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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

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

安全,是當今世界人們普遍關心的一個重大課題。安全歷來就是煤礦生產的頭等大事。煤礦安全管理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的模板,歡迎參閲。

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
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篇一

甲方:

乙方:煤礦礦長

為了搞好我公司的安全生產,保證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公司的順利發展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如下:

一、甲方責任:

1、提供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材料等安全投入。

2、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方面的保障。

3、提供人員培訓場所,勞保用品等的投入。

4、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保障職工的各種福利及待遇。

二、乙方的責任:

1、礦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礦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落實措施。

3、建立健全本礦安全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4、經常組織對礦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5、負責組織安排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問題、隱患,按四定(定措施、定時間、定資金、定責任人)要求,安排落實整改,尤其要落實好“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整改,確保隱患整改人、財、物的投入。

6、礦長要親自主持安全辦公會議,開展安全教育,分析事故隱患,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及時督促本礦有關隊、班、組研究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7、堅持以人為本,組織制定本礦員工學習、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安全教訓責任,提高員工安全技能。

8、當發生事故後,礦長必須親臨現場指揮,提出處理意見進行搶險救災,並向公司有關領導、部門彙報。組織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制定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有關規定,組織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

9、依靠科技進步,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不斷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水平。

10、安全工作必須實行全員管理,建立員工安全檢查網,每個班都要設專、兼職安全檢查員。礦長要支持他們工作,並定期召開會議,佈置檢查安全工作。

11、定期向本單位員工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執行有關安全工作決議、接受民主監督。

12、負責審閲通風瓦期日報。

此責任書的解釋權屬冬瓜凹煤礦。

甲方責任人簽字(蓋章):

乙方責任人簽字(蓋章):

二○一三年 月 日 二○一三年 月 日

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篇二

為搞好我礦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杜絕事故的發生,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在安全的條件下,確保我礦資源整合任務的順利完成,特簽定本責任書。

—、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安全負責全面指揮,對全礦的安全工作負責。

二、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條例、決定及文件本礦文件具體負責落實。

三、負責安全機構的建立健全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落實。

四、負責組織安排本礦各項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制和落實。

五、負責組織本礦安全辦公會的召開和隱患排查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負責安排本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組織安排本礦責任事故的追查追究。

八、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組織安排本礦安全生產具體方案的編制和落實。

九、責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煤礦(蓋章)

法人簽字:

責任人(主管礦長)簽字:

年月日

煤礦安全管理責任書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的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永安市甲子窠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礦長保護礦工七條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並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採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礦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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