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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個人借款協議書樣本

簡單個人借款協議書樣本

個人借款合同是需要有一定的格式的,避免出糾紛,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參考一下借款合同,希望大家一起來收藏哦

簡單個人借款協議書樣本

簡單的個人借款協議書樣本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帳户: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銀行帳户:

電話號碼:

最新個人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方: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大全

編號:

借款人:

出借人: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出借人及專業人士諮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利率

借款期限內的借款利率為 。

第五條 放款

1、出借人發放或繼續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是:本合同項下擔保已經生效並持續有效(信用借款除外),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2、借款人授權出借人將借款分 次劃入下列賬户,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日起計算: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第六條 還款

1、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借款本息:

a、按月付息,一次性還本;

b、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c、其它: 。

2、每期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期最後一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借款到期日。

3、借款人應當將本息付至出借人下列指定賬户: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第七條 提前還款

1、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的,應於擬定提前還款日前15天向出借人提交書面通知並獲得出借人書面同意。

2、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滿足下列條件:

a、按如下標準向出借人支付補償金:

b、部分提前還款的,還款金額不少於:

c、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3、提前還款部分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第八條 借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辦理借款展期時,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 罰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的借款,出借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借款,出借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第十條 借款擔保

1、除信用借款外,擔保人自願向出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 (保證/抵押/質押)擔保,具體事項另行約定。

2、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的擔保,如發生了不利於出借人債權的變化的,借款人應及時按出借人要求另行提供經出借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十一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1、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f、發生第十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g、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2、借款人連續二個月或累計三次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出借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宣佈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費用

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出借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出借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並從出借人墊付之日起計收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利息。

第十三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出借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轉讓

1、出借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佈公告等形式作出。由於出借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配合。

2、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五條 公證

如果出借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六條 通知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立即通知出借人:

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

2、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3、地址、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更;

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徵用、被列入拆遷範圍或發生權屬爭議的;

5、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合資或合作;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工商行政登記;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權等發生變更;

6、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保密

出借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出借人提供的有關非公開信息保密。

1、借款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時,出借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約信息,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2、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獨立性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中,《個人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在 進行仲裁。

第二十條 其他

1、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閲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本合同中的“擔保人”分別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本合同項下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擔保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3、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已提請借款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説明,借款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解或疑義。

出借人(公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 共同借款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年 月 日

標籤: 協議書 樣本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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