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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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範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後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工商註冊住所:
企業代碼: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並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並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監理人,指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並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於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築,古樹木等座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並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後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後,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並通過竣工試驗.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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