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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QFII管理辦法

解讀QFII管理辦法

QFII是一國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兑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下文是解讀QFII管理辦法六大看點以及關於實施QFII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歡迎閲讀!

解讀QFII管理辦法
解讀QFII管理辦法六大看點

適度傾斜長期資金,完善投資監管體系--

試行近四年之後,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昨日聯合修改併發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通知。

《辦法》和相關配套規則的出台將為QFII投資A股市場提供更好的制度環境,有助於QFII更加積極地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

四大舉措向長期資金傾斜

相關人士介紹,隨着資本市場和外匯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證券市場和外匯市場本身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證券交易、資金流動和相關監管措施方面做了較大的完善和調整。現行辦法在防範風險的同時,也顯現一些不適應QFII進一步發揮作用的問題,包括資格標準過高、資金鎖定期過長, QFII只能開立一個證券賬户,只能委託單一券商交易等方面,這些因素不利於境外長期資金的引入。

新辦法對上述已不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定進行了修訂。首先是對資格標準適度調整。在韓國和我國台灣,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佔到QFII的70%左右,由於我國QFII制度門檻較高,資金流動性要求非常嚴格,此類機構申請相對不多。為此,此次將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由原先的100億美元下調到50億美元,保險公司取消了實收資本限制,成立年數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確規定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資格,要求其須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其次是允許QFII直接開立證券賬户。在《證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開立證券賬户,只能以"證券公司-託管銀行-QFII"三方聯名形式開户;同時,一個QFII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户對應滬、深市場各一個證券賬户。相關人士介紹,這種安排使QFII在額度管理、資金匯出入、投資管理、收益核算、資金清算上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證券公司、託管銀行的變動會極大地影響到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資產與客户資產沒有分賬管理,不符合境內外法律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不能滿足機構性質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設立多隻公募基金的需要;不能滿足養老、保險類大機構分賬管理資產的要求;實際投資者隱藏在QFII總賬户背後,也不利於有效監管。

三是資金鎖定期適度放寬。現行辦法對QFII有一年以上的鎖定期限制,對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也有嚴格的限制,難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長期資金對於流動性的要求,因此這類機構直接申請QFII資格和額度的很少。為鼓勵長期投資者直接申請QFII資格和額度,新辦法將上述長期資金的鎖定期降低為3個月。

四是實行多券商制度。為方便QFII投資,新辦法規定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三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而目前的辦法只允許有一家。

兩方面完善QFII投資監管體系

細化監管首先體現在對QFII名義持有人背後持有者的監管。在現行的監管體系下,監管的對象只是QFII,而銀行、券商類的QFII有很多背後投資者,其投資行為在單一賬户制度下很難被監管到。為加強監管,新辦法要求QFII在開立實名賬户的同時,應當為背後投資者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户,合格投資者應按要求將名義持有人賬户內權益擁有人的投資情況報告給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其次體現在股票投資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相關人士介紹,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現行辦法規定了單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於不少銀行、券商類的QFII只是為背後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並非實際投資者,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一個實際投資者通過多個QFII渠道進行投資的情況,因此針對QFII 而不是實際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對此,新辦法增加了對實際投資者持股比例的規定,對原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

證監會:關於實施QFII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一)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二)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淨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四)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20xx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於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資者申請材料,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一份內容相同的書面申請文件。

合格投資者發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報送方式進行備案。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二)託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對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的意見(複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託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説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託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託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人職責的。

新任託管人、原任託管人應當在原任託管人退任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户。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户,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户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准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户,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户負管理責任。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為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客户資金分別申請開立證券賬户。

合格投資者為客户資金開立證券賬户時,賬户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客户名稱”。賬户資產屬合格投資者的客户所有,獨立於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為合格投資者提供特定客户資產管理服務,並開立相應賬户,投資範圍應符合對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規定。

八、合格投資者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股指期貨;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九、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一、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託託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二、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複印件;

(二)證券賬户卡原件或複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説明)。

十三、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四、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8月24日發佈的《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標籤: QFII 解讀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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