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調入工作證明
-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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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對象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入手續。
二、提交材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註冊、變更、調轉登記表(可登陸各官方網站提交申請後生成並自行打印,並加蓋單位公章);
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③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④個人信息磁盤。(跨省調動不需提供)
三、辦理期限:
五個工作日。
四、受理部門
調入手續受理部門: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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