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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

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的組織管理,進一步發揮掛職鍛鍊在幹部培養中的作用制定了《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下文是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
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的管理,增強掛職鍛鍊效果,根據中組部有關精神,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幹部掛職鍛鍊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區及東北老工業基地、國家重點工程掛職,定點扶貧地區、部長聯繫點、基層掛職以及到部屬單位和信訪崗位鍛鍊等。

第三條 掛職鍛鍊的主要任務是:深入基層,深入羣眾,增強宗旨意識,強化責任意識,增進對“三農”工作的瞭解,提高科學民主決策、組織協調、應對突發事件和處理複雜矛盾的能力;積極宣傳貫徹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履行掛職崗位職責,做好農業農村工作,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協助組織、督促部管項目的實施;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基層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推廣好做法。

第四條 幹部掛職鍛鍊工作在部黨組的領導下進行,人事勞動司做好組織、協調、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根據幹部培養鍛鍊要求,結合基層工作需要,重點選派德才素質較好、缺少基層工作經驗的中青年幹部掛職鍛鍊。司局級幹部一般在50歲以下,處級以下幹部一般在45歲以下。

第六條 人事勞動司根據幹部選派計劃發佈通知,經幹部自願報名、單位同意、人事勞動司審核(司局級幹部須報部領導同意),確定選派對象。特殊情況也可直接選派。

第七條 掛職鍛鍊時間一般為2-3年。特殊情況需提前結束掛職鍛鍊或延期的,由幹部本人或派出單位提出,人事勞動司徵得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條 掛職鍛鍊期間,行政、工資關係不轉;是中共黨員的,轉組織關係。

幹部掛職鍛鍊期間有關待遇按照《關於我部援藏、援疆等掛職鍛鍊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農人發[20xx]12號)執行。

第九條 掛職鍛鍊幹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組織人事部門、人事勞動司、派出單位共同負責,以地方管理為主。

第十條 人事勞動司商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妥善安排幹部的工作崗位和職務;組織行前集中培訓,明確掛職鍛鍊要求;及時瞭解幹部掛職期間的工作、生活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地方組織人事部門擬提拔掛職鍛鍊幹部任職或給予獎勵須事前徵求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同意。掛職鍛鍊幹部年度考核按照《農業部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規定》(農黨組發[20xx]21號)執行。

第十二條 派出單位要與掛職鍛鍊幹部保持經常性聯繫,主動了解幹部在掛職鍛鍊期間的表現;在職務晉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視同仁。掛職鍛鍊期間,一般不得再向幹部分配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掛職鍛鍊幹部要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加強自我管理,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尊重當地習俗;掛職鍛鍊期間,一律不得私自駕車,不得無故離開掛職崗位。因私事確需請假的,須由幹部本人提出,經掛職單位同意後,報人事勞動司審批。

第十四條 掛職鍛鍊結束前,由人事勞動司組成考察組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幹部的政治表現、能力作風、工作業績、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幹部使用的依據之一。

掛職鍛鍊幹部本人填寫《農業部掛職鍛鍊幹部考核登記表》,掛職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人事勞動司填寫評價意見後,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的選派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掛職鍛鍊概念

掛職鍛鍊是公務員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實行的一種有計劃的管理活動。選派公務員等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擔任某一職務,進行學習鍛鍊。掛職鍛鍊的時間一般是一至兩年,時間過長會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安排,時間過短則有可能達不到鍛鍊的目的。

掛職鍛鍊是公務員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實行的一種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選派公務員等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擔任某一職務,進行學習鍛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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