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

福建出台無户口人員落户細則,這4類“黑户”可以上户口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福建黑户落户細則,歡迎閲讀!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未辦理出生户口登記

1.國內出生的無户口人員

以《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常住户口登記依據,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

①其中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户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先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等有關材料,先向擬落户地衞生計生部門委託機構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再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②婚內生育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結婚證,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③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隨母落户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隨父落户的,需一併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④户籍在我省的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⑤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國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憑出生證明、入境證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證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記户口。

2.國外出生的無户口人員

屬華僑身份的,按省僑辦、公安廳、外辦《關於印發〈華僑來閩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具有中國國籍、不屬華僑身份的,按省公安廳、僑辦、外辦《關於國外中國公民回閩落户辦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被收養或撿拾撫養的

1.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户口人員

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

2.被依法收養或者經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户口人員

可憑《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居民户口簿,申請登記常住户口並依法登記收養關係。

①對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在該未成年人登記常住户口前,會同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撫養人將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併為其登記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户口提供便利。

②對於經動員,撫養人仍堅持自行撫養並拒絕將該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登記的,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撫養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員會同意由撫養人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並採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後,暫時以“非親屬”關係在撫養人處登記常住户口。經查確定為被拐人員或者屬生父母私下送養的,應當辦理常住户口註銷。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户口被註銷

1.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

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在註銷地辦理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申請在現家庭住址所在地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2.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

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幫助其聯繫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現居住地户口調查有關證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辦理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和户口遷移。

3.對無法提供準確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檔案等喪失在原籍地恢復登記常住户口條件且已婚嫁多年的

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採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並排除刑事嫌疑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依據《結婚證》或者親子鑑定證明登記親屬關係。

4.在20xx年8月前被註銷户口的刑滿釋放人員

憑監獄管理部門《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在原户口註銷地辦理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申請在現家庭住址所在地登記常住户口;證明材料遺失的,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原户口註銷檔案資料為依據,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予以登記。

5.户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户口人員

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户口遷移證件,憑補領的户口遷移證件辦理户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户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户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户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且符合遷入地現行户口遷移政策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直接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登記常住户口。

福建黑户落户細則:其他無户口人員

1.在救助管理機構和安置機構中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

由民政部門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户申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到落户申請30天內,為符合規定的滯留人員在安置機構集體户口所在地登記落户。

2.根據現行規定及《實施意見》仍無法解決的其他無户口人員

原則上一人一冊,實行申報對象定期報告、公安機關會商解決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

户口待定期間,由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申請按申報對象自報信息先行登記實有人口,申報對象滿足縣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定期面見報告要求,且在期滿公告後仍未發現多重身份、多重國籍及逃避打擊、大學聯考移民等可疑情況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調查核實報告,經縣級公安機關會商同意後,給予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

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過2年,對無法提供有效知情人、關聯線索或佐證信息以及推斷年齡65週歲以下的成年申請對象(癱瘓表達不清、臨牀輕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於5年,5年內累計面見報告不得少於30次(面見報告間隔不得短於1個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4lyw0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