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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耕協議書(通用3篇)

土地復耕協議書(通用3篇)

土地復耕協議書 篇1

荒山土地平整復耕協議書

土地復耕協議書(通用3篇)

甲方:祝村村民小組

乙方:承包土地平整復耕方

甲、乙雙方就祝村前山土地平整復耕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祝村村前荒山開荒土地平整復耕工程交給乙方承包,承包期限共計叁年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1月30日止。

二、承包平整復耕面積為44畝,合計款項為伍拾貳萬元整。開荒平整涉及遷墳費用計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由現行政策標準執行),甲方自行遷墳,所產生別的費用乙方概不承擔。

三、復耕后土地直接承包給乙方,計50畝(多退少補),租期20xx年,每年租金17500元,租金一年一付,乙方需給村修一條路上山,路基有村提供並協調,甲方補助乙方人民幣

柒萬元整。

四、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時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伍萬元,甲方需100日之內遷墳結束,等遷墳結束後一次性付清餘款肆拾萬元。遷墳事宜由甲方自行協調解決,如延誤工期由甲方負責。

五、開荒復耕期間涉及到現存的青苗費用由乙方付給甲方400元/畝,下年原則是不播種,如果自行播種,不再賠償。

六、在承包復耕期間,乙方所承包荒山及土地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平整土地時所出土方、青苗及其他等歸乙方所有。

七、開荒復耕期間如發生土地所有權等問題由甲方負責解決,涉及到政府政策問題與村無關。

八、協議簽訂生效後,如乙方三年內平整工程未完成,由甲方收回,所付承包款不退,並按第三條租賃給乙方,並付租金。如甲方中途違約,按乙方付款額的雙倍賠償給乙方。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共二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民小組(簽字):

乙方(承包人):

20xx年X月XX日

土地復耕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承建的承秦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需要徵用臨時耕地(或荒山)做為施工場地或臨時便道。目前甲方施工結束,根據徵用土地時的協議,工程結束後需要恢復耕地以使土地承包者能夠種植。通過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 需要恢復的土地(或荒山)地點和數量為:

2. 甲方徵用的土地(或荒山)由乙方進行恢復,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恢復的全部費用。

3. 乙方恢復耕地時需挖除原便道或場地的石碴,用種植土覆蓋,厚度以滿足耕種且以土地承包者滿意為準。

4. 挖除的石碴等廢土乙方需棄到甲方的棄碴場。乙方不得亂拉亂棄,否則後果自負。覆蓋的耕種土,乙方自採或購買,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5. 乙方恢復時要保證甲方租用承包者的土地面積足額恢復。

6. 乙方恢復結束後,乙方組織並通知甲方及土地承包者驗收,交付承包者,驗收合格後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土地恢復費。

1. 恢復土地時,一切地方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再協調此類問題。

2. 乙方恢復時間為20xx年11月15日前結束,不得超期。超期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3.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壹份。

甲 方:

甲方代表:

乙 方:

乙方代表:

20xx年X月XX日

土地復耕協議書 篇3

甲方:X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盤活土地存量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努力促進“”期間全鎮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等十二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和縣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XX縣磚瓦窯企業關閉整合規劃》等文件要求,全面完成XX鎮磚瓦窯拆除復耕的各項目標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時間要求

1.乙方自願在20xx年X月XX日前拆除位於XX鎮XX村門磚瓦窯一座(包括地上所有建構築物),並於20xx年X月XX日前平整、恢復耕作條件。

2.甲方在乙方拆除平整,申請上級驗收合格後,按規定給予乙 方一次性經濟補償。

二、面積確定 乙方圖斑面積為XX畝,要求保留XX畝,復墾XX畝(復 耕面積按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量的實際數據計算)。

三、 質量要求

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平整標準、項目質量和進度要求實施復耕,即符合和達到上級驗收的標準要求:復墾後地塊與周邊田塊落差不大於20釐米,並完善進、排水系統,在省、市驗收時必須交村組或自行組織種植農作物。

四、 資金撥付標準及方式

按照確定的復墾面積按每畝X元計算,費用總額約人民幣X元。

乙方在約定時間內全面拆除地上建構築物,甲方申請縣相關現場驗收後,撥付費用總額的40%。復墾項目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合格後(憑批准文件)再撥付30%。其餘費用在掛鈎指標使用供地後全部付清。

五、 約定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需科學安排生產,化解債務,人員分流,資產處置,停止取土。若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拆除復墾到位,所產生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六、 附則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涉及協議變更,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國土所、財政所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簽字):

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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