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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管理條例

教育儲蓄管理條例

凡開辦教育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此項業務順利開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教育儲蓄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教育儲蓄管理條例
教育儲蓄管理條例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户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税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户)為在校國小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户時,須憑儲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户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户,金融機構根據儲户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户時儲户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户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户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儲户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户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儲户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户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户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户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儲户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條 儲户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户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託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户須向委託行提供户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户,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教育儲蓄基本簡介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 開户、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是一種專門為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教育金的專項儲蓄。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開户時,儲户要持本人(學生)户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户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户。到期支取時,儲户需憑存摺及有關證明一次支取本息。為加強和規範對教育儲蓄免税的管理,税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日前聯合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實施辦法》,該辦法從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每月固定存額,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種定期儲蓄。三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 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税優惠。最低起存金額為50 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 萬元。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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