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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實施細則

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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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實施細則
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安部辦公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試點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xx〕506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關於印發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公通〔20xx〕329號)要求,為全面高效推進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快處快賠),結合我區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特點,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規範統一、先行先試為原則,各地區應先行建立機動車輛保險快速理賠服務網點(以下簡稱快賠點),在統一試點規劃、統一網點建設、統一操作流程、統一引導話術、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管理的基礎上,以快賠點為依託,因地制宜、探索創新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地區快處快賠模式。

第三條 各級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向上級公司申請改造各級理賠業務流程及信息系統,確保本實施細則順利實施。

第四條 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應進一步修訂完善交通事故接處警制度,確保本實施細則順利實施。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快處快賠機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強化引導、快速撤離原則。對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門引導當事人在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後快速撤離事故現場,共同前往附近的快賠點進行責任認定和車輛定損,及時緩解交通擁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模糊定責、快速定損原則。對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由快賠點駐點理賠人員根據事故性質只作“全責/無責任”或“同等責任”兩種責任劃分,不做主責和次責劃分,除涉及輕微人傷或損失超5000元的事故以外,其他事故原則上無需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定損時由駐點理賠人員牽頭負責對各方車輛查勘定損,承保的保險公司相互承認定損結果,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提供便捷的理賠服務。

(三)因地制宜、探索創新原則。結合農村地區交警、保險現有的服務資源,探索實施具有本地特色、切實可行的農村地區道路快處快賠機制。充分研究應用互聯網在線處理平台,利用微信、APP等工具實現案件信息的記錄共享,實現理賠資料的在線收集審核,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實行小額案件免查勘定損、免維修發票,提升理賠服務時效。

(四)加強協作、多方聯動原則。快處快賠機制涉及保險監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和快賠點(修理廠)等多個單位和廣大車險消費者,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各單位之間應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進快速處理理賠工作。

第三章適用範圍

第六條 在廣西試點地區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無事故車輛以外財產損失,交強險在有效期內,車輛可以移動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快處快賠機制。重點試點地區可將適用範圍擴大至輕微人傷事故(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需要到醫院檢查處置,或一次性治療即可痊癒,賠付金額預估在1000元以內)、單方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車輛可以移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適用快處快賠機制。

(一)當事人應當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門報警、向承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交通警察、保險公司現場處理的情形如下: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未投保交強險的;

2.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3.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4.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6.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7.存在人員傷亡(輕微傷除外)或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

(二)未將單方事故納入快處快賠的地區,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車輛可以移動的情形,當事人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保險公司調度處理。

第八條 發生在日間的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發生在夜間的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不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警、向承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報案,由公安交警部門、保險公司進行現場處理。具體適用時間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條 對於經公安交警部門、保險公司調度引導後,因故不能在事故發生後即刻快賠點進行定責定損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共同到快速理賠服務網點進行定責定損。對於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無需保險公司理賠或自願放棄保險索賠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在快賠點駐點理賠人員的指導下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十一條 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接報案和接處警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接報案:發生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客户服務電話接線人員接到報案後應立即進行接報案處理,簡明扼要詢問投保信息和事故經過,並將相關情況儘快反饋至保險公司負責二次調度引導的理賠人員進行後續處理。(客户引導規範詳見附件1)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接到適用快處快賠的道路交通事故報案時,除特殊情況外,保險公司原則上不再安排理賠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和處理,應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引導及相關處置:(快處快賠操作流程及拍照示例見附件2)

(一)對於適用快處快賠的事故,由負責二次調度引導的理賠人員根據就近引導的原則,引導當事人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後共同前往事故發生地就近的快賠點,由駐點理賠人員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對於不適用快處快賠的事故,負責二次調度引導的理賠人員應告知當事人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場處理。

(二)對於適用快處快賠的事故,負責二次調度引導的理賠人員應根據接報案客服人員反饋的情況通過電話方式向當事人進行詢問了解,通過電話和發送手機短信方式引導當事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於事故來車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驗當事各方身份證、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憑證和記錄雙方聯繫方式,用照相機或手機對事故現場和碰撞部位進行拍照後快速撤離事故現場。事故照片儘可能全面反映事故現場形態,至少留存事故車輛前、後方及車輛碰撞部位照片各1張。

(三)對於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車輛可以移動的,保險公司在接到當事人報案後,應引導駕駛人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保險公司調度處理。

(四)對於由公安交警部門現場處理的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並做出了事故認定的,負責二次調度引導的理賠人員應提示當事人留存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或公安交警部門指導當事人填寫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第十四條 公安交警部門接處警:發生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警,公安交警部門在接到適用快處快賠的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時,應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引導及相關處置:

(一)應急聯動中心交通事故報警台(122)或交警部門指揮中心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在向轄區交通管理分指揮中心或交警大隊值班室轉警的同時,應告知當事人交通事故如果符合快處快賠適用條件可以在固定相關證據後撤離現場共同前往快賠點協商處理賠償事宜。

(二)交通管理指揮中心、轄區交警大隊值班室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經詢問了解,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事故,應通過電話引導當事人固定相關證據後撤離現場,告知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約定時間共同前往快賠點協商處理賠償事宜。

(三)交通管理指揮中心、轄區交警大隊值班室經過了解,發現事故地點處於交通繁忙路口路段或因事故已經造成堵塞的,應立即指派就近的執勤警察趕赴現場,當場引導當事人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車輛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指導當事人填寫《協議書》,告知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約定時間共同前往快賠點處理賠償事宜。

(四)交通管理指揮中心、轄區交警大隊值班室經過電話聯繫或其他途徑瞭解,發現已經告知當事人符合快處快賠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應立即派就近的執勤警察前往處置,現場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拒不撤離的予以強制撤離,將車輛拖曳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五)交通警察現場處置符合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事故,對於需要實施強制撤離或發現事故車輛滯留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六)交通警察依法實施強制撤離或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應按照規範收集好相關證據,如有發生糾紛或遇到阻撓執法的情形,應立即向指揮中心或大隊值班領導報告,具體要求以《關於對撤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準。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使用智能手機通過公安交警微信公眾服務平台的“事故快處”模塊或APP等方式報警、報案的,由交警指揮中心按平台規定引導當事人進行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

(八)發生在農村地區的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轄區交警大隊或中隊值班室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可視情況引導當事人通過快處快賠機制處理或派出執勤交警前往事故現場處理,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後應在固定事故現場證據後指導當事人填寫《協議書》,並將事故現場照片、車輛損失部位照片、《協議書》照片等資料上傳至快處快賠處理平台,由相關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處理。

第十五條 在夜間發生的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向公安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由公安交警部門或保險公司進行現場處理,由交通警察出具《事故認定書》或在交通警察或保險理賠人員的指導下填寫《協議書》。

第五章事故調解和責任劃分

第十六條 快賠點駐點理賠人員負責指導當事人進行事故調解和責任劃分。駐點理賠人員應指導當事人填寫《快處快賠協議書》,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或身份證號、車輛號牌、聯繫方式、保險單號、報案或報警號、事故情形、事故簡述、損失情況、當事人責任等內容,認定各方事故責任,共同簽名予以確認,並加蓋快賠點專用章作為有效索賠依據。(快處快賠協議書見附件3)

一方當事人無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一)同車道後車追撞前車尾部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不按規定讓行的;

(八)違反超車規定的;

(九)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十)違反交通標誌、標線的;

(十一)駛入禁行線的;

(十二)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本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的;

(十三)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法應承擔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事故調解和責任劃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交通事故,每方事故車輛損失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原則上由駐點交通警察、駐點理賠定損人員根據“模糊定責”的原則進行事故調解,只作全責/無責任或同等責任兩種模式的責任劃分,不再作主和次責劃分,無需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承保當事人車輛的保險公司應認可駐點理賠人員的事故調解和責任劃分結果。對於適用快處快賠機制但一方事故車輛損失金額在5000元(不含)以上,有人傷(輕微傷除外)以及任何當事人既未在現場報警又未向保險公司報案而事後要求保險理賠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適用“模糊定責”的原則,必須由駐點交警進行責任認定並出具《事故認定書》。

(二)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交通事故,如果當事人對經駐點理賠人員調解作出的責任劃分有爭議的,承保當事人車輛的保險公司應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險人的原則,在駐點理賠人員作出的事故調解和責任劃分的基礎上進行解釋和調解,防止互相推諉行為發生。如經解釋和調解後當事人仍有爭議,按以下方式處理:

1.快賠點有駐點交通警察的,由駐點交通警察根據事故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事故車輛碰撞痕跡、當事人陳述等情況進行責任認定並出具《事故認定書》。

2.快賠點沒有駐點交通警察的,由駐點理賠值班負責人聯繫交通事故報警台(122)指派事故發生地交通警察趕赴該快賠點,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事故車輛碰撞痕跡、當事人陳述等情況進行責任認定並出具《事故認定書》。

(三)無需保險公司理賠或自願放棄保險索賠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在駐點理賠人員的指導下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六章核定損失和快速理賠

第十八條 駐點理賠人員根據當事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及時對事故車輛進行查勘定損,出具行業統一製作的快處快賠查勘定損單,定損單可以視同為索賠申請書,如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簽章)確認,則視同為達成賠償協議。駐點理賠人員應一次性告知各方當事人理賠程序以及索賠資料清單等事項,並確保收集的索賠資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如無法在現場一次性收齊索賠資料的,需與雙方當事人約定收集方式和時間。(定損單模板見附件4)

第十九條 駐點理賠人員需要收集的索賠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協議書》或《事故認定書》;

(二)雙方車輛《定損單》;

(三)雙方車輛定損和索賠資料照片(電子版),主要包括整車外觀、損失部位、車架號、雙方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和被保險人銀行賬號和開户行全稱等照片。

第二十條 駐點理賠人員當天應將《協議書》和《定損單》分別存檔備查及提交各方當事人,將《協議書》《事故認定書》《定損單》等書面資料以及車輛定損和索賠資料照片交換和上傳至快處快賠信息平台,各公司應每日定期從快處快賠信息平台獲取下載和查閲涉及本公司承保車輛的相關理賠信息,並根據理賠信息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第二十一條 駐點理賠人員核定損失並收集索賠資料齊全後,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1個工作日內結案並完成賠款支付。車輛定損金額在20xx元(含)以下的,保險公司應減免維修發票直接賠付給被保險人;超過20xx元(不含)的,保險公司可要求被保險人提交發票或發票原件照片。

如當事人選擇在快速理賠服務網點或其他具有直賠資質的4S店、綜合修理廠維修事故車輛的,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以轉賬方式將賠款轉入當事人委託辦理索賠的維修單位的賬户;如當事人自行選擇除以上維修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維修事故車輛的,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通過轉賬方式將賠款轉入被保險人銀行賬户。

第二十二條 核定損失和快速理賠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的,由保險公司駐點理賠人員通知全責方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負責辦理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

(二)各方承擔同等或主次責任的,由保險公司駐點理賠人員牽頭協調辦理各方車輛的查勘定損,各自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定損和賠付:

1.事故各方估損金額均不超過20xx元(含)的,由保險公司駐點理賠人員辦理各方車輛的查勘定損,由各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各自車輛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如一方事故估損金額超過20xx元(不含)以上的,由保險公司駐點理賠定損人員通知承保當事人車輛的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共同查勘定損。損失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承保當事人車輛的保險公司按“模糊定責”確定的責任比例進行理算,對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20xx元(含)責任限額的部分在商業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元(不含)以上的,由承保當事人車輛的保險公司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比例進行理算,對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20xx元(含)責任限額的部分在商業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3.事故損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或當事人對駐點理賠人員核定損失金額有爭議經解釋仍不能解決的,承保當事人車輛的保險公司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在駐點理賠人員原定損金額的基礎上進行解釋和調解,共同做好定損和賠付,防止相互推諉行為。

(三)全責方或承保保險公司在接到駐點理賠人員的辦理車輛查勘定損的通知後,應儘快反饋是否到現場參與查勘定損。如全責方或承保保險公司沒有反饋意見或決定不到現場參與查勘定損的,則視為同意由駐點理賠人員代為查勘定損並認可查勘定損結果。如全責方或承保保險公司決定到現場參與查勘定損,應及時與保險公司駐點理賠定損人員商定查勘定損時間,原則上全責方或承保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應在接到駐點理賠人員通知後20分鐘內到達,共同對事故車輛進行查勘定損。

(四)涉及輕微人傷的,駐點理賠人員應在取得傷者同意快速理賠的情況下,按照人傷理賠標準與傷者協商確定賠付金額。若傷者認可賠付意見,則由責任方先行支付賠款,雙方簽字確認後,由責任方保險公司在1日內將賠款轉賬支付給被保險人;若傷者不認可,則通知責任方保險公司到場進行協調,協調無果的應引導當事人前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站式調處服務中心進行調解。(輕微人傷處理流程詳見附件5)

第七章保險理賠規則

第二十三條 兩輛機動車發生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的理賠規則:

(一)無責方機動車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全責方機動車的損害賠償責任,由全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

(二)無責方機動車損失金額不超過 20xx元(含)的,由全責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

(三)無責方機動車損失金額超過20xx元(不含)的,對損失金額20xx 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全責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對損失金額20xx元(不含)以上的部分,由全責方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多輛(三輛以上)機動車發生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的理賠規則:

(一)將所有無責方視為一個整體,在各自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按平均分攤的方式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由全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項下進行代賠;

(二)全責方對各無責方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按各無責方損失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無責方之間不互相賠償;

(三)全責方對各無責方的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損失賠償限額的部分,由全責方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多輛(三輛以上)機動車發生適用快處快賠機制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方或多方承擔全部責任,一方或多方無責任類型的事故理賠規則:

(一)所有無責方視為一個整體,在各自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按平均分攤的方式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由有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

(二)所有全責方對各無責方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責方之間不互相賠償;

1.多方有責,一方無責

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2.多方有責,多方無責

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第八章 快速理賠服務網點建設及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立服務網點的基礎條件:

(一)網點維修資質。網點須具有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二類以上維修資質。

(二)網點地理位置。網點應位於交通便利,不易造成交通擁堵的地點。

(三) 網點規模。地市級網點廠區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縣級網點應在600平方米以上,維修設施齊全。

(四)網點停車位。網點應設有快處快賠專用停車場,地市級網點停車位應不少於8個,縣級網點應不少於4個。

第二十七條 網點硬件配備。網點應設有快處快賠案件專用的交警工作室、辦公區、查勘定損區、客户休息室。辦公區域和查勘定損區域需安裝監控設備,查勘定損區域須安裝供夜間拍照查勘和定損的工作用燈。配有電腦、電視、電話及打印等設備,在線測試網速不低於10兆。網點廣告燈箱和裝修執行全區統一的標牌標識及顏色。(裝修規範詳見附件6,實施細則發佈前己完成裝修的無需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網點軟件配備。網點應嚴格按照交警部門、保險行業協會、維修廠三方協議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工時費、配件價格、服務時效、維修質量、誠信承諾、考核評價等)執行。(網點申請及合作協議等相關材料詳見附件7)。

第二十九條 網點工作人員配備及要求。駐點定損人員由保險行業協會協調,按各產險公司上年車險保費市場份額派駐或聘請公估公司派出,所有駐點定損人員必須持有廣西保險行業協會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廣西保險行業(機動車) 查勘定損人員從業資格證》,並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簽訂《廉潔自律承諾》書方能上崗。網點須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與保險行業協會安排的駐點定損人員對接,規範工作人員服務用語、着裝等,積極配合駐點交警、駐點理賠人員工作,網點前台接待人員及駐點理賠人員須參加由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快處快賠上崗前培訓,通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三十條 網點考核及管理。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制定相應的管理考核制度,確保網點嚴格管理,規範運行。(網點管理制度詳見附件8、定損操作規範詳見附件9、案件質量審計制度及承諾書詳見附件10)

第九章爭議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涉及快處快賠工作的投訴、舉報及爭議調處的應對機制,注意收集信息,開展分析研判,在聯席會議上通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於在快賠點處理的案件,各保險公司應遵守廣西保險行業協會出台的維修及配件指導價格出具相關定損單證。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保險公司定損結論有異議的,可在車輛修理前向財產損失評估機構申請評估,保險公司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後不履行的,或對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符合當地特點的補充規定。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和廣西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西保險業快處快賠機制工作開展情況

一、廣西快處快賠機制發展歷程

廣西快處快賠機制主要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一是探索啟動。20xx年,出台《廣西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在南寧市區設立了3個理賠服務中心,正式啟動自行協商快速處理機制。二是改良升級。20xx年,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快速工作的意見》,對原自行協商快速處理機制進行改良升級,規定凡滿足“人未傷、車能動、有保險、無物損”條件的均適用快處快賠,實現了快處快賠機制在南寧城區範圍的全覆蓋。三是擴大範圍。20xx年2月,出台《廣西高速公路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暫行辦法》,依託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立臨時網點,在重大節假日實施高速公路快速處理機制,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四是全面推進。20xx年12月,印發《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試點工作方案》,將快處快賠機制推廣至全區公路和農村地區。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實現快處快賠信息化。指導行業研發了快處快賠信息系統,服務網點在前端通過系統登記案件信息並上傳影像資料,保險公司在後端通過系統提取案件資料進行後續理賠處理,實現案件信息登記和資料傳輸的自動化,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

(二)推動快處快賠規範化。出台《廣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實施細則》,細則包含8項制度、11個附件,涵蓋快處快賠全流程的各個工作環節。

(三)提升快處快賠服務水平。一是加強培訓。開展全轄集中宣導、重點地區專項培訓及崗前業務培訓,目前已組織交警和保險員工共3000餘人次參訓。二是定期考核。對快處快賠理賠人員進行逐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時予以清退。三是准入退出機制。通過定期維修服務質量回訪,對服務網點開展綜合評分,連續兩年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資格。

(四)確保快處快賠成效。一是定期通報。逐月通報各地快處快賠試點進展及相關數據,督促各地比對差距。二是實地檢查。聯合交警部門開展實地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存在的問題。三是重點督導。對進展不理想的地區掛牌督導,督促落後地區加快進度。

三、工作成效

截止20xx年12月,廣西全轄已有14個設區市、30個縣(市)及3條主要高速公路啟動快處快賠機制,共設置服務中心81個,累計處理交通事故案件14萬起,服務事故車輛30萬輛,估損定損金額達2億元,輕微事故日均處理率超過70%,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明顯。

一是促進了警務資源和理賠資源的高效利用。據統計,實施快處快賠以來,交警出警率、理賠人員現場查勘率均大幅下降,累計節約理賠查勘車輛及人員超過10萬輛人次。

二是有效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效率。城區事故處理平均時效由1個小時縮短至5分鐘,農村地區事故處理平均時效由2小時壓縮到30分鐘,有效緩解道路交通擁堵,實現便民惠民。

三是顯著提升車險理賠效率。快處快賠案件索賠單證更加簡化,小額案件理賠效率大幅提升,目前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可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賠付,得到廣大車主的認可。

四是服務春運交通安全。20xx年春節期間,高速公路快處快賠機制共處理案件146起,涉及車輛352輛。全區共設置了100個保險綜合服務點,為753台車輛提供了免費救援,為超過2萬人次的過路車主及羣眾提供了暖心服務,服務項目包括車輛輪胎充氣或緊急更換、贈送熱水飲料等,得到廣大羣眾認可。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快處快賠機制是適應當前道路交通發展趨勢、解決交通擁堵問題的必然選擇,是發揮保險社會治理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更是解決農村地區理賠資源不足,擴大保險服務範圍的有效保障。下一步,廣西保監局將進一步完善公路和農村地區快處快賠工作機制,為人民羣眾提供更優質便捷的事故處理和保險理賠服務。一是加強宣傳。在此,也請在座的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多多宣傳快處快賠機制,讓更多的車主瞭解快處快賠、使用快處快賠,讓快處快賠機制發揮更大作用。二是推進信息化建設。繼續推進完善快處快賠在線處理平台及信息系統功能,在全區範圍內推廣使用“交管12123”的手機APP進行快速理賠,進一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三是探索快處快賠新模式。結合農村“兩站兩員”建設,研究將保險業務與快處快賠及農村交通安全基礎工作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探索建立適合農村地區快處快賠新模式,服務平安和諧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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