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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協議書4篇大綱

合資協議書4篇大綱

本文目錄2017合資協議書合資成立公司協議書合資建房協議書合資經營協議書範本

尊敬的委託人、受益人:

合資協議書4篇大綱

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文件前,委託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閲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文件的決策。委託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託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閲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文件,委託人和受益人已瞭解本信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閲本申明書及相關信託文件。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籤: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籤: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

名稱: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 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類型

本信託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_______元)。

5.3 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户,並指定該賬户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户。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户或“一卡通”賬户,法人開立對公賬户。該賬户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户,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人: 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_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 信託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 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x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項目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税。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 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 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 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 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户。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委託人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 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户,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税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託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 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 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 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説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籤;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籤:_____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成立公司協議書2017合資協議書(2) | 返回目錄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税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註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_____(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_(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共同舉辦一定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_____銀行

英文:_____

銀行地址:_____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並提供諮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闢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額合作,為加速_____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准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註冊資本為_____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_____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佔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佔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以現金投資。

丙方佔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佔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_____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責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後,銀行董事會應儘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後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_協助清理並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存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方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税後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經董事會決定後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並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後(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後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佈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刊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後,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核准。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説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註冊資本更改

如註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利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範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度、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於銀行,銀行擬投資於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併。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理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於_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過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託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牴觸。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總裁、執行副總裁

銀行設總裁一人,執行副總裁一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人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並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僱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並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准後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後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給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准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 業務

第十九條 業務範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1.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2.本、外幣投資業務;

3.外幣和外幣票據兑換;

4.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5.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6.信託、保管箱業務;

7.本、外幣擔保業務;

8.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9.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託收;

10.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11.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12.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經申請批准的業務。第七章 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 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准,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_和_____成為銀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為_____。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_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係,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準備金後,所餘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範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 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 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_和_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併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於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 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 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户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諮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潤

第二十四條 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 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繳納税款後,經董事會決定將税後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撥作準備金,並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餘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於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户。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_幣在交税款後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户。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税務機關備案。銀行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 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_____幣,除編制_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摺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_____幣之間的兑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帳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閲。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註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註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 税務

第三十二條 税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税款。任何免税或減税亦按照有關法令、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多交進口關税和工商統一税。

第三十四條 減税、免税及退税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税或減税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税或辦理退税手續。

第十三章 保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至於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准。付給人民保險公司或由人民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 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 銀行職員僱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審批及註冊

第三十七條 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後,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條例》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准,發現批准證書後方能生效,批准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後,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 註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1.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2.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3.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4.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於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 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並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餘資產。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准,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雨、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於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儘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 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政府法令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有關法令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 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內部調整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後30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外按照聯合國1976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後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後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後,60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後60天內聯合任命另公司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_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正式文。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最後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

第四十七條 合同文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行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 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丙 方:_____

丁 方: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後,呈交審批機關批准,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前寫全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准正式生效後,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合同相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轉貼於 中

合資建房協議書2017合資協議書(3) | 返回目錄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了在父母留存的老宅基地上建造自住的居所,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決定共同合資(其中甲方由於資金有限,不出資)在三方老宅基地上新建四層樓房。為明確甲、乙、丙三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此合資建房協議。

一、甲方自願提供其原有的位於xxxx、xxx宅基地x側即其原土地證上的宅基地,作為新建房的交通通道;並且在新房建成後,此地塊連同新房所佔的宅基地及新房前後的院落宅基地一起為三方共同所有,資源共享,權利和義務均等。甲方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對其原宅基地主張權利。

二、甲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作為公用人行通道後,乙、丙雙方承諾至少在一個星期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動工興建新房屋。且甲方原住房的第二層及以上空間三方承諾允作為建房使用,對此空間無處分權,且不能在使用過程中影響底層的正常使用。

三、本次建房資金估計約xx萬元(人民幣xx萬元整),由乙方和丙方各出資50%(人民幣xx萬元),甲方由於資金有限不出資,但要在建房過程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建房資金指房屋建造成本、道路和院落修建及房屋辦理報建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資金管理方式為乙方、丙方按預算計劃見貨付款,並有權監督貨物質量。)

四、房屋建成後,一樓由父母支配使用和居住;二、三、四樓由兄弟排行依次選擇或協商選擇樓層。一樓在父母均不再使用後,由出資建房方即乙方和丙方共同支配,甲方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對該一樓房屋的房產主張權利。

五、房屋建成標準為毛坯房(大樓外部要裝修,具體方案由乙方、丙方確定),日後如需裝修,三方則對各自確定佔用的房屋自己負責裝修,該裝修費用各自自行承擔。

六、各層的水、電分開使用,公用設施部分的費用計入建房成本,室內的設施各自承擔費用。以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費、電費各自承擔。

七、本次建房地基準備為六層,以後若要加建,要在三方同意的情況下施工,施工所產生的費用由加建申請者負責承擔。

八、為了保證家庭居住環境的完整性和舒適性,甲乙丙三方禁止私自將自住房屋出租或變賣,若遇特殊情況,要三方協商處理(以書面簽名資料為準),三方中的另外方將優先獲得略低於外部同等條件30%的受讓、買入的權利;若未經協商私自處理的,處理結果無效,私自處理的一方將自願放棄對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

九、協議達成後,以上條款對三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該約定致使該房屋不能建成或者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則造成損失的一方負責賠償另兩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本協議經籤後生效。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一:

見證方二: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資經營協議書範本2017合資協議書(4) | 返回目錄

第一條 總則

1.1 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協議。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 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 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 公司生產的_____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 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資金

4.1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 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 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協議期內不得減少。

4.4 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 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 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籤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協議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税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户;

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為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 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 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 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協議和其他有關協議。每份建築協議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協議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協議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税務

8.1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税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 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税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税待遇。

8.3 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税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税。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協議。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 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 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税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税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 本協議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為本協議生效之日。本協議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 本協議有效期限是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 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協議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協議,均需報原協議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轉讓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協議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協議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協議通知書應説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 本協議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協議規定執行。

13.3 當公司期滿或協議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 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 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 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 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在協議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税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16.2 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協議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 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 由於本協議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 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協議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協議文和語言

19.1 本協議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協議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協議主件為準。

19.2 本協議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 本協議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 本協議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書寫。兩種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本協議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 本協議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協議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 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 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 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注:建立中外合資企業須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按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批准的雙方簽訂的契約予以辦理商業登記手續。合資企業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雙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關於合資期限、經營自主權、税務優惠等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標籤: 協議書 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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