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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辦法

海口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辦法

國家和社會審計面臨着被審計對象信息量大,範圍廣,而審計人員和時間有限,審計責任加大,審計風險無法迴避的現實,單一依靠審計人員經驗判斷的傳統審計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下文是海口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辦法
海口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結果公開行為,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海南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審計機關向社會或在一定範圍公開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以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主要內容、審計結論辦理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意見、建議整改的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開,是指市審計機關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會議、專門刊物等方式向社會或一定範圍公佈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開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

(二)市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專項資金的審計結果;

(四)任期經濟責任、重大建設項目或其他重要事項財務收支活動的審計結果;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或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六)關係人民羣眾利益、社會關注的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七)審計查出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審計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審計事項。審計結果公開時,被審計單位已經整改的,應當同時公佈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六條 市審計機關公開審計結果,應當採用下列形式:

(一)通過海口晚報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網站,公佈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結論的辦理情況;

(二)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海口市人民政府網站,以新聞形式摘發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結論的辦理情況;

(三)通過新聞發佈會,發佈審計工作計劃、重大專項審計方案、審計結果和審計結論辦理情況;

(四)通過《審計結果公告》等內部刊物,公佈年度計劃中重要項目的審計結果;

(五)其他適當的形式。

第七條 公開審計結果應當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中説明公開的內容及形式,經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開;

(二)向市人民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説明公開的內容及形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開;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市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徵得委託或交辦、授權審計部門的同意;

(四)關係人民羣眾利益、社會關注的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市政府批准同意;

(五)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中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司法機關的同意;

(六)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由市審計機關通過專門會議決定。

第八條 公開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審計結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已經生效;

(三)保守國家祕密、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市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核實,再予公開。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審計結果公開規定的,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審計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計的詳細定義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説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 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佈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係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着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説,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鑑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作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達到審計目標,也才能使審計工作令審計意見的利害關係人信服。

所制定的標準

所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與否、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真實公允與否的尺度,如國家頒佈的法律、規章和標準,職業團體制定的 會計準則(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佈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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