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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賃 合 同(通用9篇)

租 賃 合 同(通用9篇)

租 賃 合 同 篇1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 賃 合 同(通用9篇)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三方友好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承租人經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樓上樓下全部_________平方米轉租與現租人為商鋪營業使用。

第二條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有權要求甲丙方協住乙方辦理相關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手續。

第三條租金

1.每年租金人民幣________元,每年____月___日以前繳納。

2.房租在每年___月___日上交甲方,託欠時不的超過___天。

第四條使用轉租物的限制

1.本轉租房屋系供商業營業之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轉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轉租房屋。

3.轉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轉租房屋有改裝設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5.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在丙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

6.此門面房丙方轉讓給乙方後,丙方不得在向乙方收取別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方式使用轉租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過失致轉租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轉租房屋因自然的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轉租房屋,或拖欠租金達_____天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房租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未交房租的5%的違約金。

2.甲方若要終止出租此門面房須經過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收回此門面出租。甲方無權收取此門面,依然以此合同為準,繼續收取每年的房租。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1.轉租房屋的税費由甲方負責,乙方水電費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的,視為丟棄,可由甲方處理。

3.乙方如覓有保證人,應與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4.本合同轉租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對方的同意。

第八條出租人對於轉租人將租賃房屋一部轉租與別人,要經過出租人的應予以同意。

本合同一式___份,當事人及連帶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自___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租 賃 合 同 篇2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並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於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後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並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並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係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係,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佔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佔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並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並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衞生等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衞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築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衞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迴風系統符合規範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並沒有經過批准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於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係,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於債權的請求還是基於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租 賃 合 同 篇3

答辯人:章非,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

答辯人:潘,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

委託代理人:,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潘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於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製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於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後,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 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連帶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連帶義務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責任。在本案中,答辯人既無法定也無約定,原告依據什麼要求答辯人承擔此連帶責任呢?原告與答辯人潘同樣在“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經營企業,原告系未經工商登記的非法經營,潘系合法經營,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觀臆斷,認為潘設備屬於陳、章非,證據何在?

三、 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後,應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並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户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託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户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 扣除設備按金後,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衞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租 賃 合 同 篇4

出租方(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鋪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物的狀況

1-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商鋪系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該商鋪建築面積約為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賃物的用途

1、乙方租賃門面作為商業門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門面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

3-1租賃期限

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商鋪,乙方應如期返還(雙方均有意續租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除外)。

四、A、租金支付

A-1:該商鋪的租金採取固定租金的方法,按每月_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_元;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每月租金為__________元,每年年租金為__________元);。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每月租金為__________元,每年年租金為__________元)。

A-2: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為每年支付壹次,並必須提前二十天時間交付下年的房租。乙方必須按照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到期不交視為違約,違約金六千元整。乙方未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相應費用;乙方逾期支付超過七日,甲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A-3:為確保出租房屋設施完好及租期內相關費用如期結算,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交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作為房屋使用保證金(租賃押金)。待合同期滿後乙方付清本應交納的所有費用及交接完成後,甲方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B、各項費用的繳納

B-1、物業管理費:乙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或交付給甲方;

B-2、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水錶底數為_______________度,

電錶底數為___________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B-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五、

A、水電的安全約定:

因乙方承租商鋪後對商鋪水電進行改造!對商鋪的設施,包括水電的鋪設和佈置,由乙方根據商鋪經營需要自行改造鋪設水電路線,所以對水電安全引起的任何損失和水電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B、營業執照註銷約定:

B-1、乙方合同到期或者終止合同,應註銷或遷移營業執照,甲方確認後退還交房押金。

B-2、如果是乙方轉讓給新的承租方,要先行註銷或遷移營業執照,等待新的承租方營業執照辦理下來後,甲方確認後退還交房押金。

C、商鋪消防安全責任約定:

根據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安機關的要求,為保證及做好商鋪消防安全管理,經甲乙雙方商定,特簽訂本責任約定,由乙方遵守執行。備註:水電線路由乙方鋪設改造佈置,所以因為水電導致的消防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C-1、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或存放在商鋪內,商鋪內嚴禁違章使用電器,酒精爐,液化氣,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C-2、應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材,加強對僱員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C-3、租賃期間,如果乙方因忽視安全防火措施或者其他原因而人為地發生事故所造成租屋損害、破壞,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同時乙方負全部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6-1、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時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

6-2、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商鋪的,應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6-3、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給他人,否則,甲方必須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6-4、租賃期內,如果甲方將該商鋪出售給第三方的,應將本合同出示給受讓方,並確保乙方擁有連續完整的租賃權。

6-5、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營業所需的各種材料。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7-1、乙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乙方承擔使用該商鋪所發生的水、電、網絡通訊、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應服從甲方和物管公司統一的物業管理,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

7-2、乙方負責申報及繳納因經營所產生的各種税費。

7-3、未經甲方和有關部門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的結構作任何改動,乙方對該房屋的裝飾應以不損壞該房產整體結構和設施為原則,並徵得甲方同意,可按照乙方的需要進行裝飾,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在租用到期後所附屬的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所有裝修進行損壞。

7-4、乙方負責租賃期間商鋪的防火防盜及商鋪內的人身、財產的安全。對於因在租賃商鋪內發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於鬥毆、火災、煙霧、水浸或任何物質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乙方承擔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但因租賃物自身原因導致的除外。

7-5、租賃期內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對於出租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轉借、聯營、分租或其他有損於甲方利益的行為均視為無效,否則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如需轉租時,應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甲方重新和新的承租人簽訂合同!乙方不得私自和他人(第三方新承租人)簽訂合同。

7-6、乙方在未違反租約的前提下,本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租權,應重新簽訂合同。如要求續租,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再由雙方另行商議續租事宜。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8-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8-2、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8-3、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商鋪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鋪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徵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該商鋪毀損、滅失的;

8-4、承租期內,若因國家政策變動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應提前半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按通知要求辦理終止合同手續,按時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但甲方必須負責退還乙方已交房租但未使用完時間的租金。

8-5、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終止該合同,並無條件收回該店面使用權:

1、租賃期屆滿。

2、因乙方過錯嚴重造成房屋毀損的。

3、出現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毀損達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強制徵收或拆除該房屋的。

5、承租人擅自將店面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7,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單方面改變房屋用途的。

九、違約責任

9-1、租賃期內,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或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合同期內乙方提前終止合同,已提前交納的租金不作退回,甲方不退還租賃押金;

9-2、合同期內甲方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應退還乙方雙倍租賃押金。

十、其他

10-1、若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和本合同規定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10-3、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0-4、本合同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按壓指紋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租 賃 合 同 篇5

答 辯 人:盧(金達打印部),女,漢族,住址:xx市xx鎮中心街xx市xx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xx市xx供銷社

地 址:xx市xx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積權 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xx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xx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於被答辯人設置的各種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x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籤。

自x年5月24日始至x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xx市xx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x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x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鋪面一直並未拆遷。因此承包合同未在x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於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書》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通過,違反了《xx供銷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剝奪了答辯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項權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書》程序違法。

依據x年3月25日經xx供銷社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章程》有關規定,凡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均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或討論並決定。因《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每項權利與義務均涉及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甚至於事關生存基礎,因此,這樣一個事關職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並通過。

然而,遺憾的是,被答辯人卻置全體職工切身利益於不顧,強行單方制定了《承包合同書》,非法剝奪了職工所享有的“本社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權”及“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3.被答辯人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醒及説明義務,而是單方強制答辯人辦理簽約手續,因此,簽約《承包合同書》的程序違法。

4.《承包合同書》的第七條加重了答辯人的責任,第八條則排除了答辯人的主要權利,兩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1)《承包合同書》第七條所涉及的《xx供銷社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承包實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門店和個人向基層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為限”,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樣短暫的租期,因考慮到經營成本回收問題,致使答辯人無法對鋪面進行必要地改造裝修,使得答辯人的鋪面在激烈的同行業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加重了答辯人的經濟負擔,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

(2)《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在承包期內,如甲方建設需要,乙方應無條件將房屋退回甲方”的規定,“無條件”三個字則完全排除(即剝奪)了答辯人在租賃期間內,若因建設需要等客觀原因,將房屋退回後依法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這是極不公正的。這種權利乃是答辯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權利,也為主要權利。

5. 《承包合同書》第七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該條款嚴重顯失公平。

第七條內容中所涉及的、答辯人必須遵守的《承包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同為被答辯人的社員,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極不平等,這體現在租金與租期上。首先,被答辯人社員陳鳴新、莫永妹、陳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辯人鋪面,承包期限為長期,沒有使用期限,屬於無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辯人與其社員吳雨陽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為十年;而答辯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僅為一年,且承包金額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辯人對外承包鋪面嚴重顯失公平。

依上訴述,在x年12月份,當被答辯人提出續簽合同時,答辯人堅持社員之間應同等待遇的原則,堅決要求同被答辯人續簽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違法的且極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條款,但是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的合法主張給予無理拒絕。因此,答辯人拒絕續簽《承包合同書》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綜上,答辯人認為,參加本案訴訟的被答辯人的所謂法定代表人“陳積權”,因違法(章)被任命,無權參與本案訴訟;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訴求無任何事實依據;答辯人於x年5月1日未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於被答辯人自行設置的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答辯人即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九月十九日

租 賃 合 同 篇6

出租方(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將自己的產權商鋪出租給乙方,雙方在法律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制定如下協議: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鋪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賃期限

雙方商定房屋租期為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經營及犯罪活動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計達天的,並賠償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租金按當時的物價及周圍門市租金漲幅,由雙方協商後作適當調整。

四、租金及交納方式

1、每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承租方以現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暫定為每年支付一次,並必須提前一個月時間,於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交至出租方。

3、承租方必須按照約定時間向甲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甲方將有權向乙方每天按實欠租金的_________%加收滯納金。

五、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其經營情況也與出租方無關;租期結束或中途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六、各項費用的繳納

1、物業管理費:乙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2、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水錶底數為_________度,電錶底數為_______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七、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方出賣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乙方如因轉讓或其他原因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八、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甲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乙方違約,乙方負責賠償違約金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視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九、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租 賃 合 同 篇7

答辯人:張,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王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牆,並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説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説,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於地面的一堵牆。

2、按照之前所説,由於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牆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牆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係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並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後,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説的“鐵欄杆窗户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並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範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係,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於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租 賃 合 同 篇8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得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地:乙方自願租賃甲方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門面房,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房屋租賃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金:房屋租金每年為_______________人民幣,第一年租金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一次性付清,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交清第二年的租金,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房屋租賃期間所形成的債務概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租賃房屋的水電等齊全,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

六、在履約期間,乙方務必管理好房屋及設施,如有損失照價賠償。

七、租賃房屋所發生的水、電、衞生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八、如遇政府徵購房屋,此合同自動終止,乙方支付甲方的剩餘租金如數退還,甲方不予其它賠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租 賃 合 同 篇9

答 辯 人:盧(金達打印部),女,漢族,住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海口市靈山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海口市靈山供銷社

地 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靈山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靈山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於被答辯人設置的各種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x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籤。

自x年5月24日始至x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x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x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鋪面一直並未拆遷。因此承包合同未在x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於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書》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通過,違反了《靈山供銷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剝奪了答辯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項權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書》程序違法。

依據x年3月25日經靈山供銷社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章程》有關規定,凡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均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或討論並決定。因《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每項權利與義務均涉及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甚至於事關生存基礎,因此,這樣一個事關職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並通過。

然而,遺憾的是,被答辯人卻置全體職工切身利益於不顧,強行單方制定了《承包合同書》,非法剝奪了職工所享有的“本社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權”及“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3.被答辯人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醒及説明義務,而是單方強制答辯人辦理簽約手續,因此,簽約《承包合同書》的程序違法。

4.《承包合同書》的第七條加重了答辯人的責任,第八條則排除了答辯人的主要權利,兩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1)《承包合同書》第七條所涉及的《靈山供銷社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承包實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門店和個人向基層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為限”,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樣短暫的租期,因考慮到經營成本回收問題,致使答辯人無法對鋪面進行必要地改造裝修,使得答辯人的鋪面在激烈的同行業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加重了答辯人的經濟負擔,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

(2)《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在承包期內,如甲方建設需要,乙方應無條件將房屋退回甲方”的規定,“無條件”三個字則完全排除(即剝奪)了答辯人在租賃期間內,若因建設需要等客觀原因,將房屋退回後依法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這是極不公正的。這種權利乃是答辯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權利,也為主要權利。

5. 《承包合同書》第七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該條款嚴重顯失公平。

第七條內容中所涉及的、答辯人必須遵守的《承包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同為被答辯人的社員,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極不平等,這體現在租金與租期上。首先,被答辯人社員陳鳴新、莫永妹、陳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辯人鋪面,承包期限為長期,沒有使用期限,屬於無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辯人與其社員吳雨陽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為十年;而答辯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僅為一年,且承包金額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辯人對外承包鋪面嚴重顯失公平。

依上訴述,在x年12月份,當被答辯人提出續簽合同時,答辯人堅持社員之間應同等待遇的原則,堅決要求同被答辯人續簽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違法的且極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條款,但是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的合法主張給予無理拒絕。因此,答辯人拒絕續簽《承包合同書》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綜上,答辯人認為,參加本案訴訟的被答辯人的所謂法定代表人“陳積權”,因違法(章)被任命,無權參與本案訴訟;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訴求無任何事實依據;答辯人於x年5月1日未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於被答辯人自行設置的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答辯人即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xx年九月十九日

標籤: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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