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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協議書指導

出國留學協議書指導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願就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出國留學協議書指導

第一條 甲方為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市場的需要,根據我校與法國南布列塔尼大學所簽訂的合作辦學與交流備忘錄相關條款,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選派乙方赴 ,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留學專業和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的義務:

1、直接向乙方提供聯繫出國留學的幫助;

2、對乙方的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3、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4、保持與乙方及乙方留學的學校取得聯繫,瞭解乙方學習、生活及其它情況。 採取適當形式將乙方的留學情況通知其原所在系部和學校有關部門。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專業和計劃,保證在第一條所確定的留學

期限內完成學業回國服務。

2、保證遵守甲方提出的有關留學的各項規定。

3、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並於一個月內將有關留學證明文件,告知上述使(領)館。

4、在留學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5、在國外留學期間保持與學校的聯繫。

6、督促留學學校每學期末向甲方提供學習成績單。

7、留學期滿回學校後15日內到原所在系部、國際交流處和教務處報到,提交留學單位出具的學習證明(成績單)和相關證件,提交書面留學總結和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

8、支付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所需的一切費用(外語考試、體檢、護照、簽證、公證、交通、通訊、指導、接待、翻譯、複印、打印、錄音磁帶及場地租用等)。

第五條 如因乙方原因要求中途終止辦理出國手續,乙方應承擔一切後果,並支付辦理出國手續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如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終止辦理出國手續,甲方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並退還乙方已交的部分或全部辦理出國手續費。

第七條 乙方完成所學專業後按期回校後,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發給其學士學

證書及畢業證書。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乙方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學校,甲方將不予承認其所修學分,不發給其學位證書,並視其為自動退學。

2、如因乙方原因,留學期間終止國外學業要求提前回國,甲方只認可所學專業合格的學分,不認可語言和不合格專業課程的學分。未盡事宜甲方主管部門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如乙方留學期限已滿,但未按規定完成應學專業課程回校後,學校只認可所修專業課程合格的學分,不合格或未修專業課程由乙方補修或由甲方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按規定完成應學專業課程的學分,因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回校辦理畢業手續,甲方將在接到乙方延長辦理畢業手續的申請後,按規定延長乙方回校時間,最長不超過壹年。從留學學校放假之日起計算。

5、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專業課程的學習,經留學學校批准可延長留學期限。甲方在接到乙方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和留學學校的通知書後,將按學校有關規定適當延長乙方畢業時間,最長在留學期限外不超過壹年。從留學學校放假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留學期間,如果由於乙方違約、忽視管理或違反法令、或由乙方引

起的其他原因造成南布列塔尼大學人員一定程度上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乙方將賠償南布列塔尼大學的損失、花費、損害及因傷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索賠、訴訟費等。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教務處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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