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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範本

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範本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範本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及其配偶自願將參建購買重慶市江津區解放路67號梅花園經濟適用房房屋的相關權益隨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該房屋的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簽訂本房屋轉讓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雙方

1.1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電話號碼:

1.2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電話號碼:

第二條:轉讓價款

2.1甲方將其名下位於重慶市江津區解放路67號經濟適用房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約為75平方米(準確面積最終以江津區房管部門測繪的面積為準),房號為4樓5號。轉讓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2.2乙方同意上述轉讓房屋建築面積為75平方米,如實際面積不足75平方米,甲方不退還差價。如超過75平方米,由乙方按每平方米

元補甲方差價。

三條:轉讓款的支付

3.1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購房款 元(大寫: 元整),剩餘房款 元(大寫: 元整),將於房屋產權證過户給乙方後當日支付給甲方。

3.2乙方所支付的轉讓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户。

帳號:

户名:

第四條: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共有權轉讓

4.1甲方收到乙方首次支付的購房款後,甲方將房屋鑰匙和房屋修建相關文件交與乙方。

4.2甲方在辦理完位於江津區解放路67號梅花園電梯房4樓5號的所有手續後,由甲方按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房屋產權證,並由甲方承擔房屋大修理基金和辦證繳納的各種税費。甲方將辦理的房產證原件交乙方保存。

4.3該房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上市出售要求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將產權過户到乙方名下。逾期不辦理,按照日5‰支付滯納金,同時仍履行協助過户義務。辦理過户繳納的各種税費由乙方承擔。

4.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房屋轉讓即成事實。乙方隨即享有此房的所有權,並承擔該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甲方及繼承人不再享有此房的所有權,不得再次轉賣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財產繼承或用作財產分割等。

4.5甲方在未過户給乙方之前,乙方不得轉賣給他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6乙方接手後所產生的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話等相關雜費由乙方負責,代扣到甲方的,由乙方給甲方。

第五條: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5.1甲、乙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均需遵守協議約定,無論今後房價如何變動,甲、乙雙方不得違約。

5.2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5.3如甲方違約:甲方全額退還乙方購房款(含相應的利息),及房屋裝修費用,同時支付購房款總額的50%違約金。

5.4如乙方違約:甲方支付給乙方購房款總額的70%,扣除購房款總額30%作為違約金。

5.5如因國家政策調控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不能辦理該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產權不能過户,由乙方承擔相關風險,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6.1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6.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雙方簽訂後方可生效。

6.3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協議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條: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7.1本協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7.2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與其他

8.1本協議正文共 頁;附件 頁:甲乙雙方户口簿、身份證複印件,甲方及配偶結婚證複印件。

8.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按捺後生效。

甲方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捺印):

甲方配偶簽字(捺印): 乙方配偶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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