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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佛山積分入學細則

最新佛山積分入學細則

大家都非常關注讀書問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關於佛山積分入學的相關信息,請查閲!

最新佛山積分入學細則

佛山積分入學政策全文及解讀積分怎麼算?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體系由六部分組成,即基礎指標、加分指標、計劃生育獎勵分、積分入户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

基礎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

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僅用於積分入户)、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競賽獲獎、社會貢獻、投資納税、衞生防疫、住房公積金繳交、計劃生育和基礎教育(僅用於積分入學);

積分入户減分指標包括輕微違法犯罪;

一票否決指標包括申請資料造假和刑事犯罪(僅用於積分入户);

各區自定指標指各地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的加分項目。

現在,一起來看看新辦法具體作了哪些調整吧!

入户申請資格放寬:由60分變為30分

從原來的 “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請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户排名。”

修訂為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請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期間保持參保狀態,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在其產權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業地申請積分入户排名。”

其中,入户總積分還增加了“計劃生育獎勵分”指標

從原來的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新市民未接受處理,或接受處理未滿5年取消積分入户資格。

調整為 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積分30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處理完畢積分10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且未接受處理不能獲得“計劃生育獎勵分”。

該項積分政策與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取消市外户口遷入前計生審核政策相一致。積分門檻更低,新市民幾乎人人都有資格申請積分入户。

有關年限不用“連續”計算

從原來的 “在我市連續辦理1年以上(含1年)《廣東省居住證》的新市民”。

修訂為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員,且在本市已辦理居住證滿半年(含半年)以上”,擴大了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範圍。

計生方面進一步放寬要求

國家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實施後,計生方面進一步放寬要求:

刪除 第十一條第一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新市民,違法生育行為接受處理未滿5年,或在申請積分時申請人未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户”內容;

從原來的 “新市民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扣減相應分數;取得入户、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所得積分清零;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修訂為 “新市民有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不誠信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取得入户、入學資格的,取消其相應資格,所得積分清零;且2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從原來的 “未能提供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的新市民,其隨遷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對待”。

修訂為 “未能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衞生和計劃生育積分承諾表》的新市民,其隨遷子女不能享受政策性生育子女加分”。

入學更體現公平

修訂積分指標方面,文化程度得分標準有明顯調整,現在,只按最高學歷積分,不累加計算,而且縮小了段差。

從原來的 國中學歷到博士研究生學歷得分標準由20分到120分層次遞增。

修訂為 國中學歷40分到本科以上學歷80分依次遞增。

個人投資方面

擴展閲讀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新市民,上一自然月在佛山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期間保持參保狀態,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在其產權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業地申請積分入户排名,即可提出入户申請。

各區自定加分指標將由原來的20分調整為40分。佛山也不再要求外來人員必須辦理居住證連續一年(含一年)以上。

昨日,記者從市流管辦和市公安局等多部門獲得證實,《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及相應計分指標(修訂意見稿)已正式印發,一系列圍繞積分入户的重大便利和激勵舉措將予以實施。其中,入户申請資格進一步放寬,由原來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門檻,降低到只要積分達30分即可成為佛山新市民。

而外來人員要納入積分制服務,佛山也不再要求必須辦理居住證連續一年(含一年)以上。如此多的新舉措推行,讓佛山積分入户門檻降到了有史以來的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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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xx—20xx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xx〕25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8號)和《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户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xx〕32號)、《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xx〕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員。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員,且在本市已辦理居住證滿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經本人申請,納入我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範圍。

第三條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積分辦)負責統籌指導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開發和維護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市積分系統),指導各區開展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工作。

區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積分辦)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新市民積分統計、排名、公示及報送,並指導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鎮(街道)積分辦]設立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

各鎮(街道)積分辦具體負責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材料傳遞和檔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投訴。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有關部門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的工作經費,各區財政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關於新市民積分入學、積分入户及積分制管理的各項支出。

市新市民事務辦公室與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全市年度入户指標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統一向社會公佈。

市教育局負責確定新市民隨遷子女年度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的指標數,包括政策性借讀生和積分入學的指標數,於每年5月前向社會公佈,並報市新市民事務辦公室備案。

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各區、鎮(街道)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統籌兼顧、總量規劃、統一管理、分類排名的原則,對需要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佈指標數內的新市民可按有關辦法享受相關公共服務。

第五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按照“個人自願、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統一積分項目、項目分值、計分辦法、受理窗口和信息系統,各區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權。

第六條 受理窗口及相關部門使用市積分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等積分服務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衞生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數據資源,實行網上申請、查詢、審核、評分、排名、公示等“一網式”服務。

第七條 各鎮(街道)積分辦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將具備條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積分制入户、入學等公共服務的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建設綜合服務窗口,實行“一門式一網式”服務。

第二章 積分規則和評分

第八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計劃生育獎勵分、積分入户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6部分組成。

第九條 新市民申請相關公共服務的積分排名,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新市民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居住情況3項指標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名。

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積分排名以學年為單位開展,入户積分排名以季度為單位開展。

第十條 根據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將新市民積分情況在市積分系統中作相應動態調整。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關指標發生變化時,在積分申請截止時間前應及時向各鎮(街道)受理窗口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調整累計積分。

各區公安機關和衞生計生等部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減分指標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區積分辦,所在鎮(街道)受理窗口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新市民有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不誠信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取得入户、入學資格的,取消其相應資格,所得積分清零,且兩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見附件1)對參加積分申請的新市民開展核查評分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陸市積分系統完成核查評分工作。

各部門核查評分內容如下:

公安機關負責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家庭關係證明、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記錄的核查評分。

教育部門負責學歷證書、新市民隨遷子女學籍檔案情況的核查評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以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獎情況的核查評分。

國土規劃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房產證的核查評分。

衞生計生部門負責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婦幼保健證明、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醫療工作從業人員證明、婚檢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證明資料、無償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幹細胞等榮譽證書及有關計劃生育情況的核查評分。

民政部門負責婚姻狀況證明和申請人婚姻狀況承諾書的核查評分。

科技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證書的核查評分。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及企業類別的核查評分。

國税部門負責為國税管轄納税人提供國税納税憑證的核查評分。

地税部門負責為地税管轄納税人提供地税納税憑證的核查評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評分。

團委負責審核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證明的核查評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從業人員證明的核查評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衞從業人員證明的核查評分。

新市民事務辦公室負責居住證、新市民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第十三條 新市民在申請積分制服務管理過程中,對相關職能部門、鎮(街道)受理窗口等機構執行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在處理結果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鎮(街道)積分辦申請對職能部門核查評分結果進行再次核查。

區、鎮(街道)積分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轉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再次核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再次核查工作,並反饋積分辦統一回復申請人。

申請人對區、鎮(街道)積分辦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處理結果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積分辦申請複核,複核中發現有關部門確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的,由市積分辦責令其改正。

第十四條 新市民提出積分入户申請,如果無被國家司法機關判決有犯罪記錄的,應出具本人簽名的無犯罪記錄承諾書;如果屬於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育的婚姻狀況,也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承諾書。

無犯罪記錄承諾書由申請地鎮(街道)受理窗口通過市積分系統交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存在犯罪記錄的扣減分情況進行核查評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承諾書交由衞生計生部門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婚姻和生育狀況的得分情況進行核查評分,核查評分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新市民户籍遷入我市後,其積分制服務自動終止。

新市民隨遷子女獲得公辦學位後,本次積分入學服務終止。

第三章 申辦流程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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