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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責任書

文物保護責任書

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配備必要的滅火設備,在重點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警示標誌。那麼你知道文物保護責任書怎麼寫的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文物保護責任書,希望對你有用!

文物保護責任書
文物保護責任書篇1

為加強我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結合我區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的開展,根據《山東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三十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記錄檔案、標誌説明和保管機構工作規範》第二十四條和《濟南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甲方)與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文物安全保護責任書”其內容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毀文物保護標誌。如有移動、損毀現象發生,乙方要指認有關責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文物保護法》予以處理;如乙方不能指認責任人,由乙方負責恢復原文物保護標誌。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暫定保護範圍內進行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開山採石、建窯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不得進行擾動文化層的活動(距地表30釐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報經區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並取得法定手續後方可進行,未經許可,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或暫定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存放危險物品,進行擾動文化層活動,及其他違反文物法規規定,有損文物安全行為的,除按文物保護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如乙方未採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將追究乙方的責任。

三、經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乙方對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養及維修,並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內如發生盜竊事件,乙方應及時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傳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攝電影、電視。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

六、乙方有保護文物的義務,對破壞文物的行為有制止和檢舉的義務。、

七、乙方應遵守文物保護法規規定的其他條款。

八、乙方應遵守本責任書內容,盡責保護文物,並經常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繫,彙報文物保護情況。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甲方)將定期對文物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評比、表彰、獎勵,對因疏於職守,造成文物損壞,釀成文物損失的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責任書有效期限為三年,雙方簽章後生效。

責任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文物保護責任書篇2

為加強文物保護,確保文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之有關規定,現與各文物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1、文物保護責任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文物保護的政策、法規,履行保護文物的義務。

2、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護單位。

3、使用文物保護單位負責對所使用的文物建築進行維修、保養,並承擔相關費用,維修方案需報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4、協助文物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對文物進行安全、消防等檢查工作。

5、因單位管理不當造成文物損毀、丟失的,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6、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在古建築的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要設置生產用火的,應當有防火安全措施,並報請文物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紀念建築、代表性建築的保護範圍內舉辦燈會、焰火晚會或者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7、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配備必要的滅火設備,在重點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警示標誌。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部位應當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安裝、使用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不得對文物建築造成破壞。

8、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它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要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9、遇有危及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重大險情時,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曲陽縣文化文物旅遊局(蓋章)

鄉(鎮)(蓋章)

曲陽縣消防支隊(蓋章)

村(蓋章)

曲陽縣宗教局(蓋章)

使用、管理單位或人員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物保護責任書篇3

為了加強田野文物保護,確保我縣古文化遺址、石窟等文物安全,永靖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特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縣政府職責:

1、負責將上級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指示等及時傳達給乙方,並根據本縣實際作出決定,指導乙方搞好文物保護工作。

2、每年按季度派出文物保護專職人員深入各鄉(鎮)掌握文物安全動態,檢查督促,協助乙方落實防範保護措施。

3、一旦發生文物安全方面的問題,根據乙方提供的情況及時派出有關單位、專業人員予以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1、要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鄉(鎮)主要領導負總責,經常深入村社檢查部署,建立村級保護組織,簽訂責任書,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

2、認真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每年年初在鄉(鎮)舉行一次《文物保護法》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幹部羣眾提高文物安全意識,遵紀守法,特別是教育包村幹部對本村的文物安全負全責。一旦發生文物盜挖案件時,須在24小時之內務必上報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並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在農田基本建設中要注意文物保護工作,農田基本建設部署要避開已明確的古文化遺址、墓葬。在基本建設中若發現文物古蹟應立即停止基建,保護現場,報文物主管部門處理。

各鄉(鎮)都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履行職責,確保文物安全。在責任期內對保護文物有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報縣政府批准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如果玩忽職守,在任期內發生文物盜挖案件、倒賣文物知情不報和隱瞞事件,使國家文物受到嚴重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規定以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期內如有人事變動由接任代表負責)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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