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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任教協議書

出國留學、任教協議書

受校長(甲方)委託與出國人員(乙方)就出國留學、任教事宜,簽定如下協議: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國家公派、單位公派、校際交流訪問學者、任教身份,選派乙方(姓名

出國留學、任教協議書

,性別 ,工作單位

,住址

)赴

(國)進修、留學、講學(任教),期限

年 月到 年 月,共計 個月。 第二條 乙方無論何種理由終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身份,均應提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上報甲方審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身份或擅自延長期限。 第三條 乙方留學、任教期滿回國後,應在30天內向甲方報到,並向甲方提交書面留學工作總結、學術報告。 第四條 按照《關於公派出國人員經費管理的暫行規定》,乙方回國應及時進行財務結算:

1、得到國外資助進行合作或訪問研究的人員,中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1XX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20%上交學校;出國講學、任教人員具有中級職稱者年薪超過1XX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年薪超過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30%上交學校;校際交流人員不需結算。第五條 乙方出國前,須與甲方房管部門簽定《出國人員住房協議書》。 第六條 乙方逾期超過6個月,甲方按自動離職處理,乙方接到通知後,應儘快辦理離校手續(也可委託他人代辦)。校際交流人員需按對方資助總額賠償學校,並清還在外期間學校所發工資及獎酬金、國際旅費、置裝費、檔案保管費(每月20元)等。 第七條 乙方在第一條規定期間內,其國內基本工資照發,逾期一個月者,工資暫停。讀學位人員自出國下月起工資停發(工資總額包乾單位工資發與不發,由所在單位決定,回國時與所在單位協商)。 第八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工作單位

,職務

)為乙方國內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校內職工),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協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結清經費等未了事宜。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保證遵守執行。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證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公章

乙方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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