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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實細則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實細則

古樹名木,據我國有關部門規定,一般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即為古樹;而那些樹種稀有、名貴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則可稱為名木。下文是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實細則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版

第一條 為適應全市林業園林和城鄉綠化可持續發展需要,進一步指導和規範各區(市)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根據《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現狀,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依據《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辦法。

第三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

(二)建立完整的全市古樹名木及後備資源信息檔案;

(三)制定全市性質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章制度;

(四)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有益成果;

(五)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培訓。

第四條 區(市)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轄區內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置標誌;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和有關規定,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建立古樹名木保護檔案;

(三)建立完善相應保護管理規定,確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定期對轄區內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明確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管護責任人,與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管護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對管護責任單位和管護責任人予以管護技術指導,確保每株古樹名木養護管理責任落實、措施到位;

(五)對轄區內瀕危古樹名木進行復壯搶救,修築古樹名木保護設施;

(六)對本轄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評比表彰。

第五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應嚴格落實保護責任和措施,並履行下列管護職責:

(一)確定或者委託專門人員負責對古樹名木進行澆水、施肥、病蟲害防治等日常養護管理;

(二)及時向當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生長狀況、病蟲危害和存在的安全隱患,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救治和復壯;

(三)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及時向當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管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六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每年根據所管古樹名木的實際狀況,制定日常養護管理計劃,落實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管理措施,做好日常養護管理記錄。

第七條 區(市)縣古樹名木行主政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的巡查制度,分片指派古樹名木巡查員。

第八條 古樹名木巡查員應當定期對所負責片區內的每株古樹名木進行走訪巡查,具體巡查時間和週期由各區(市)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門根據其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情況擬定。

第九條 古樹名木巡查內容包括:瞭解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含健康狀況、生長環境變化)和設施運行情況,觀察病蟲害危害和治理情況,發現險情隱患,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管護責任單位和管護責任人進行養護管理。

第十條 古樹名木巡查員應對每次走訪巡查情況做好詳細的書面記錄,並上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對古樹名木發生的各類險情、出現病蟲危害、長勢異常等情況,古樹名木巡查員應及時以書面記錄形式上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勘察,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保護,排出險情,科學救治。

第十一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存有安全隱患的枯死枝、斷枝、劈裂枝、病蟲枝、過重枝等應及時組織修剪。對古樹名木存在樹體空洞、樹皮損傷等影響正常生長的情況應及時進行修復。

古樹名木修枝應當由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的綠化管護單位實施修剪。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古樹名木進行修枝。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狀況和周邊環境,合理修建樹池花台,採取增設圍欄、搭建支架、栽植地被等措施,強化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確保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定期對古樹名木保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十三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書面的古樹名木災害防範和險患處理預案,並逐層落實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古樹名木災害防範和險患處理備案制度,對災害和險患的發生時間、地點、內容、處理過程、處理結果等進行詳細記錄和存檔。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長勢衰弱、瀕危及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或管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專家(林業、園林工程師以上級別)進行查勘、鑑定、查明原因,及時對長勢衰弱、瀕危古樹名木進行復壯救治;確係死亡的查清死因,出具古樹名木死亡鑑定意見書,確定責任後,予以註銷。對死亡且危及安全必須砍伐的古樹名木,由區(市)縣林業資源相關部門按法定程序報批,批准後方可處理。

對死亡古樹名木建立檔案長期保存,並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後備資源備案制度,確保和實現全市古樹科學有序的補充和保護。

第十七條 經測定樹齡在50年至120xx年之間的各類樹木均納入古樹後備資源進行備案。

備案登記內容包括:樹種、樹齡、分佈、生長勢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古樹名木建立真實、規範、齊全的檔案資料。

古樹名木檔案內容包括古樹名木每木信息表及照片,保護管理責任書,巡查記錄及照片,日常養護管理計劃和記錄,防災搶險記錄、報告及照片,保護復壯相關方案、記錄、施工資料及照片,古樹名木申報和註銷材料,樹體標本,古樹名木管理工作計劃、總結,古樹名木後備資源信息等保護管理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檢查。

檢查工作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進行。

市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市)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檢查和抽查每年不少於一次;區(市)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檢查和抽查每年不少於二次。

第二十條 檢查內容包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制度建設、日常養護管理情況及記錄、復壯救治、設施維護、應急搶險、後備資源建檔和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古樹名木的特徵

古樹名木具有四大特徵,具體如下:

(1)多元價值性

古樹名木是多種價值的複合體。古樹不僅具有一般樹木所具有的生態價值,而且是研究當地自然歷史變遷的重要材料,有的則具有重要的旅遊價值。

(2)不可再生性

古樹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無法以其他植物來替補。

(3)特定時機性

古樹形成的時間較長(至少需要120xx年),植樹者在有生之年,通常無法等到自己所種植的樹變成古樹,而名木的產生也有一定的機遇性,故無論是古樹,還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內大量生產,具有特定的時機性。

(4)動態性

古樹的動態性體現在,一方面,隨着樹齡的增加,一些古樹很可能因樹勢衰弱、人為因素而死亡、不復存在,另方面,一些老樹隨着時間推移則會成為新的古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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