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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書範文

勞務派遣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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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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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是具有人才派遣許可資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據甲方的人力資源需求,乙方向其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外派員工”)。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派遣工作

甲方負責將所需外派員工的數量、要求、勞動報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給乙方,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務。

甲方負責對所招用外派員工的挑選和最終確認。外派員工的數量、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具體法定或者約定事項以甲方蓋章確認的《外派員工簽約通知》(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為準。

第二條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應規定乙方外派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以上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人事法規的規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員工管理

外派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事務由甲方實施。甲方的勞動紀律、工作規程、考核辦法等管理文件應向外派員工明示。

派遣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外派員工的技能,在與外派員工協商一致後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四條 用工關係

外派員工為甲方工作期間,應由乙方與其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每次外派員工的期間不得少於2年,甲方同意每次借用外派員工的時間至少為2年。

外派員工到甲方報到時,行政關係、黨團組織關係和工資關係一般不轉移,有特殊情況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

乙方根據國家的規定為外派員工辦理並徵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經甲方確認後操作;如外派員工是非上海户籍人員,可參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辦法辦理保險;或者參照《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外派員工屬於法定勞務人員,則甲方可依法免於承擔外派員工的社會保險、法定福利或法定徵繳費用。

以上費用的徵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如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須依據上海市新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調整相應地調整收費標準,在甲方確認後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遲延告知或甲方遲延答覆而造成相關責任,由遲延方承擔。

第六條 費用結算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甲方提前依法退回派遣員工的,不足一月,甲方應按一月支付該人的管理費。

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外派員工的人數、身份、工作起訖時間、繳費基數、勞動報酬、約定的管理費等內容結算費用(具體計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費用結算表、工資表》。如果甲方在《外派員工簽約通知書》中確定的數據或金額與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標準不符,則依法執行。

甲方須於每月工資發放日前12日將外派員工的考勤考核結果交乙方。乙方須於每月工資發放日提前10日將收款通知交甲方。

甲方確認乙方的《費用結算表/工資表》後,甲方應按照《用人單位簽約情況登記表》中約定的時間節點向乙方提供人員異動清單,並須於每月 日前以轉賬或現金方式將本合同所涉及的總費用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户,甲方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不付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雙方約定:外派員工的勞動報酬按以下 項的辦法發放。

a.甲方經乙方同意,直接向員工合法、按時地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得無故剋扣或拖欠外派員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法定福利中員工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後支付給乙方;員工個人所得税由甲方代為扣繳。

b.在甲方按時向乙方支付包含外派員工勞動報酬在內的所有應付費用後,由乙方向外派員工發放勞動報酬。乙方應於每月 日(逢法定節假日應提前)向外派員工發放勞動報酬;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個人所得税等費用由乙方代為扣繳。甲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員工發放除勞動報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費用,該福利費用的標準、發放時間等由甲方自行決定,乙方對甲方直接發放費用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如外派員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區工作,因跨省市發放勞動報酬而產生的銀行或郵政的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乙方指定的收費帳户如下:

户 名:

銀行賬號:

開户銀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將其退還給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乙方同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2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將其退還給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需要向乙方支付費用用於給員工的經濟補償,如產生醫療補助費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用。

1)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3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7.2規定退回,在派遣期滿時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在雙方未就如何處理達成一致前,員工的派遣期限順延,甲方不得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4 派遣期限內,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該員工的,乙方可以與該員工協商變更用工單位,在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乙方繼續為派遣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並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該費用由甲方承擔,每月隨管理費由甲方一併支付給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員工仍然無工作的,乙方應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賠償或補償約定

派遣工作期間,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或外派員工造成損害或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

如外派員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間發生患職業病、工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甲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全額承擔用人單位應付的費用,並通過乙方支付給外派員工或者法定繼承人;如因外派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等機構調解、或裁決、或判決應給予外派員工賠償或補償的,則甲方應根據判決或裁決的結果承擔該賠償或補償費用及其他因爭議或訴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訴訟案件受理費、律師費、評估費、鑑定費等),此等賠償或補償以及相關費用不受本協議期限限制。

第九條 本協議期限、續約、解除及終止

(一)本協議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員工與乙方建立的勞動或勞務關係的終止日期超出本協議有效期,則本協議的有效期以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員工中勞動或勞務關係的最晚終止日期為準。

(二)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內雙方沒有異議,本協議可自動順延。

(三)派遣工作期間,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立即解除本協議:

1.甲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支付費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協議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核政策,損害乙方利益的;

3.經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工作條件、衞生環境惡劣,嚴重危害外派員工身體健康的;

(四)如乙方發生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情形,嚴重損害甲方或外派員工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立即解除本協議。

(五)除本條(三)、(四)項的情況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協議時,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按通知當月的管理費標準向對方賠償。提出方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提前解除乙方外派員工勞動或勞務關係而產生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

第十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對已經(或將要)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商業祕密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1)技術信息;(2)經營計劃和經營狀況;(3)雙方共同簽署的文件資料;(4)商業操作手段、業務經辦流程、收費標準和財務數據;(5)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事項。

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開始,到該商業祕密公開時為止。本協議的終止或解除均不影響甲、乙雙方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協調原則

本協議期內,若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甲、乙雙方應遵照最新的規定執行,並協商修訂本協議條款。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派遣工作期間,甲方如與外派員工發生爭議,應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員工三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或外派員工可按規定在上海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若有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但上述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承擔非乙方原因導致的最終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因自然終止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等)

《用人單位簽約登記表》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由甲方蓋章確認。若甲方無法定理由而未按時間節點操作,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並由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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