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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協議書(精選3篇)

法律顧問協議書(精選3篇)

法律顧問協議書 篇1

甲方:

法律顧問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法律服務律師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方就聘請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律師團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繫”,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範為主,事後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健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協議期限內免費)

2、通過解答諮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的法律問題;(協議期限內免費)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為;(協議期限內免費)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協議期限內免費)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協議期限內免費)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XX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將企業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團聯繫。

第五條、甲方應配合乙方開展的課題研究,為課題研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服務期限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

第七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X年XX月XX日

乙方律師:

X年XX月XX日

X年XX月XX日

法律顧問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根據甲方對律師業務專長的要求或者對律師的指名要求,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

第二條: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的任務: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受甲方委託具體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就甲方業務方面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和法律依據,供甲方決策時參考;應甲方要求,對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法律顧問意見書”;

2、對甲方起草或擬訂的合同、協議、章程及管理性規定、辦法,從法律上進行審查修改;應甲方要求,對重要合同、協議、章程規定提供書面“法律顧問審查修改意見書”;

3、草擬甲方對內對外業務(事務)活動中的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4、參與處理涉及甲方重大利益的非訴訟糾紛;

5、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及調解活動;

6、代理甲方進行訴訟外催討欠款代理;

7、對甲方擬與合作的夥伴進行資金、信譽、履約能力調查;

8、參與項目談判,提供諮詢服務,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書;

9、接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0、提供相關的法律信息;

11、協助甲方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第四條:法律顧問的職責及義務:

1、律師對甲方要誠實,應及時説明案情,讓甲方及時瞭解案情進展情況;

2、律師應及時回甲方單位的電話;

3、律師對甲方的代理事項要投入,盡力提出可行的最理想方案供甲方決策參考,力爭實現顧問單位合法權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

4、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擔任顧問單位對方的代理人;

5、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甲方工作人員的隱私;

6、乙方統一接受甲方的委託,與甲方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合同,律師本人不得私自接受甲方委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收受甲方的財物;

7、律師不允許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更不允許接受顧問單位相對人的財物。

第五條:甲方向乙方繳納聘金,每年元,於本協議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經常保持聯繫,甲方應為乙方的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第七條:乙方因甲方業務需要外出,差旅費、補助費、調查取證費等,由甲方負擔,其標準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約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八條:本協議有效期年,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解除協議通知後30日內未提出異議,本協議即自行解除。協議到期後,若雙方均不提出異議,該合同效力自動順延一年。

第九條:乙方有償優先、優惠為甲方單位職工及其家屬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行政等各種訴訟代理活動。

第十條:雙方特別約定的條款: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聯繫方式:

乙方:進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顧問律師:

聯繫方式:

協議簽訂時間:X年XX月XX日

法律顧問協議書 篇3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書

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號山海大廈北廳四層

聯繫電話:0591-83588283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規定,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指派註冊律師擔任甲方的顧問律師,具體辦理本協議項下的法律事務。

律師聯繫方式:。乙方可根據需要指派其他律師參與辦理上述法律事務,甲方應予配合。

第二條、法律顧問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通過專業工作積極指導和促進甲方生產經營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甲方法律管理水平,積極防範法律糾紛的發生,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一)解答甲方經營管理業務、勞資關係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二)應甲方要求,審查甲方涉及法律事務方面的各類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合同、函件等),並提供相關法律意見,最大限度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應甲方要求,參與甲方有關經營、勞資糾紛的協調解決和訴前談判工作。

(四)應甲方要求,解答甲方員工的法律事務諮詢。

(五)應甲方要求,指派律師赴甲方舉辦法律知識現場諮詢答疑會。

(六)根據甲方需要收集提供有關法律資料。

(七)應甲方要求,為甲方主要領導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服務。

(八)協助甲方處理其他有關法律事務。

(九)應邀參與甲方投資或經營方面較大項目的談判、簽約工作。

(十)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參加訴訟活動及非訴訟案件的調解、仲裁、聽證等活動。

乙方提供本條第(一)至第(八)項服務,甲方不必另行辦理委託手續,除按本協議書第八條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外,不再另付費用;第(九)項服務中,雙方在標的額的百分之三以下,商定另付重大項目服務費;屬本條第(十)項,須另行辦理委託手續並交費,其收費標準不得高於顧問律師正常收費標準的70%,金額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四條、乙方對因執行顧問工作而獲取的甲方相關的經營信息、財務狀況、技術資料、商業祕密等負嚴格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授權或法定事由不得泄露與第三方。

第五條、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向法律顧問真實詳細地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時應提前邀請法律顧問參加有關的會議、談判等。

第六條、經法律顧問參與草擬、談判或審查、修改的各類文件,甲方應將其(包括修改後的合同稿和正式簽署的合同副本或影印件)及時送交法律顧問留存備查。

第七條、甲方應主動、及時向法律顧問通報涉及法律問題業務的有關情況,並可根據需要指定專人負責與法律顧問進行聯繫協調,協助法律顧問了解甲方有關情況。

第八條、根據有關規定並經雙方協議,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XX元/年,並於本協議訂立XX日內支付。

第九條、甲方應儘可能為法律顧問提供工作便利;應甲方要求,法律顧問到福州市區以外的地方進行項目談判、調查、非訴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相關差旅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合作期限(自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暫定為一年。

第十一條、若本合同任何一方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均應提前書面方式告知對方,否則有關通知按照本合同載明聯繫地址發出,即視為已經完成送達;本合同空格處填寫的一致內容系業經甲乙雙方確認的真實意思表示,與本合同其他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代表律師:0591-83513335楊律師

簽訂時間: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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