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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協議書示例

涉外離婚協議書示例

導語:離婚協議書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訂,下面是2019涉外離婚協議書,歡迎參考!

涉外離婚協議書示例

2019涉外離婚協議書

本離婚協議簽訂於2019年月日,簽訂本協議的雙方為(以下簡稱“丈夫”)及(以下簡稱“妻子”)。

丈夫身份證號:

妻子身份證號:

鑑於以下情況:

1、協議雙方已於年月日在中國登記為合法夫婦。並且雙方未生育子女。

2、協議雙方在此表示,對雙方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全部共同財產、收入、資產及負債的相關信息均已完全瞭解。

3、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後各自權利、義務分配達成一致。

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離婚及財產分割

1、雙方由於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離婚。

2、在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同意準備好必備的材料文件,向相關的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對於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參見附件一)。

第二條:退休金、保險金、養老金、繼承權的免除

協議任何一方放棄對另一方離婚後的任何或全部有關生活扶助費的請求權。雙方並確認離婚後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於另一方的福利屬於私人財產。雙方將放棄離婚後對於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於另一方福利的請求權。

同時離婚後雙方放棄對於對方的繼承權。

第三條:先前及將來的負債及繳付

協議雙方同意他或她沒有並不應當承擔另一方以其自己名義承擔的負債、義務或其他職責,也沒有也不應當承擔另一方自身應當承擔的合法義務。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例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並且擔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另一方資產受到損失的負債或義務。協議任何一方將免除或保證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違反本協議而導致另一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或支出。

第四條:將來所有權及義務

任何一方對現在處於其完全所有、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個人財產,應當獨立於另一方,並歸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對對方所有的財產提起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等訴訟。上述財產包括並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以及銀行帳户中的金錢、股票、債券、合夥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資或證券所得受益。

第五條:免責條款

1、除非本協議有其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放棄並且永久放棄其現在對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訴請或者其他權利。

第六條:法律費用

在雙方離婚訴訟過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請法律顧問的,該費用應當由聘用方獨自承擔。但若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導致訴訟的,訴訟相關費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副本

本協議一式2份,各份都作為協議的原本。

第八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雙方離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為上述證明,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的兩份原件,每份都應當視為本協議的原件,最先簽署份原件的日期作為本協議簽署日期。

合同簽字方:丈夫: 日期:

妻子: 日期:

雙方確認的見證人: 日期:

附件:

1、雙方各自名下的不動產歸各自所有;

2、車架號為的品牌小轎車及車牌歸所有;

3、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的工資及收入歸各自所有;

4、雙方各自名下的保險、存款、投資、股票、債券、債權、債務各歸各承擔;

5、雙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衣服、書籍、首飾、飾品、電腦、文件、日用品、其他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6、以下目錄列明歸丈夫所有。

附:涉外離婚相關介紹

一、什麼是涉外婚姻?

這裏所説的涉外婚姻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 外籍華人, 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

二、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應該在哪裏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 直 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 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國公民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需要那些證明?

(一)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具備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 (3)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 國籍證件, 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户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此外,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什麼是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 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五、 配偶一方為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標籤: 涉外 協議書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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