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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條例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條例

為規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與利用,確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發揮信息對制定精神衞生政策的支持作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調理,歡迎閲讀!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條例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條例

第一條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範圍包括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衞生工作報表,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紙質材料。

第二條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服務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三條 衞生部對全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精神衞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受本級衞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衞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承擔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與報送任務,並對本部門信息安全負責。

第五條 各級精防機構、精神衞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建立本部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信息管理人員。

信息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單位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信息的收發、存檔及管理;負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衞生工作報表的審核、錄入系統及質量控制等。

第六條 信息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知識和精神疾病相關專業知識,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和保密意識,定期參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訓及考核。

第七條 信息管理人員應定期備份系統中本轄區患者信息及統計報表,並妥善保管。未經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第八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簡報制度。各級精防機構按照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求,對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進行彙總、統計分析,定期編制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簡報,經同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後印發。發放範圍由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衞生部和省級衞生行政部門依法發佈全國或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門、機構和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條 衞生系統內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出示相關證明並經同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第十一條 衞生系統外的其他部門和機構因工作需要查閲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攜帶本系統業務主管部門證明,徵得信息管理機構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的同意並備案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省、市兩級建立衞生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換與共享機制。交換範圍僅限於危險性評估3級及以上患者相關信息。

為確保信息安全,應制定信息交換流程,有專人負責交換。並對交換過程進行記錄、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導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重性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病指那些表現為嚴重的精神障礙的精神疾病,臨牀表現為精神功能受損的程度已經達到自知力嚴重缺失,日常生活功能嚴重受損,不能保持對於現實生活的適當接觸,並且出現嚴重的幻覺、妄想、行為離奇、思維怪異等症狀。20xx年7月29日,國家衞生計生委引發通知要求建立六種重性精神病患者發病報告制度。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精神活動嚴重受損導致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於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表現為幻覺、妄想、思維障礙、行動紊亂等,並且社會生活能力嚴重受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等疾病。

常見的重性精神病包括情感性精神病中的嚴重抑鬱症,精神分裂症,反應性精神病中的反應性木僵,器質性精神病中的感染性精神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酒精中毒性精神病、腦外傷性精神病等。大多重性精神病患者都需要住院治療。

精神分裂症會出現妄想、幻覺、思維障礙;反應性木僵的患者會突然出現不能言語、卧牀少動、不飲不食的表現;患有感染性疾病可併發高熱,而出現神志不清、幻聽、幻視等精神失常表現,稱之為感染性精神病。有些軀體疾病,如冠心病、甲狀腺疾病、糖尿病患者在病程中可出現幻覺、抑鬱、躁狂等症狀,即為軀體疾病所致精神病。一氧化碳中毒、農藥中毒、酒精中毒等中毒性疾病,或者腦外傷都可以造成腦功能異常,而產生精神症狀。一些老人身體硬朗,四肢靈活,就是容易遺忘,忘記自己的家庭住址、年齡、吃過的東西,還可能出現易怒、抑鬱等情感障礙,這些都是由於老年性痴呆而引起的,也是重性精神病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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