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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現實中,部分自治縣範圍內不斷出現的決策協調失靈事件。這個時候就需要制定相關條例進行約束。下文是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歡迎閲讀!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毛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着壯族、漢族、苗族、瑤族、仫佬族等民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駐思恩鎮。

第三條 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開拓創新,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經濟發展、民族團結、文化繁榮、社會安定、人民富裕、環境優美的民族自治地方,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尊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遵守自治縣的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核准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毛南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七條 自治縣縣長由毛南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所佔比例,應當與其民族人口在全縣人口中所佔比例相適應。

第八條 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當配備毛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第九條 自治機關保證憲法、法律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努力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機關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縣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毛南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配備有毛南族的人員。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 自治機關在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下,從實際出發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縣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十二條 自治機關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方針,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發揮本縣的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產業,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不斷增強縣域經濟實力。

第十三條 自治縣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統一規劃、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佈局,紮實穩步推進新階段扶貧開發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自治機關採取有效措施,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實施科技興農,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和服務網絡;鼓勵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着力推進農業產業化建設,發展優質、高效、安全的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第十四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縣開發資源和開展建設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照顧自治縣的利益和當地羣眾的生產生活。

自治區在安排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時,同等條 件下,自治縣申報的項目享受優先安排和傾斜照顧。

第十五條 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禁止亂佔濫用土地。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和自治區國庫。自治區安排使用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項目資金時,自治縣享受優先安排的照顧。

第十六條 自治縣堅持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允許農民按照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農民承包的土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為非農業用地。

第十七條 自治縣充分利用豐富的森林資源,因地制宜發展林業產業。

自治縣對森林資源實行分類經營。重視天然林保護和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培育珍貴鄉土植物,重點發展優質高效經濟林,逐步提高資源總量和質量。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育林基金,自治縣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於非自治縣,自治區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時,自治縣享受適當傾斜照顧。

第十八條 自治縣加大對民族特色產業的幫助和支持力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大力發展以菜牛、香豬為主的畜牧業和其他養殖業。

第十九條 自治機關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水電發展規劃,加快水利設施建設,重視防汛規劃和防汛抗旱預案的編制,加強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護管理工作,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防治水害。

鼓勵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公民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發展水電產業。自治縣電網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縣境內電源點應與自治縣電網併網運行。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水資源費,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重點支持水源區羣眾發展生產,改善生活。

第二十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管理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符合規定有資質條 件的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禁止無證勘查、開採和亂挖濫採等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和自治區國庫。自治區安排使用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保護等項目資金時,自治縣享受優先安排的照顧,所獲得的資金總額不低於本縣上繳自治區國庫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總額。

第二十一條 自治機關對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實行屬地管理、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利用。依託現有旅遊資源,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項目的建設,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業,並享受國家旅遊產業優惠政策的照顧。

鼓勵、支持企業、其他組織和公民投資開發自治縣旅遊資源,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大力發展交通運輸業,加強公路改造和縣、鄉、村公路建設,提高公路等級和質量,加強公路的管理養護和運輸市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按照國家政策和規劃加快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上,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先安排和照顧。

國家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自治縣承擔配套資金的,自治縣享受有關減免配套資金的照顧。自治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自治縣承擔配套資金且項目業主為上級部門或者機構的,自治縣享受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確實不能免除配套資金的,自治縣配套比例低於非自治縣配套比例。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加強商業網點和集貿市場建設,發展民族貿易,積極開拓省(市)際邊界市場,發展省(市)際邊界貿易。

自治縣的民族貿易、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和醫藥企業享受國家關於投資、金融、税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自治機關充分利用國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對外貿易的優惠政策,支持企業爭取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和優勢產品出口。

第二十六條 自治機關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到本縣投資開發優勢產業,開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

鼓勵和支持發展非公經濟,積極引進境內外資金,鼓勵境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和公民在本縣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保證生產安全,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條 自治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扶貧政策,積極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在財政、金融、物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顧,重點支持貧困鄉村以通水、通電、通路、通廣播電視和農田水利、危房改造、生態移民等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幫助貧困鄉村和貧困人口儘快擺脱貧困。

第四章 財政金融

第二十九條 自治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的實際作出財政預算,自主安排使用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的部分變更和決算,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上級國家機關撥給自治縣的各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或者用於抵減正常經費。

自治縣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企業隸屬關係變更或者嚴重自然災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減少時,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予以補助。

第三十條 自治縣在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對自治縣適當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係數;自治縣享受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補助增幅高於非自治縣的平均增幅。

第三十一條 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税法時,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減免税收項目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並確需從税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減税或者免税。

第五章 社會事業建設

第三十二條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制定教育發展規劃,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辦學形式和招生辦法,推進教育改革,大力發展民族教育事業,鞏固發展義務教育,加快發展普通高中、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重視發展特殊教育,創新發展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治縣各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辦學、捐資助學。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學(含職業學校)招收新生時,對邊遠、貧困的少數民族考生和生源較少村屯的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條件。具體辦法由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確定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鼓勵教師在職自學和進修,不斷提高教師的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鼓勵教師到邊遠地區工作,促進城鄉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科技事業,鼓勵自主創新,保護知識產權;加大對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強科技能力建設,加大科技人才引進力度,努力改善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積極推廣科技成果,大力普及科技知識;對研究、推廣及應用科技有顯著成效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發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加大對公益性文化設施的投入,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具有民族傳統特點的標誌性建築、民居和村寨的保護,加強對重點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加強對民族遺產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繼承和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

自治縣積極發展體育事業,完善公共體育設施,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羣眾性的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提高各類體育運動的技術水平,增強自治縣各族人民體質。

自治縣積極發展廣播、電視和現代網絡等傳媒事業。

第三十七條 自治機關加大衞生事業投入,加強以鄉鎮衞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衞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衞生服務和醫療救助體系。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善醫療衞生條件。

自治機關加強公共衞生體系建設,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努力發展中醫中藥事業,繼承、發展民族傳統醫藥。

第三十八條 自治機關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與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九條 自治機關重視對農民、下崗職工的技能培訓,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和管理,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和下崗職工再就業,支持農民、下崗職工到城鎮創業和再就業。

第四十條 自治縣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貫徹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實現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六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並注重培養少數民族的婦女幹部。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招考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劃出一定比例的名額定向選拔錄用本縣少數民族報考人員,並給予照顧加分。

自治縣事業單位、上級機關隸屬的在自治縣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 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本縣少數民族報考人員。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優先招收本縣少數民族人員。

第四十四條 自治機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各類人才為自治縣建設服務。對為自治縣建設做出顯著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具有國家承認大學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為自治縣建設服務滿一定年限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退休時在生活福利方面給予優待和照顧。

自治機關依照國家工資改革的要求,建立邊遠地區津貼,提高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標準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標準,逐步達到或者高於自治區平均水平。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四十五條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各族人民之間應當相互信任、相互學習、相互尊重,共同維護民族團結。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縣各民族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四十六條 自治機關幫助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事業,照顧他們的生活和需要。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積極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各項活動,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事業和民族經濟、文化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自治縣每五年舉辦一次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自治縣每五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

第四十八條 自治機關加強對民族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應當冠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全稱。

第五十條 每年11月18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放假2天。

每年的毛南族分龍節,放假1天。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縣執行的原因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了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佈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繫,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係。

3.我國人口、資源分佈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4.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着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鬥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慼與共的親密關係,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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