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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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清華大學建築施工防火管理規定》和有關法規,甲乙雙方就乙方在清華大學校內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施工前檢查乙方是否得到上級消防機關的批准,是否和學校保衞處簽訂了協議書;
2、檢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規章制度,是否認真落實了逐級防火責任制;特種作業是否做到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動火前是否開具動火證明,施工中是否佔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門,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專人管理等;
3、檢查乙方對協議書中的規定執行情況;
4、協助乙方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甲方委託作為本工程的現場監理,代表甲方對工程進行現場管理。
二、乙方責任:
1、具備施工資格,擁有安全技術資質,實行防火責任制,並確定一名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崗位也要設立安全負責人負責本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應按規定進行消防申報工作,待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變原設計。確需改變原設計的項目,必須徵得甲方和原設計部門的同意,並報原批准消防部門審批。
4、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衞方案,加強對施工人員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
5、施工中不得違章亂拉、亂接電源線不得違章使用電熱器具。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後不得留裸露帶電的部分,電線頭應包以絕緣。非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專業電工應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6、電焊、氣焊、氣割作業所用設備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築物內使用乙炔氣瓶、乙炔發生器、氧氣鋼瓶。焊接前焊接後要認真清理現場,防止火災發生。非焊工不得從事焊接作業,專業焊工應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7、動火前要到保衞處防火科辦理動火證,未經審批同意不得動火。動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時間內有效。遇有五級風以上不得在室外動火。
8、施工現場不得吸煙。
9、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消防通道、疏散門前、門後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礙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築施工材料要碼放整齊,保持防火距離。
10、露天配電盤及開關裝置應有防雨措施。
11、當日施工中所用易燃材料和易燃廢料的堆放地與用火作業區間距不得小於10米。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建設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
12、現場臨時照明燈不得任意挪動充作行燈使用。
13、建築施工現場均應設置消防用具和滅火器材,井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
14、施工現場臨時建築及倉庫。應按有關防火規範的規定管理。
15、施工現場每天收工後,應做好安全檢查。切斷電源,氣源,不得遺留火種(特別注意闇火隱患)。
16、現場危險作業區域,如射線作業區,化學危險品區、加油站等,應做好消防預案井指派有安全經驗的人檢查、看守,遇有緊急情況能夠及時正確處理。
17、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貴。接受甲方和職能部門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認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保衞處有權令其停止施工並報消防機關查處。
18、認真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要求。
19、施工中如發現火險隱患,要及時報告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和甲方,不得冒險蠻幹。
20、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
21、未經建設單位消防負責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住宿。
22、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動、遮擋原有的消防設施,需要臨時變動的需經保衞處防火科批准,並在施工後恢復原狀。
2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調查、處理工作。
24、施工現場因責任事故發生火災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由火災造成的全部損失。
25、乙方在施工中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立即改正;堅持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甲方應立即報告保衞處防火科;防火科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停工整改,並依據違約情節從工程款中扣除20__元以下違約金。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施工過程中注意事項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發現乙方違章、改變原防火設計、隨意增、減防火項目、改動原消防設施、施工現場存在的火險隱患等行為,有權督促乙方認真進行整改。乙方堅持不改的,甲方可以向學校防火科報告。如防火科發出違約扣款書面通知,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如數扣留並上交學校。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負責人(籤宇):___________單位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
防火安全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2
甲方(設備管理單位或行車組織單位):
乙方(施 工 單 位):
根據乙方 年 月 日與南寧鐵路局 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號:),乙方承建工程施工,依據鐵道部、鐵路局有關規定,為確保施工期間營業線的行車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
2.作業內容:
3.施工地段(標段):
4.計劃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5.影響範圍或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問題:
二、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
三、安全監控措施
1.乙方要嚴格按審定的施工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時間、慢行計劃組織施工;施工前必須制訂確保行車安全的措施和應急預案,施工中應認真組織實施。
2.需要配合、監督的作業計劃,乙方須在開工前72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需停電時須在開工前24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通知應明確配合內容及影響範圍;並填寫“施
工准入申請表”(一式兩份),經甲方籤認後方可進入施工。
3.乙方應指派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安全員、駐站聯絡員和防護員負責施工安全、聯絡及防護工作,上崗時須持有上崗證和佩戴附有照片的上崗標誌(上崗證應填有安全員、監護員的姓名、職務及培訓情況);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4.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後,應根據工程實際指派名技術業務熟練、責任心強並經培訓合格的路工擔任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5.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乙方有違章作業、施工質量不合格、危及行車安全等隱患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整改或停止施工,併發出《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
6.乙方必須嚴格執行“九不準”制度;接到甲方發出的《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後,應立即對指出問題進行整改或整頓。
7.甲方應加強對乙方施工的點前準備、點中控制、點後開通及逐步提速等情況的監督,實行開通、提速檢查籤認制度。
8.甲乙雙方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加強檢查、互控,並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四、結合部安全管理
1.在防護區段內,營業線鐵路技術設備的日常養護維修由甲方負責,因施工影響鐵路技術設備正常使用時由乙方負責。
2.架空線路、撥接線路、鋪設道岔、設備大中修等施工地段及前後50米範圍內的行車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如乙方不具備技術力量確保線路設備正常使用時,可委託甲方承擔任務,甲方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3.如施工影響範圍內出現因質量安全造成營業線發生險情時,乙方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如甲方配合搶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系自然災害則另行處理,但雙方必須積極搶修。
4.發現施工危及行車安全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採取措施恢復行車條件或停止施工,緊急情況可採取慢行或封鎖等措施,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向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的措施、辦法(由乙方制定):
五、安全及違約責任
㈠ 乙方應負責任
1.對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2.乙方因不履行協議約定而影響工期,或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和影響行車安全、構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全部責任,並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3.在防範區段內,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由乙方按規定賠償。
㈡ 甲方應負責任
甲方對乙方施工行車安全負全面監督責任。甲方因未履行安全協議而影響工期時,應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因安全監督失職,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影響行車安全或構成行車事故時,甲方亦負重要或同等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六、安全監督檢查、配合費
費用計算和支付按本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宜
1.乙方應按與甲方商定的位置埋設電纜;損壞原有線路、排水、防護、加固設備等設施的,應及時按原貌恢復;恢復不了的應給予甲方或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經濟賠償。
2.乙方在電纜徑路上施工時,嚴禁機械作業;人工開挖至20釐米及以下深度時,禁止使用尖鋭、鋒利工具,應沿電纜走向的垂直方向輕刨、輕挖探找電纜;填土不能填埋電纜徑路;需電纜外露時,應用鋼管防護,並派人晝夜守護。
3.乙方進行開挖施工的棄土,須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暫時堆放時,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棄土污染道牀。
4.乙方因施工需要臨時移動甲方或其他設備管理單位的相關設施時,應先取得甲方或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的同意;產生移動費用時,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或相關設備管理單位。
5.乙方在甲方既有的車輛紅外線檢測設備或信號、通信設備電纜區段施工時,應按甲方要求採取防範措施;在線路上安裝臨時加固設備時,應有良好的絕緣設施以確保軌道電路安全。
6.乙方在車站施工時,施工機具、路料、棄土等應按設計或甲方指定的位置存放;在旅客站台施工時,應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設置隔離柵欄等),確保旅客和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7.甲方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5日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的準確位置,無法提供準確位置時,應與乙方共同劃定安全防護範圍,施工時派人到現場監控、指導。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九、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完成之日止。
十、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鐵路局設備管理單位主管業務處、安監室和項目管理單位各留存一份;施工隊和施工所在車間應存其副本(複印件)。
甲方: 乙方:
委託法定代表人: 委託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乙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外牆保温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協議內每棟單體樓外牆膠粘50mm厚xps板保温層;外表面膠粘標準網格布;安裝高強塑料鉚釘。
協議工期:
工期:按項目總進度及甲方要求為準
如果因發包方原因或建築物主體不能進入外牆保温施工工序,工期應順延。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施工過程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外牆保温應用技術規程(db64/048—)》執行。
引用標準:
《絕緣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
《玻璃纖維製品實驗方法》(jc176—1996)
《康克外牆隔熱保温系統施工規程》
質量標準及驗收辦法:
1、工程施工及驗評辦法嚴格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外牆保温應用技術規程(db64/048—)》。
2、質量等級:合格
3、質量等級經質檢部門,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驗評後達不到協議規定標準,由承包方無償返修,達到協議規定質量等級後方可交工。
技術資料、圖紙及其它材料的提供辦法: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相關技術資料,在施工過程中如有變更應出具變更通知單。
2、承包人在施工前向發包人提供產品近期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施工工藝及施工技術規程等。
協議價款及付款方式:
1、外牆外保温每平方米造價為: 68元(外牆掛板);70元(外牆掛石材),工程量以實際結算為準。
2、付款方式:
1)、協議簽定後,發包人應按承包人施工進度進行付款,待外牆外保温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本協議暫定價款的85%。
2)、工程整體竣工且驗收合格後,發包人須向承包人支付完實際結算後工程總價款的90%,剩餘的10%作為保修款保修期結束後付清。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3)、在發包人確認承包人施工工程量且簽字認可後,30天內付清工程款。
違約責任:
1、承包方違約責任:
1)、承包人應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不可抗力或發包人責任除外)。
2)、如因承包人原因影響工程進度並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3)、如在保值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人負責賠償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損失。
4)、如保温效果達不到有關規定的要求,承包人負責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2、發包人違約責任:
1)、發包人需按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而產生的延誤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必須的施工條件,如施工條件達不到而產生的延誤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協議的有效性: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視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完時止。
十、協議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或終止,須在7日前提出,要有書面文件為據,如發生糾紛,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按《協議法》的有關規定解決。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共四頁一式肆份。發包人貳份、承包人貳份。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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