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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限購政策內容細則

蘇州限購政策內容細則

為認真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分類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要求,針對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形勢、新特點,實現“穩房價、控地價、保自住、扶租賃、去庫存”的目標任務,制定了小編下面收集整理的蘇州限購實施細則,供大家參考哦!

蘇州限購政策內容細則
 蘇州限購政策出台

一、加大土地市場供應。根據近年來市區房地產市場狀況,今後三年市區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每年確定為400公頃左右,對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場供需狀況作適時調整。合理確定住宅用地供應結構,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應(不低於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應;把握供地節奏,適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單批次土地供應量;強化供後管理,及時通報開發進展情況,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督促開發商及時開發建設,嚴肅查處違約行為。

二、調整土地供應條件。提高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和土地出讓金首付款比例,競買保證金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現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時,縮短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全額土地出讓金支付期限調整為3個月內。

三、引導土地出讓理性競價。根據出讓地塊情況對部分地塊設定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市場指導價的所有項目,土地競得人全額繳納出讓金期限縮短為2個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競得資格或解除土地出讓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同時,提高項目預售條件: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市場指導價(不含市場指導價)的,工程結構封頂後方可申請預售許可;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市場指導價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申請預售許可。

土地競價超過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25%(不含25%)的,中止網上競價,轉為“一次報價出讓方式”進行競價。在一次報價出讓環節,按最接近所有報價平均價的原則確定競得人。“一次報價出讓方式”具體規則另行制訂,與土地出讓公告同步發佈。

四、完善商品房預售管理。加強商品住宅項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預售許可管理,市區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項目分期開發的,每期申請預售面積不宜低於30000平方米(尾盤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項目宜一次性辦理商品住宅預售許可。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預售房源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全部對外公開市場銷售。

五、強化商品房價格管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監管,市區新批准商品住宅項目預售許可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申報價格,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嚴格按照明碼標價格式要求,全部進入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商品房預售系統。在對外銷售時,同批次房源應當一次全部公示銷售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宜調高,6個月內調高幅度不宜超過6%,12個月內不宜超過12%,同一批次房屋間價格不得調劑使用。同一批次不同類型房屋價格可以區別定價。下一批次備案預售價格不宜高於上一批次同類型房屋成交均價的6%。

六、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按照江蘇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進一步完善市區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從未購置過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變:

1.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

3.僅有1套住房、雖有住房貸款但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蘇州市區(不含吳江區)由40%調整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購房貸款未結清的,繼續停止發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七、調整非户籍居民購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第2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蘇州市區累計繳納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税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開發企業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審核購房人資格,購房人違反限購規定或購買超過2套住房的,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或購房人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蘇州市引進的各類外來人才,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户籍居民購房政策。

八、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加強實質性審核,嚴格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的業務准入,審慎開展業務合作。對存在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各銀行機構應採取停止新發放開發項目貸款、中止敍做相關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貸款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加大對銀行機構個人住房信貸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把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列入重點檢查範圍,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九、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調整個人可貸公積金額度計算方式,統一按公積金賬户餘額倍數計算;對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從不低於住房總價的20%調整為不低於住房總價的30%,貸款利率從執行首套房貸款利率調整為按首套房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

十、加快推進商業辦公用房去庫存。加快引導推進蘇州市商業辦公用房去庫存工作。根據蘇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要全面調查,摸清底數,按照合法依規、技術可行、功能合理、均衡佈局、市場穩定、試點示範的原則,分類施策,通過税收、信貸手段,促進市場銷售;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可以通過調整開發用途轉為住宅、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養老地產、旅遊地產等的項目,要按照程序申報並積極推進。具體試行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過加大棚户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解決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條件。通過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租房需求。通過提高租賃補貼,引導居民由買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轉變。

十二、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要嚴格執行國家住房租賃有關税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機構規模化經營住房租賃,對年出租達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檔次規模化經營的租賃企業,屬地政府應分別給予適當的補貼。商業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改建為住房租賃。

十三、加快規劃建設人才公寓。各地應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銷安置房源,將滿足徵收安置需要後的剩餘房源,一部分用於人才公寓建設;各地要根據本區域人才市場情況,加快集中規劃建設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出租;同時,通過制定相關配套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各地也可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貨幣補貼,鼓勵在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

十四、加強房地產市場風險管控。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監管,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加強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聯動,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完善健全市場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非理性競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向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提示;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參與蘇州土地市場拍賣資格。

十五、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深入報道和解讀有關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個別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新聞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見自20xx年8月12日起實施,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政策執行時間,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統一以網籤合同時間為準。

為促進全市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各市、吳江區根據本意見精神,在一個月內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政策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後執行。

蘇州限購房政策實施細則(全文)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區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

蘇府【20xx】119號

為認真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分類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要求,針對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形勢、新特點,實現“穩房價、控地價、保自住、扶租賃、去庫存”的目標任務,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土地市場供應。根據近年來市區房地產市場狀況,今後三年市區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每年確定為400公頃左右,對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場供需狀況作適時調整。合理確定住宅用地供應結構,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應(不低於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應;把握供地節奏,適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單批次土地供應量;強化供後管理,及時通報開發進展情況,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督促開發商及時開發建設,嚴肅查處違約行為。

二、調整土地供應條件。提高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和土地出讓金首付款比例,競買保證金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現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時,縮短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全額土地出讓金支付期限調整為3個月內。

三、引導土地出讓理性競價。根據出讓地塊情況對部分地塊設定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市場指導價的所有項目,土地競得人全額繳納出讓金期限縮短為2個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競得資格或解除土地出讓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同時,提高項目預售條件: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市場指導價(不含市場指導價)的,工程結構封頂後方可申請預售許可;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市場指導價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申請預售許可。

土地競價超過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25%(不含25%)的,中止網上競價,轉為“一次報價出讓方式”進行競價。在一次報價出讓環節,按最接近所有報價平均價的原則確定競得人。“一次報價出讓方式”具體規則另行制訂,與土地出讓公告同步發佈。

四、完善商品房預售管理。加強商品住宅項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預售許可管理,市區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項目分期開發的,每期申請預售面積不宜低於30000平方米(尾盤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項目宜一次性辦理商品住宅預售許可。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預售房源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全部對外公開市場銷售。

五、強化商品房價格管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監管,市區新批准商品住宅項目預售許可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申報價格,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嚴格按照明碼標價格式要求,全部進入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商品房預售系統。在對外銷售時,同批次房源應當一次全部公示銷售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宜調高,6個月內調高幅度不宜超過6%,12個月內不宜超過12%,同一批次房屋間價格不得調劑使用。同一批次不同類型房屋價格可以區別定價。下一批次備案預售價格不宜高於上一批次同類型房屋成交均價的6%。

六、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按照江蘇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進一步完善市區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從未購置過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變:

1.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

3.僅有1套住房、雖有住房貸款但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蘇州市區(不含吳江區)由40%調整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購房貸款未結清的,繼續停止發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七、調整非户籍居民購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第2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蘇州市區累計繳納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税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開發企業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審核購房人資格,購房人違反限購規定或購買超過2套住房的,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或購房人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蘇州市引進的各類外來人才,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户籍居民購房政策。

八、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加強實質性審核,嚴格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的業務准入,審慎開展業務合作。對存在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各銀行機構應採取停止新發放開發項目貸款、中止敍做相關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貸款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加大對銀行機構個人住房信貸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把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列入重點檢查範圍,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九、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調整個人可貸公積金額度計算方式,統一按公積金賬户餘額倍數計算;對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從不低於住房總價的20%調整為不低於住房總價的30%,貸款利率從執行首套房貸款利率調整為按首套房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

十、加快推進商業辦公用房去庫存。加快引導推進蘇州市商業辦公用房去庫存工作。根據蘇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要全面調查,摸清底數,按照合法依規、技術可行、功能合理、均衡佈局、市場穩定、試點示範的原則,分類施策,通過税收、信貸手段,促進市場銷售;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可以通過調整開發用途轉為住宅、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養老地產、旅遊地產等的項目,要按照程序申報並積極推進。具體試行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過加大棚户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解決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條件。通過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租房需求。通過提高租賃補貼,引導居民由買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轉變。

十二、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要嚴格執行國家住房租賃有關税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機構規模化經營住房租賃,對年出租達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檔次規模化經營的租賃企業,屬地政府應分別給予適當的補貼。商業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改建為住房租賃。

十三、加快規劃建設人才公寓。各地應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銷安置房源,將滿足徵收安置需要後的剩餘房源,一部分用於人才公寓建設;各地要根據本區域人才市場情況,加快集中規劃建設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出租;同時,通過制定相關配套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各地也可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貨幣補貼,鼓勵在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

十四、加強房地產市場風險管控。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監管,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加強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聯動,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完善健全市場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非理性競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向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提示;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參與蘇州土地市場拍賣資格。

十五、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深入報道和解讀有關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個別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新聞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見自20xx年8月12日起實施,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政策執行時間,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統一以網籤合同時間為準。

為促進全市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各市、吳江區根據本意見精神,在一個月內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政策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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