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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租房押金收據範文

簡單的租房押金收據範文

租房押金收據應該怎麼寫呢?租房押金收據是用來證明我們已經繳納租房押金,它是最重要的原始憑證,擁有多種類型。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個簡單的租房押金收據範本,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簡單的租房押金收據範文

押金收條

今收到XX省XX市XX縣XXX鎮XX路XX號XX單元XXX室 吳XX 租房押金元整。

房東簽名:

日期:年月日

租房押金相關知識

押金的效力

押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運用於下列合同

(1)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 年12月17日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人大通過並於95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裏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於或大於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4)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5)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僱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不過,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因此,這裏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僱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台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為,押金僅適用於租賃合同。這樣的話,押金的範圍太狹隘。

關於押金擔保的範圍,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

具體來説,租賃、承包合同的擔保範圍是:

(1)租金、上繳的承包利潤;

(2)租賃物、承包物的返還;

(3)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旅客住店合同的擔保範圍是:

(1)房價;

(2)退房;

(3)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住院醫療合同的擔保範圍是:

(1)住院費、醫療費;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勞動合同的擔保範圍最小, 即只擔保受僱人不當履行職務時的損害賠償。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對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出押人欠繳租金、承包利潤、醫療費用,受押人可從押金中徑行扣除抵充;不過,出押人無填補已扣押金的義務。

2.合同關係終止時,出押人返還租賃物、承包物,或者已正當履行其職務的,受押人應當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後押金的餘額。

3.當債務人的其它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受押人就押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押金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利息,歸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出押人而言:

1.依合同規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實務中,押金的交付往往還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個條件。

2.押金返還請求權。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當合同關係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並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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