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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大綱

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大綱

如何保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

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大綱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一真在大力提倡和努力發展黨內民主,黨員的思想空前活躍。特別是通過黨內民主制度建設,黨員的權益比過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這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進步。我們除了要繼續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享有各項權利外,當前重要的是要切實保障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監督權。

(1)及時通報黨內信息,保障黨員的知情權。重要情況黨內先通報,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黨內先傳達,需作決策的重大問題黨內先討論,重大決策的實施黨內先動員,使廣大黨員同上級組織、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2)實行民主議事,保障黨員的參與權。黨組織要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及時參加其應參加的各種會議,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的建議和倡議。黨的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別是直接涉及基層和羣眾利益的政策,就儘可能多地徵求基層黨員的意見。同時,要健全信息制度,使黨員對上級組織的意見能及時反映上來,黨組織要進行認真研究,合理的就予採納,並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於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就予表揚或獎勵。對目前有些農村實行的黨員民主議事制度,使黨員直接參與基層事務的做法和經驗,要給予重視,使決策更加符合實際,使普通黨員感受到自己是黨內生活的主人,從而增強責任心和主動精神。

在黨的生活中怎樣正確對待少數人的不同意見?

少數人的不同意見,不一定會是錯誤的意見,其中往往有合理的和正確的成份。黨的組織要認真考慮這些意見,藉以補充和發展正確的意見,使問題討論得更深入,處理得更慎重和完滿。同時還應該看到,在通常的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是正確的或比較正確的,但有時也可能是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所以我們一方面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求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在實際行動中無條件地執行黨的決議;另一方面允許這些黨員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有權向黨的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認真考慮少數人的意見,有利於保障黨內的民主生活。如果真理最後被證明在少數人方面,那麼黨的組織就要勇敢地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接受少數人的正確意見。

正確對待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對於我們認識真理、服從真理和改進工作大有好處,可以使我們減少或者避免錯誤。如果少數人的意見確實錯了,也要善於做説服工作,使他們以悦成服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自覺地服從黨組織的正確決定,從而真正保證思想上、行動上的一致。對待有不同意見的少數同志,只要他們遵守黨的紀律,服從黨的組織決定,黨組織就不僅要耐心地聽取和充分考慮他們的意見,還應該同他們搞好團結,不能採取歧視、排斥的態度,更不能對持不同意見的同志打擊報復。要善於團結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甚至反對自己反錯了的同志一道工作。

允許黨員“保留意見”同黨員“堅持錯誤”有什麼區別?

允許黨員“保留意見”同黨員“堅持錯誤”,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為一談。

允許黨員對黨的決議、政策和黨的工作,在黨的會議上發表自己的意見,是黨章賦予黨員的民主權利。黨章規定:“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可見,黨員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聲明保留自己的意見是允許的。符合黨的組織原則。但是,保留意見必須以無條件執行黨組織的決議為前提。如果實踐證明自己的意見是不對的,就應該放棄,不能借口“保留意見”,明知不對還固執已見,甚至堅持錯誤意見。對此,黨組織應當給予批評幫助。

“堅持錯誤”,是指黨員在思想認識上有錯誤或違反了黨的紀律,經黨的組織和同志們的批評、教育、幫助,仍不承認和改正錯誤,甚至繼續犯錯誤的行為。這是黨的紀律不允許的。黨組織對於犯了錯誤而堅持錯誤不改的黨員,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黨內民主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成員必須是民主選舉產生,並切實接受黨員羣眾和選舉單位的監督。在正常情況下,從黨的支部委員會到黨的中央委員會,都應經過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進行選舉,並定期進行改眩黨內選舉必須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2)凡有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制定,必須在一定的組織中集體討論通過。有的決議在提交討論之前,還要根據需要與可能,到下級組織和黨員羣眾中廣泛聽取意見,然後進行正確的集中,形成統一的意志。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時,黨的領導機關也必須在集中大家的經驗和智慧的基礎上,提出貫徹執行的具體意見。

(3)黨的領導機關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眾的意見,特別是在處理與下級組織有關的重大問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要徵求有關下級組織的意見,同他們商量辦事。領導機關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自己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要讓下級組織充分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因地制宜、獨立負責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4)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要疏通和拓寬黨內民主渠道,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要把黨的方針政策、指示決議及時傳達給下級黨組織和黨員,有些重要事情應該在黨內先討論,讓黨員早知道。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各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這既可以使黨組織及時瞭解下面的情況和問題,又可以提高黨員的責任感,調動黨員的積極性。

怎樣理解“少數服從多數”?

個人服從

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都在一定範圍和廣泛意義上體現了少數服從多數。在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由於個人瞭解的情況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大家的意見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正常現象。但是,全體黨員最終必須執行一種決定,而不允許對同一個問題同時執行幾種不同的決定。為此,就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及時做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必須承認和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定,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即使有時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應在執行多數人的意見的前提下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正常的程序進行解釋,使多數人認識和接受正確的意見,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見,又保持黨的組織統一和行動一致。8、怎樣理解“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

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對於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必須堅決地貫徹執行,做到令行禁止,決不允許對上級的指示搞實用主義,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同時,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也是服從多數人的意見。因為,下級組織和上級組織的意見雖然都是黨員意見的集中和反映,但上級組織所集中和反映黨員意見的範圍比下級組織要大,而且上級組織通常瞭解情況較多,分析問題更全面,處理和決定問題也比下級組織有更大的準確性。如果上級的指示和決議不適合當地的情況,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但必須在上級組織同意後才能加以調整或改變。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下級組織來不及請示上級組織而又必須馬上作出決定,可以邊行動邊報告,或事後報告請求批准。在某些時候,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也可能不完全有利於下級組織,但從長遠和全局的利益來看,有利於黨的整體,因此也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

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黨的xx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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