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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

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

廠務公開制度關鍵是落實職工羣眾對廠務的知情權。下文是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歡迎閲讀!

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
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採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職工公開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的情況,並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促進單位發展穩定相結合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五條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廠務公開工作,及時督促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其承擔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教育、衞生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確定機構負責廠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其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中期、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

(二)改制、併購、分立、合作、重組、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以及完成情況,財務預算、決算、擔保、捐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大宗物資採購、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

(四)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

(五)訂立、履行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總體情況,訂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執行工資分配製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情況,職工提薪晉級、工資支付、福利分配、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

(六)職工招用、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況,推薦勞動模範和評選優秀職工的條件、名額、結果,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七)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以及企業年金的提取情況;

(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人事、審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聘用和任用情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

(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訂立、履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

(四)職工培訓計劃,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評選先進和推薦勞動模範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六)工會與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廠務公開除採取職工代表大會基本形式外,還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以及廣播、電視、網絡等信息傳播手段;

(二)廠務工作會、廠務聯席會、廠情發佈會、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

(三)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懇談會。

第十一條 廠務公開工作應當按照制定方案、徵求意見、審查審批、實施公開、監督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情況和歸檔管理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廠務公開的時限,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階段性與年度性、專項性與綜合性公開的事項定期公開;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辦理過程與結果隨時公開;

(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將會議的議程和相關事項於召開會議七日前向職工公開,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於閉會後的三日內公開。

前款規定的公開時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本條例規定的廠務公開事項,前兩款對其公開時限未作規定,單位章程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單位實行廠務公開,應當設立意見箱、監督電話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職工投訴、舉報,徵求、瞭解職工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實行廠務公開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下列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並由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一)民主評議本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述職、述廉情況;

(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三)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四)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單位對職工或者職工代表針對廠務公開重大事項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需要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將採納、整改情況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單位和各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廠務公開檢查考核制度。

廠務公開檢查考核應當採取單位內部檢查考核,設區的市、縣(市、區)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隨機檢查考核,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抽查考核的方式組織實施。

對廠務公開隨機檢查和抽查考核發現的問題,本單位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對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查證屬實的,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建立、不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不依法公開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不提交的;

(四)對整改事項不採取措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違法與職工代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妨礙廠務公開的行為,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處理又不答覆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建議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校務、院務、所務等事務公開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廠務公開的原則

一、廠務公開遵循的原則

1、擴大基層民主的原則

除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機密、技術機密和組織機密外,企業各項重大問題、重大決策都要擴大多職工的公開度,加強職工民主參與的力度,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2、以職代會為企業民主管理基本形式與廠務公開多種形式和途經相統一的原則

以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開企業辦事制度、深化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為主要內容,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廣開多種民主渠道,探索多種民主形式,分層次、有步驟地落實廠務公開的內容。

3、依法辦事的原則

廠務公開要以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為依據,既要保護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使經營管理的權利,又要依法維護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

4、實事求是的原則

廠務公開要堅持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注重實效,不斷調整、充實和完善公開的內容、渠道和方式。

5、有利於企業改革發展的原則

廠務公開要與企業改革發展方向相一致,要有利於調動廣大幹部和職工羣眾的積極性。

6、注重實效的原則

要通過廠務公開不斷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 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切忌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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