹木,毀於一旦,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為此,特緊急指示如下: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責成凡有森林地方的縣委和縣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護林法令的執行。望立即採取果斷措施,限期制止亂砍濫伐森林事件,無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佔和破壞國有的和集體新有的山林,都必須徹底追查,依法懲辦。對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職,上級黨委和政府必須追究縣委書記和縣長的領導責任。

二、對於破壞森林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分別情況,該退賠的必須退賠,該罰款的必須罰款,該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麼人,也不論是哪一級幹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藉故掩護頂着不辦。對當前毀林嚴重的地方,要抓住幾個典型案件,從重從快處理,處理結果,要在報紙上公佈,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幹部、羣眾。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由中紀委會同林業部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重點協助一些省、自治區抓好毀林案件的處理工作和糾正某些黨、政機關領導不力的問題。

三、抓緊搞好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凡是沒有搞完林業“三定”的地方,除國家計劃規定的木材生產任務以外,其他採伐暫時一律凍結。“三定”結束的地方,必須切實加強林政管理,普遍制定鄉規民約,嚴格執行木材採伐審批和運輸管理制度,沒有林業部門發給的證明,不得采伐、運輸和銷售木材。林區和毗鄰地區木材自由市場,必須堅決關閉。同時,要認真解決好山林糾紛。在山林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先發山林權證,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準挑動、製造新的山林糾紛,違者要適究責任,嚴肅處理。集體所有林,要實行專業承包責任制,不允許按人平分。   四、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對森林的保護和管理必須加強,在任何時候不能絲毫放鬆。今後對亂砍濫伐歪風,應當隨起隨剎,絕不能手軟。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對堅決剎住當前亂砍濫伐森林的歪風,今後如何加強對森林的管理和保護,以及進一步落實林業政策等問題,一定要立即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作出具體部署,切實把工作抓好,務求取得成效。

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於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國務院寫出報告。

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 篇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中發〔1987〕20號文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指導林業改革健康、深入發展的又一個重要文件,在改革、開放、搞活方針的指導下,圍繞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這個中心,針對南方集體林區當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政策措施。這對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制止亂砍濫伐,理順林區經濟,促進林業發展,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認真領會,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要通過學習和宣傳,把廣大幹部、羣眾的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上來,既要防止放而不管,有法不依,使森林資源繼續遭到破壞,又要克服因循守舊,防止走回頭路,造成新的混亂。在貫徹文件的過程中,必須態度積極,步驟穩妥,精心指導,把中央文件精神落到實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決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公安、檢察、法院和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林業部、公安部《關於森林案件管轄範圍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暫行規定》,對一九八五年以來發生的破壞森林案件,認真進行一次清查,並從集中查處重大案件入手,把已經部署開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的專項行動深入下去。打擊的重點,一是哄砍、哄搶和藉口林權糾紛破壞國有林、集體林的策劃、組織者和首要分子;二是盜伐濫伐林木數額巨大或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和團伙;三是盜伐、濫伐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犯罪分子;四是使用暴力威脅、傷害和報復林政管理人員、護林人員和木材檢查站人員的犯罪分子;五是玩忽職守,致使森林資源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犯罪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六是偽造、倒賣林森採伐證和木材運輸證,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此外,對支持、包庇、慫恿或煽動羣眾哄搶盜伐國有林的少數領導幹部,其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也應堅決打擊,不能姑息遷就。對挑動羣眾哄搶破壞森林、傷害護林人員和頂風作案的犯罪分子,必須從速從重依法懲辦。各地要選擇一批大案要案,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切實改變部分地方對毀林犯罪打擊不力的狀況,對廣大幹部羣眾進行一次深刻的林業法制教育,做到嚴格執法,堅決守法,持久地、有效地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

二、嚴格執行年森林限額採伐制度

森林採伐限額包括主伐、撫育間伐、補充主伐胸高直徑六公分以上的立木資源。鄉村企業加工和羣眾生產自用的、用作商品薪炭材和生產香菇、木耳的木材,都要納入採伐限額。

我省“七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立木蓄積為四百四十四點五萬立方米,摺合木材三百二十萬立方米,由省下達到縣、國營林場,逐級控制,不得突破。各縣每年按資源消長情況,向鄉、村下達年度採伐計劃,實行木材生產“一本帳”,不得層層加碼。要合理確定商品材自用材的比例,商品材指標應為樹種、材種落實到生產單位和採伐山場,積極提倡以村、組為單位,統一採伐期、統一檢尺、統一驗證,加強採伐監督,把超量採伐制止在山頭。

各縣要對一九八五年省下達採伐限額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集中清理一九八六年以來,各級領導亂批條子、經營或用材單位亂收亂購、林業部門亂開出口而造成的超計劃採伐,並分別情況,按有關政策法規嚴肅處理。今後每年要檢查一次限額採伐執行情況,並向上級政府作出報告。

三、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

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應按省委、省政府《批轉省農經委〈關於完善雙層經營、穩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報告〉的通知》(湘發〔1987〕23號文件)的精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週期長,要特別注意政策的穩定性。成片用材林沒有分到户的不要再分。已經分户經營的地方,要在穩定的基礎上,切實加強統一護林,逐步推行聯合造林。對已經分到户的成片用材林,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多種辦法,積極引導聯合採伐、聯合更新造林。對各種形式的聯合體,要在經濟上扶持,技術上優先指導。

四、維護國營林場、國營採育場、自然保護區的權益

國有山林權屬不可侵犯。任何單位、個人都 不得以任何藉口侵佔、破壞。未發證的,要在年底前發好山權林權證書。對林業“三定”以來未按規定辦法報批手續而劃出、佔用的國有山林,應逐場進行清查,並向省林業廳寫出專題報告,妥善進行處理。

國營採育場在集體山地上的造林,除已辦徵用手續的外,山權屬集體、林權屬國營採育場,山價比例分成。

國營林場(包括代管村、組的集體林)國營採育場生產的木材,自主經營。省下達國營林場的統配材任務,不準層層加碼。嚴禁向國營林場、採育場攤派轉嫁各種不合理的負擔。國有林的林價要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省林業廳、財政廳下達。

五、整頓木材流通渠道

為了嚴格控制限額採伐,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重點林區縣的木材實行由林業部門的國營木材公司一家進山收購,一般林區縣是一家還是幾家進山收購,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本着有利於保護森林資源,搞活木材流通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平湖、丘陵和少林縣,應在加強和統一林政管理的前提下,繼續實行產銷見面。

實行一家收購的縣,要特別注意保護林農利益,在國家未頒佈指導價格之前,產材縣可制定合理的收購保護價。木材公司應認真整頓經營作風,採取縣鄉聯營、產銷聯營、代購代銷或經銷等多種經營形式,合理增設網點,搞好購銷服務。木材公司無力收購和供應的特殊用材,經地市林業局批准,需材單位可按縣林業局指定的時間、地點、樹種、材種限額收購。

要全面整頓木材經營單位,除國營木材公司外,對現有其他經營單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林業部門按規定條件重新審查,換髮執照,該吊銷執照的一律吊銷,堅決取締無照經營,不準私人倒賣和販運木材。

要切實加強木材市場的管理。重點林區縣不設木材市場,其他縣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木材市場,凡兩縣交界地段設置的,應由兩縣商定,組織護林聯防。所有木材市場都必須由林業、工商、税務部門聯合組織市場管理機構,認真搞好市場監督。嚴禁購銷無證木材,違者按《湖南省林政管理辦法》查處。

羣眾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產的零星木材,憑鄉林業站證明,可就地在農貿市場出售。

一切商品木材出縣、出省,必須有林業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否則鐵路、交通部門不得承運,林政管理部門有權監督執行。運輸單位或個人承運無證木材,監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駕駛執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六、預留森林資源更新費

除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的零星樹木外,凡集體、林農採伐出售的木材,一律按收購價百分之十預留森林資源更新費(或更新押金,下同),預留資金(包括利息)歸林權者所有,由鄉林業站或縣林業局代管,專户存入銀行,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挪用和平調。預交單位和個人完成了造林更新或撫育等營林任務並以驗收合格的,其預交資金在第二年秋後如數(包括利息)返還,無故而逾期不完成任務的,由代管單位統一用於造林護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林業廳和省農業銀行制定。

七、合理確定森工企業所得税上交基數

從一九八七年起,國營森工企業所得税(包括利潤,下同),在不超過一九八六年上交所得税(或虧損補貼)的原則下,由當地財政部門與企業協商核定基數,實行定額上交或定額補貼,一定三年不變。個別縣如從今年起實行包乾對實現當年收支平衡有困難的,亦可從一九八八年起實行。增長部分百分之十作為企業獎勵基金,百分之十作為企業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為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其餘全部用於造林。企業無造林任務的,交林業主管部門用於造林營林。資金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專款專用。少數過伐嚴重、中轉運量鋭減的採運企業,經濟特別困難的,由企業的林業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報同級政府批准,可酌情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税的照顧。由於實行上交包乾或減免所得税所減少的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能源交通基金以一九八六年繳納數為基數,增收的不多交。林業其他税收負擔問題,在財政部未作調整規定前,仍按我省現有規定執行。

八、整頓林業費用負擔

省政府湘政辦發〔1986〕49號文批轉省林業廳、財政廳、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調整木材税費收取標準的報告》,對木材費用負擔作了明確的規定。不少地方又在規定外增加費用項目,加重林農負擔。各地必須認真進行一次清理。凡違背省裏規定而擅自增收的費用,一律交上一級財政。今後再亂收費用的,應按有關政策法規嚴肅查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充實林業基層機構,強化林業管理職能

加強縣、鄉級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機構,要着重建設好四支基層管理隊伍。一是鄉(或區)林業站。需要建站而尚未建立的要儘快建立起來,已建立的,要積極搞好培訓,提高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二是木材檢查站,要充實力量,經批准增設必要的站、點,加強鐵路、公路、水路木材運輸檢查。檢查人員要統一執法標誌和證件,加強思想和業務建設,模範執法守法。三是調查設計隊伍,重點林區縣要首先建立起來,以鄉、林場為單位,搞好森林資源建檔,掌握森林資源消長情況,搞好造林更新規劃設計和施工驗收。四是林業公檢法隊伍,要進一步加強,完善崗位目標責任制,抓好乾警隊伍的自身建設,堅持從嚴治警。

木材檢查站,林業公檢法人員都應納入事業編制,其經費已納入財政預算的不要再變,尚未列入的暫由林政管理費、山區管理建設費內開支。林業調查隊、林業站屬事業性質,經費按原渠道不變。

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

縣、鄉(鎮)要層層建立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簽定責任狀。主要內容包括造林綠化、限額採伐、護林防火、制止亂砍濫伐等。任期目標執行情況納入幹部政績的考核內容,每年檢查評比一次。對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對問題較多的予以批評,限期改正;對嚴重失職致使森林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要按照黨紀、政紀、法規追究責任。重點林區縣鄉(鎮)要明確一名領導主管林業。

以上通知,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學習討論,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採取有效措施,抓緊貫徹落實,並於十月底以前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 篇3

各市、地、州、縣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級各部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是對林業建設的又一重大決策,各級、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剎住亂砍濫伐歪風,切實保護管理好森林資源。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林業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績。造林綠化步伐加快,林區經濟比較活躍,林農生活有所改善,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長期存在的林木超量採伐仍難以控制,森林資源不斷減少。近幾年來,無計劃和超計劃採伐嚴重,侵佔、破壞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範圍森林的現象普遍存在,盜伐、哄搶國有、集體林木的案件不斷髮生,流通秩序混亂,亂收亂購、黑市交易猖獗。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業改革中某些具體政策失調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資源管理不嚴,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堅決剎住亂砍濫伐歪風,加強森林資源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年森林採伐限額制度

實行年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項重要規定,是防止森林資源過量消耗的保證。國務院批准的採伐限額,任何地方和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國務院或授權單位批准,各級都不得突破限額。林區鄉村企業加工用材和羣眾自用材,都必須納入採伐限額。生產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嚴加控制。燒製磚瓦、石灰以及烤煙、烘茶等,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改燒其他燃料。

制定年度木材生產建議計劃,必須控制在年森林採伐限額的一定比例之內。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木材生產“一本帳”計劃。各地在執行和下達木材生產計劃時,不得突破省下達的計劃數,不允許層層加碼。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無計劃和超計劃採伐。超計劃和無計劃採伐的木材,扣減下年採伐指標,所得銷售收入全部上繳林業主管部門用於發展林業生產,情節嚴重的要追查領導責任。

為了保證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一本帳”計劃的執行,各級政府必須加強檢查監督。縣每半年檢查一次,市、地、州每年檢查一次,省組織抽查。檢查情況要按時向上級政府作出報告。

二、堅決依法保護國有山林權屬不受侵犯

國營林業企業、國營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山場、林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侵佔、破壞,不允許再將國有林劃給集體和個人。各市、地、州、縣對還沒有頒發林權證的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批准的經營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權屬、界限、登記造冊,打樁定界,繪圖存檔,在今年年底前發給林權證。有邊界森林權爭議的地方,雙方都不得采伐爭議區的林木,違者,按濫伐森林論處。國營林業單位的經營區和自然保護區,不得非法劃作他用。確需劃為森林公園和風景旅遊區的,必須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事先徵得省林業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按程序上報審批。自行劃定的一律無效。興辦旅遊業,不得改變國營林業單位的隸屬關係,不得改變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必須服從林業部門關於森林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劃。

三、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業生產責任制。

穩定山林權屬,依法保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已經落實的林權,不再變動。成片的集體用材林,不得再分到户。已經分到户而管理不善的,可以鄉、村、組為單位或聯户組織專人統一管護,實行“林權不變,統一封山,專人看管,報酬分攤”等有利於保護森林資源的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以此基礎上,逐步引導農民在自願的原則下,實行聯合採伐、聯合更新、聯合造林。

四、整頓木材流通渠道

國有林區非統配材和集體林區重點產材縣的木材,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進山收購,除二十四個重點採伐企業外,其餘均由當地林產公司收購和售銷。農具、文化用品等特殊用材,可由供銷社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州林業局批准,跨市、地、州的還須報省林業廳批准,按縣林業局指定的時間、地點、樹種、材種和數量進行收購。重點產材縣及毗鄰鄉鎮不開放木材市場。

非重點產材縣的用材,要充分發揮林業部門專業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切實擔負起從產區組織購進木材的任務,並積極搞好代購代銷、聯營經銷等服務工作。經縣批准的其他單位,或以經營木材,實行多渠道流通。

國營林場生產的木場,仍實行自產自銷。林農自產的零星木材,可在縣指定的市場上憑證自銷,也可在林業部門的收購站出售。不允許私人倒賣和販運木材。

從一九八八年起,對阿壩、甘孜、涼山州及攀枝花、雅安、樂山等地生產的木材,除保證國家和省的上調任務外,其餘商品材均列入指導性計劃,由省林業廳根據首先保證省內用材,然後適量出省的原則平衡下達,不得超計劃銷售。省內非統配木材調劑,由供需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並報省林業部門備案。木材出縣、出市 (地、州)、出省,必須有縣、市 (地、州)、省林業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林業、税務、物價、物資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木材流通管理。嚴禁無照經營、無證運輸、無證銷售和黑市交易。經營木材的單位須憑縣林業部門發給的經營木材許可證,向所在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對過去經營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於十月底前普遍進行一次清理,凡不允許再經營木材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銷,其庫存木材按清理登記的數額售完為止。

五、堅決查處和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級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要立即組織力量,對一九八五年以來的亂砍濫伐,包括地方各級領導人擅自批准的超計劃採伐和侵佔破壞國有林等毀林案件,進行認真清理。

哄搶、盜伐國有和集體林木是違法犯罪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處理,該判刑的要判刑,決不能手軟。對挑動羣眾哄搶破壞森林、傷害護林人員的犯罪分子,必須從速從重依法懲辦。在國有林區、集體林區重點產材縣亂砍濫伐嚴重的地方,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打擊的重點:一是為首組織、策劃、煽動盜伐濫伐,致使森林資源遭受重大損失和盜伐濫伐林木數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二是以暴力威脅阻礙執行公務的林政管理人員、護林人員和木材檢查站人員的犯罪分子;三是偽造、盜竊、倒賣木材採伐、流通票證的犯罪分子;四是國家工作人員中,支持、參與、包庇、煽動羣眾毀林和玩忽職守,致使森林資源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五是在貫徹中發[1987]20號文件中,造謠惑眾,頂風作案的犯罪分子。要選擇一批大案要案,大張旗鼓地公開處理,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幹部和羣眾。

六、實行預留森林資源更新費制度

除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的零星木材以外,按木材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之十預留森林資源更新費,用於更新、造林預留的更新費,歸林權所有者所有,由鄉林業站代管;尚未建立鄉林業站的地方,由縣林業局或區林業站代管,存入銀行,嚴禁挪用和平調。在限期內完成更新、造林計劃的,如數領回;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鄉林業站用這筆資金統一安排造林。

七、合理調整林業税收、整頓林業費用負擔

繼續執行對森工企業和國營林場已實行的減免税、費的優惠政策。沒有落實的要認真落實。

國營森工企業上交的所得税,應本着有利於限制森林過伐、保護森林資源的精神,在不超過一九八六年實際上交的原則下,確定一個合理基數定額上交,增長部分留給企業和當地森工企業主管部門,用於造林、營林和消化企業多出的勞力,由財政部門監督,專款專用。對因過去集中過伐、資源已近枯竭、經濟困難的企業,可以給予減免所得税的照顧,由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政府酌情處理,減少的税收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八、充實林業基層管理機構,強化林業管理職能

我省林業基層力量十分薄弱,縣鄉級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機構的人員急待加強。要充實林區的縣級林政管理機構,重點林區的區和重點鄉要在上級核定的黨政機關編制內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林業助理員。要加強木材檢查站工作。林政檢查人員的執法標誌和證件,由省林業廳統一制發。

九、落實領導幹部保護森林、發展林業任期目標責任制

“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應當作為各級領導,特別是縣一級領導的重要任務”。要正確處理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係,不能用破壞森林資源的辦法致富翻番。要把造林綠化和跡地更新、護林防火、制止亂砍濫伐、保證森林資源增長,作為考核縣領導幹部政績的內容。對出現毀林事件制止不力,使森林資源遭到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縣領導的責任。縣政府除每年檢查一次,並向省政府作出報告外,任期屆滿時還要向下屆政府作出交待。

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中發[1987]20號文件和本規定不符的,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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