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徵税款協議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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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單位): 乙方(受託單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納税人識別號:
為加強税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税收收入,甲、乙雙方協商於 年 月 日簽訂如下委託代徵税款協議。
一、 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乙方代徵。
二、 乙方代徵 税並遵守如下規定:
1、 代徵範圍
2、 計税標準
3、 代徵期限:
4、 代徵税款時,應向納税人開據甲方提供的完税憑證。
三、乙方應於 終了後 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徵税款情況並解繳已代徵的税款
(或直接將税款繳入國庫)情況。
四、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税人拒絕納税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
對納税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税款必須的税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徵義務。
六、乙方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銷有關憑證。甲方有責任對乙方
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並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的責任。
七、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税款的情況。
八、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並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税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有權單
方面終止本協議。
3、因乙方責任造成税款的損失,乙方應全額補償。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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