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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成員責任書大綱

公司董事會成員責任書大綱

一、董事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董事權利。董事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董事會成員責任書大綱

二、參加董事會相關會議的董事不得遲到、不得早退。若累計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遲到者或者兩次以上(含兩次)早退者,視為自動放棄董事權利並取消董事資格。

三、參加董事會相關會議必須由董事本人親自按時出席,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四、董事不得擅自採用非正常方式,干擾、詆譭、影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決策措施的正常執行與落實。

五、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六、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八、三分之一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發起人或者董事自行決定。

九、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十、董事會應當對會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十一、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公司董事會成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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