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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協議書的範文(精選4篇)

勞資協議書的範文(精選4篇)

勞資協議書的範文 篇1

甲方:嵩明縣建築機械化工程公司 乙方:

勞資協議書的範文(精選4篇)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及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結合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共同訂立本協議,並認同以下條款內容:

一、試用協議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限為 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崗位工資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的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新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

〈二〉、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和條件;

2、按照本協議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殘,甲方有責。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及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5、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協議;

6、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7、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在基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達成如下約定:

1、若試用期未滿乙方離職,則試用期間工資如下:

工作時間 工資比例 備註

時間<1個月 0%

時間≥1個月 50%

時間≥2個月 60%

時間≥3個月 70%

時間≥4個月 80%

時間≥5個月 90%

時間≥6個月100%

2、試用期甲方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給予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3、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累計超過7天者,試用協議自行解除。

4、試用期間乙方為試用崗,試用期滿定崗定薪。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

5、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協議;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人事經理: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勞資協議書的範文 篇2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個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幾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 為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八、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勞資協議書的範文 篇3

甲方:公司名稱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乙方:青島市南北極法律服務所

地址:青島市山東路8號泰山大廈 郵編:266071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聘請乙方提供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顧問服務,並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其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律顧問。甲方指定專人與乙方指定的專業人員的日常聯絡,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顧問服務。

二、甲乙雙方均應依照法律規定,遵守合法、誠信、守約的原則,相互合作,使乙方的勞動管理工作合法、有效,並立促乙方勞動管理工作充分合理利用人力資源,節約企業經營成本。

三、乙方應甲方的要求提供勞動日常管理、社會保險、勞資糾紛等涉及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諮詢服務。

四、乙方應甲方要求協助制定乙方單位內部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或就甲方制定的勞動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五、甲方依據與乙方的約定及實際工作量支付合理的服務費,乙方應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六、乙方依據本協議主要提供下列服務,以下服務內容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服務難

度加大,應另外支付合理費用。

1、提供勞動政策、勞動法律法規諮詢。

2、指導客户制定或修改勞動合同文本及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3、指導客户建立制定有關用工、工資分配、福利保險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

4、提供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及變更勞動關係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5、幫助客户協調內部勞動糾紛,及時提供解決糾紛的法律政策依據及處理意見。

6、及時為客户提供國家及本市最新發布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7、為客户提供勞動力市場信息等方面的資料。

8、應客户要求,每年進行兩次免費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講座。

9、代理勞動管理(外部)事務:

⑴辦理單位用工登記手續

⑵辦理用工手續

⑶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⑷辦理用工人員增減變化申報登記

⑸代辦個人檔案提取、轉存

⑹代辦單位社會保險賬户開設登記

⑺辦理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及變化

⑻辦理社會保險每月申報繳費

⑼辦理女職工生育保險申報、撥付

⑽協辦解除合同職工的失業證

⑾辦理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⑿協辦大中專畢業生及其它專業人員的轉正、定級

⒀協辦員工住院醫療報銷事宜

⒁辦理勞動主管部門各種報表申報

⒂辦理每年勞動年檢

⒃配合勞動部門的檢查、考核

⒄協辦職工工傷待遇處理及工傷保險基金撥付

⒅代表企業參加勞動主管部門的其它活動

七、應甲方要求乙方也可以提供下列服務,但應單獨委託,另行約定。

1、代理勞資糾紛處理(協商解決、仲裁、訴訟)

2、代辦人才招聘、人才引進

3、代辦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及個人購房公積金貸款

4、代辦公司的工商、税務、財政、海關、外經委、變更、年檢等事項

八、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事務,直接費用由甲方預付,其中辦理用工手續、勞動合同簽證、檔案管理、社會保險等事務產生的費用,應在辦理之前交乙方,由乙方代收代繳。

九、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代理服務費按約定核准收取。(附收費標準及支付辦法)

十、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後雙方無書面異議有效期自動順延,自動順延僅限兩次,順延期滿後應另簽訂協議 。

十一、協議書有效期內(含自動順延有效期),任何一方不能單方面解除協議,單方面提出解約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按未履行協議期限(按月計算)以 解約提出前6個月平均服務費為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已預付服務費,不另收違約金,所交乙方服務費甲方無權要求返還。

十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提交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

勞資協議書的範文 篇4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 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適用的法律條款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適用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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