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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調入工作證明

會計證調入工作證明

一、辦理對象

會計證調入工作證明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入手續。

二、提交材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註冊、變更、調轉登記表(可登陸各官方網站提交申請後生成並自行打印,並加蓋單位公章);

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③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個人信息磁盤。(跨省調動不需提供)

三、辦理期限:

五個工作日。

四、受理部門

調入手續受理部門: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標籤: 會計證 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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