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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協議書(通用5篇)

墓地協議書(通用5篇)

墓地協議書 篇1

甲方:

墓地協議書(通用5篇)

代表人:

乙方:

乙方為了安葬雙親骨骼需向甲方購買一塊墓地,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買賣墓地事宜達成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選擇在甲方的()坡地中購買一塊地作為墓穴,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墓穴(地)費:()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元。在簽訂協議書時一次付清。

三條

乙方在獲得甲方代表人簽字後,即獲得該墓穴的永久使用權。

第四條

乙方所購的墓穴(地)自協議書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這塊地中種植任何植物和安放任何物品。如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墓穴(地)損失,由甲方負責修補及更換。

第五條

乙方應愛護墓穴(地)周圍甲方的果樹和設施。如有損壞,則須按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第六條

乙方在使用墓地的過程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員或者屯內人員干擾和阻撓的,由甲方負責出面解決。

第七條

不可抗力條款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2、如遇國家或政府政策變化或調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第八條

由於年代和甲方代表人的變更對本協議不受任何影響。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2、假如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甲方代表人(簽字、手印):

甲方到場人員(簽字、手印):

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手印):

乙方到場人員(簽字、手印):

X年XX月XX日

簽訂地點:

墓地協議書 篇2

甲方:榕江縣古州鎮高文村一組,王昌富

乙方:榕江縣古州鎮場壩街張劍榕、張劍成、張劍剛、張劍忠、張林海、張劍芬、張吉浪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甲方自願將榕江縣古州鎮高文村一組高丟的自留地一穴陰地(見附圖,面積:165平方米)轉讓給乙方,用於乙方安葬老人,該地位於甲方牛棚上坎,轉讓後由乙方自行永久性隨意使用,甲方不得干預,該地轉讓費壹萬玖仟捌佰元整(¥:19800元),在簽字時一次性付清給甲方,乙方用地後如遇到糾紛,由甲方自行與村組或當事人協商解決,所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根據民間風俗,乙方用地前,需要將墓地上方原水溝用管子改遷引自牛棚旁下邊排灌農田,原水溝截斷,購買改遷引水管安裝及材料費用由乙方承擔,今後維護管理由甲方自行負責;牛棚今後不能改建或擴建。

在乙方購買的墓地範圍內甲方楊梅樹乙方隨時可砍掉,不再另行賠償。

以上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

甲方:

X年XX月XX日

乙方:

X年XX月XX日

墓地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充分協商,就山荒地經營使用權轉讓事宜,特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有承包山荒地一處,東西長16米,南北寬11.5米,總面積184平方米。四至分:東至界,西至,南至地,北至。經雙方協議,甲方同意將該山荒地轉讓給乙方作墓地使用,並協商轉讓費用為貳萬貳仟元(¥220xx),乙方同意接受並使用,從協議簽定之日起,該山荒地乙方有權做墓地永久使用,甲方不準干涉。乙方埋葬墳墓時,如甲方樹木或農作物有妨礙,甲方應無代價的提供一切方便,該墓地如國家建設佔地,甲方無權過問並不承擔一切補償費。附着物及遷墳補償歸乙方所有。

(2)該山荒地種植作物權一切都由乙方所有,如乙方不種,甲方可與乙方協商使用,乙方因自身需要可隨時收回甲方山荒地的經營使用權。

(3)乙方所取的該山荒地如發生邊界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義務。

口説無憑,立此協議為證。整平、施工費元。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中介人簽字:

X年XX月XX日

墓地協議書 篇4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乙方為了安葬雙親骨骼需向甲方購買一塊墓地,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買賣墓地事宜達成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

方經甲方同意,選擇在甲方的坡地中購買一塊地作為墓穴,面積XX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墓穴(地)費:XX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XX元。在簽訂協議書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乙方在獲得甲方代表人簽字後,即獲得該墓穴的永久使用權。

第四條

乙方所購的墓穴(地)自協議書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這塊地中種植任何植物和安放任何物品。如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墓穴(地)損失,由甲方負責修補及更換。

第五條

乙方應愛護墓穴(地)周圍甲方的果樹和設施。如有損壞,則須按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第六條

乙方在使用墓地的過程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員或者屯內人員干擾和阻撓的,由甲方負責出面解決

第七條

不可抗力條款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2、如遇國家或政府政策變化或調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第八條

由於年代和甲方代表人的變更對本協議不受任何影響。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2、假如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甲方代表人(簽字、手印):

甲方到場人員(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簽訂地點:

X年XX月XX日

墓地協議書 篇5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購買墓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墓地的基本情況甲方出賣的墓地位於懷化市鶴城區盈口鄉團結村12組李傳國責任山上,佔地面積30m2(貳座墳墓用地)。

第二條、購買使用期限購買使用期限為永久性。

第三條、購買資金及付款方式乙方購買甲方墓地(前期建墓及永久性維修和管理)款共計人民幣壹萬陸仟元(¥16000元)。

付款方式:甲方將墓地修建好後,達到乙方要求,乙方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交付清。

第四條、雙方約定

1、甲方保證上述出賣的墓地產權清楚。

2、甲方保證所出賣的墓地與村、組和其他村民沒有糾紛,如發生糾紛,一切責任與甲方負責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3、甲方負責墓地壘墳工程修建,所需一切材料和人工費由甲方負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乙方所提出的要求。

4、乙方系替父母購買墓地。

第五條、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違約責任方承

第六條、終止合同規定

如因國家徵用、道路建設等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乙雙方應根據實際政策辦理補償金額。

第七條、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生效):

聯繫電話:

乙方(簽字生效):

聯繫電話:

X年XX月XX日

標籤: 協議書 墓地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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