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書信 >協議書 >

就業協議書生效

就業協議書生效

1.就業協議書蓋章生效問題:

就業協議書生效

(1)未經蓋章或簽字的協議是不成立的。

(2)《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從合同法第33條可見,儘管合同或協議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等形式,但是一旦採用書面的形式以達成合意的,需有蓋章或簽字才能確認是雙方的最終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4)不能因為“同意”確實是某個單位或某個部門的經辦人員親筆就確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就無法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何以確認“同意”是何人所寫?如何確認是否用人單位或學校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是畢業生無法回答的;但是當用人單位希望主張合同成立時,卻輕而易舉指出是我單位員工某某人,代表我單位簽署的,我單位予以認可。這對合同雙方中的其中一方來説也是很不公平的。

2.就業協議書法律效用問題:

就業協議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關於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幾種解析:

(一)民事合同説民事合同説認為就業協議作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在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礎上通過自主選擇、自願協商而達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其充分體現了民法中的自願原則,另外,協議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時都是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隸屬關係,也不存在管轄關係,根據雙向選擇的原則,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預約合同説預約合同説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所謂“預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則被稱為“本約”。此説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簽訂的目的在於通過簽訂就業協議,保證將來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而未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則是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

(三)附條件的合同説附條件合同説則認為就業協議是附加生效條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條件則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接收。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標籤: 協議書 生效 就業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shuxin/xieyi/plrmm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