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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紅協議書(精選4篇)

入股分紅協議書(精選4篇)

入股分紅協議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入股分紅協議書(精選4篇)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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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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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應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為投資人共同投資人民幣 萬元共同經營 公司,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總則

1﹒1、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 。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公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三方同意以現金入股方式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各自分別打款元到公司賬户上,並隨即加入成立公司,成為公司股東之一。如果因公司不能正常經營引起公司虧損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公司倒閉、停業等,公司應及時退回各個股東的出資額。甲方和乙方和丙方(以下簡稱三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公司名稱和地址

2﹒1、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2﹒2、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2﹒3﹒總公司註冊地點設在

分公司地點為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進行 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計劃和改進工作方法,使公司在品牌形象、工作效率、競爭實力及發展速度等方面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提 服務,主要面向 市場開展和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公司以 的形式在 省內各主要城市設立分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服務業務。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資金

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總額 元;

無形資產(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企業長期努力建立的品牌形象、商譽等)價值總額為 元

遞延資產(指攤銷期在一年以上,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或大修理工程、租入或典入一年以上房屋使用權和其他資產使用權)總額為 元;

其他資產:人力資源價值 元;

綜合以上各項,公司總資產合計 元。

(詳情參見附件《財務報告單》)

三方將按上述資金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3、三方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金額投入。全部投資一次性打入公司。

4﹒4、公司不發行股票。

4﹒5、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以合適的方式籌集。

第五條 公司組織機構

5﹒1、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

5﹒2、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董事有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5﹒3﹒定期舉行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全體董事一致通過。全體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超過半數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進行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

6﹒1、公司由各董事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採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具體到財務方面,採取(1000)元以下支出由總負責人簽字審批。(1000)元以上款項各股東商議決定審批。

6﹒2、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副經理 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年。

6﹒3、公司的主管會計是 , 名協助之。

6﹒4、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目受董事會監督檢查,日常管理由財務經理負責。

第七條 三方的責任和義務

7﹒1、三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公司董事會成員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三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投資比例參與分紅,同時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三方參與公司管理或在公司擔任一定的職務,按公司勞動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工資,年底參與股東分紅。

7﹒2、甲方應監督公司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三方有責任為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管理、市場開拓等工作細則及規定;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7﹒3、其它方應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係。公司資金增減由董事會決定,並報請董事會成員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7﹒4、公司財產為公司全體股東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雙方和董事會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7﹒5、三方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公司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7﹒6、三方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不得退股。(簽訂合同時三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三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股: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當然退股的日期,為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

7﹒7、三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公司董事會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

(3)執行公司事務中有不正當行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對除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税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三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税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公司利潤,在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後,按下述比例分配: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其它方:____%;

雙方按上述比例承擔公司虧損或風險。

前款所列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制定,但不得超過毛利的____%。

8。2. 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税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税。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公司有權利:

(1) 由董事會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也可以僱用外來人員擔任公司管理工作;

(2 )僱用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工資制度;

9﹒3、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税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以現金形式發放或打入員工個人賬户。公司與其他公司或企業的大額經濟來往需在銀行辦理轉賬手續,避免現金支付。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説明是否是真實正確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

10﹒4、甲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轉讓

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雙方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在轉讓期間公司正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三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____(時間)違約方應繳付應產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____(時間)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2﹒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決定是否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本協議。

12﹒3﹒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2﹒4﹒各股東不經董事會同意不得中途抽出股份,如中途退出,除賠償造成的全部損失外,另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説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經營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簽署認購協議書。

13﹒5、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被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5﹒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5﹒2、由於本合同引起公司與股東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公司和股東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5﹒3、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5﹒4、法院的裁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其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五條 協議的生效

16﹒1、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後,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共同協商並作出補充規定。

16.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一方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和削弱。

甲方:

乙方:

丙方:

其他方:

年 月 日

入股分紅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以往在旅遊行業的優秀工作業績,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為了使甲、乙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同意甲方以乾股的方式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1.定義,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乾股:指擁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際股東,乾股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淨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1.2 分紅:指甲方年終税後可分配的淨利潤。

2. 分配方式:

2.1 甲方在協議期限內,每年分配給乙方共20%的乾股,即甲方將年終税後淨利潤的20%分配給乙方。

2.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為甲方年終税後有可分配的淨利潤,如果當年虧損則沒有分紅。

2.3 在確定乙方可得分紅的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無條件將乙方可得分紅全額支付給乙方。

2.4 乙方取得的虛擬股份分紅,以人民幣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支付。

2.5乙方取得的甲方乾股分紅比例,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該乾股分紅比例,沒有任何實際股份作為分紅依據,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紅,僅僅是甲方的單方面獎勵,與股權無關;乙方不能據此認為在甲方有相應20%的股權,不得以此乾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乙方亦不能以其乾股要求甲方折成現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購。

2.6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係或者乙方違反勞動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職的,或者其他任何因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離職的,基於本協議的獎勵性質,雙方認可:如前一年已進行了分紅,前一年的分紅不用退還;當年的分紅截止到解除合同當月計算出平均值,乘以當年乙方工作的月份為當年最終分紅利潤。

2.7 簽訂本協議不影響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勞動關係,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的乾股同時,然後仍然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待遇領取勞動報酬。

3. 權利義務:

3.1 乙方無需進行實物、土地使用權、貨幣、有價證券等的投入。

3.2 乙方需保證勝任並積極完成甲方的工作,然後積極努力為甲方創造利潤。

3.3 乙方在甲方處工作期間,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從事或為他人從事與甲方構成競爭的業務。

3.4甲乙雙方對甲方的盈虧狀況進行監督,每月一小節,每季度中結,然後年終總結,以統計出實際可分配的税後淨利潤。乙方對甲方所報的合理開支應充分尊重,予以認可,若有遺漏,允許甲方在分配之前補充。年終税後可分配的淨利潤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4. 協議期限:

4.1 本協議期限為於並於年月日屆滿。

4.2 協議到期終止後,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簽署新的虛擬乾股分紅協議。

5. 協議解除情形。

5.1 因乙方工作不稱職或損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權依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終止本協議。

5.2 乙方在本協議期限未滿前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然後並經甲方同意的,雙方可解除勞動關係,本協議同時終止。

5.3除以上5.1、5.2條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然後本協議也隨之終止。協議終止後的其他事項按本協議2.6條的規定處理。

5.4 本協議終止後,本協議第6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須遵守。

6.保密義務。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然後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徵得甲方的許可。

7.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相關爭議,雙方應爭取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規定。

8.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8.3 本合同以中文寫就,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入股分紅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丙方: 身份證

甲乙丙三方本着共同發展、平等、誠信、協作、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特立此協議。甲乙丙三方均按以下條款,執行職責,履行義務。甲方於 年 月日獨立投資於地理位置優越,發展潛力巨大。

由於甲方發展需要並應乙方丙方誠懇請求。經三方同意,甲方授權乙方丙方入股本商行。入股方式:

1甲方投資 萬元總資產,資產擁有權、轉讓權、決策權的一切權限始終歸甲方所有。

2甲方投資萬元總資產為參與方式。乙方加入不列入原始股,依入股基數為投資風險股,原始股始終歸甲方所有,投資股只能作為投資可與甲方分享純利潤分紅不享有資產佔有權。

3乙方一次性投資交納投資股股金 元給甲方,授權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間為甲方投資股東,乙方在此期間可享受與甲方每年純利潤分紅。享受相應權益、承擔相應義務、同時承擔股東責任。

丙方一次性投資交納投資股股金 元給甲方,授權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間為甲方投資股東,丙方在此期間可享受與甲方每年純利潤分紅。享受相應權益、承擔相應義務、同時承擔股東責任。

4入股協議期間股東相應權益:

1乙方丙方可享有每年純利潤分紅。

2乙方享受純利潤分紅同時可享受獨立業績提成。

3經甲方授權乙發可享有對商行的管理權及監督權。

4經甲方授權同意後乙方可享有對商行的執行權和日常工作處理權。

5乙方丙方對甲方有監督、建議權。

6入股協議期間股東的相應義務:

1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積極協助商行落實各項措施。

3全力保障商行正常運營。

4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每月賬務有甲方保管、監管。每年核單後簽字分紅。

7紅利分配:

1每年3月為紅利分配月。

2每年總營業額扣除所有相應費用,是當年純利潤。

8禁止行為:

1乙方丙方不得在入股期間與任何個人或團隊在本商行經營範圍、區域內做與甲方業務相競爭工作。

2乙方丙方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利益活動。

9違約責任:

1乙方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及時支付資金,若指定時間內資金不到位,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或以減少其持股比例

10其他事項

1本協議到期日前半年甲乙丙三方必須決定是否合作事宜,作出書面建議。

2本協議期滿後不影響三方以存勞動關係。

3本協議為一式三分,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4以上規定若有修正,按甲乙丙三方同意後修改。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公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入股分紅協議書 篇4

入股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詳情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前述入股土地摺合成股份後為 股。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三、股權分紅與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填黃谷、玉米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公斤(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如果原來約定以第1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甲方要求變更為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乙方應當同意,並參照當地當年中等市場價格折算。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 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於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 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應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5、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他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 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8.乙方應當向甲方開具股權證明書,並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股權紅利。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9. 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約定:

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八、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不按時限支付股權紅利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 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而定,可由甲、乙雙方協商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解決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解決。

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2.在本合同期滿後,若甲方需繼續流轉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村委會,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

甲方代表人(簽章): 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簽約日期:

鑑證意見: 鑑證人: 負責人:

鑑證單位:

簽證日期:

(年 月 日簽章) 年 月 住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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