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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制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擴大公眾參與,提高立法質量,那麼,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思明區、湖裏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區域和日期由區政府按照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界定)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政府職責)市、區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以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考核和監督。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國小和幼兒園環境教育內容,普及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垃圾分類習慣。

商務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等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施工單位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行業協會開展相關行業自律,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交通運輸、港口、旅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屬地管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減量化鼓勵措施)鼓勵淨菜上市,包裝物減量,減少一次性用品的銷售和使用。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利用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廚餘垃圾家庭粉碎處理。

第九條(激勵共治)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區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宣傳保障)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户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户外廣告發布內容,用於發佈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的時間或者內容不得少於百分之五。

第二章 分類投放與分類收集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㈠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㈡廚餘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葉、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腐肉等;

㈢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温度計、血壓計、藥品、殺蟲劑、日用化學品、膠片及相紙等;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環保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分類投放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㈡廚餘垃圾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傢俱、家電等大件垃圾,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衞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衞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佈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㈠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等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補充完善物業服務合同;

㈡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㈣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舉辦者為管理責任人;

㈤住宿、娛樂、商場、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㈥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共浴場、商業網點、倉儲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㈦風景名勝區、公園、旅遊景點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㈧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㈨舉行大型户外活動的,組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㈩在本市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遊覽的,旅行社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㈡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㈢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㈣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㈤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清潔樓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㈥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需要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設置規範)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十六條(設置收集容器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㈠住宅區、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㈡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分類收集)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的收運單位應當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後二十四小時內收集轉運至處置場所,並保持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有害垃圾的收運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棄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第十八條(分類收集規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㈡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㈢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㈣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㈤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㈥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分類運輸與分類處置

第十九條(分類運輸)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依法由收運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運輸。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依法運輸至環保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第二十條(分類運輸規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㈢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置。

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其他垃圾可以採取分揀、拆卸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焚燒或者衞生填埋等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二條(處置規範)生活垃圾的處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㈡建立處置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㈢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㈣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㈤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並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㈥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督導員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制度。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聘請數量相當的督導員。

督導員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㈠生活垃圾分類入户宣傳、指導;

㈡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㈢對違反規定分類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㈣對違反規定分類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信息材料收集並報告相應的執法部門。

第二十四條(舉報獎勵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區主管部門和轄區執法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平台,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投訴,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曝光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曝光制度。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信用監管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信用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並向社會公示,通知所在單位,實行信用監管:

㈠連續十二個月內被行政處罰三次及以上的;

㈡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㈢阻撓、阻礙執法部門或者督導員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㈣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信用監管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活動,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名單。

第二十七條(考核制度)市、區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並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工作由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督員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信息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商務、環保、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台賬,彙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數據,並按照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處罰主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轄區內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的,由公安機關教育糾正並查明身份。

第三十一條(亂傾倒垃圾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分類投放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管理責任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遵守相應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違法分類收集、運輸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違法分類處置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三十六條(特別規定)本辦法規定的三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七條(行政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的,對單位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監督問責,並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除外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餐飲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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