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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擔保合作框架協議

聯合擔保合作框架協議

甲方: 擔保公司

聯合擔保合作框架協議

乙方: 擔保公司

甲乙雙方均為合法註冊成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外開展擔保業務,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着相互協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目的,現就合作對外開展聯合擔保業務簽訂本框架合作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概述

1. 雙方從擔保行業發展的全局高度謀劃合作發展新思路,充分發揮各自在擔保行業的優勢,創新合作機制,通過聯合擔保的方式拓展合作領域,建立互利共贏、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2.雙方合作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平等、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3.充分發揮雙方優勢,提高競爭力,共同進行聯合擔保的擔保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

4.本協議為框架協議,應是雙方今後長期合作的指導性文件,也是雙方簽訂相關協議的基礎。

二、合作期限

本協議合作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作協議到期後,如雙方打算繼續合作,應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

三、聯合擔保定義

本協議中所稱聯合擔保是指兩個以上的擔保機構對同一債權提供擔保,具體在本協議中,是指甲乙雙方作為保證人共同為同一債權提供共同保證擔保。

四、對外擔保方式

甲乙雙方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對外提供按份共同保證或連帶共同保證。

(一)按份共同保證

在此種方式下,甲乙雙方按照各自確定份額對外承擔保證責任。甲乙雙方應當在每一筆業務開展過程中,先約定好各自的保證份額,然後與債權人進行溝通,讓債權人明確並確認各保證人承擔的擔保份額。甲乙雙方在按份共同保證方式下,如果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甲乙雙方之間沒有追償關係。

(二)連帶共同保證

1.在此種方式下,甲乙雙方對全部債務對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2.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一方,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另一方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五、對內責任比例

1.甲乙雙方在聯合擔保合作過程中,如果對外承擔的是按份共同保證責任,則按照各自對外承擔保證責任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甲乙雙方之間沒有追償關係;

2. 甲乙雙方在聯合擔保合作過程中,如果對外承擔的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則根據業務來源的不同,在內部責任劃分上按照3:7的比例承擔保證責任。原則上,業務來源於哪一方,由哪一方承擔70%的保證責任;

3.甲乙雙方在辦理每筆業務過程中應簽訂《對外聯合擔保備忘錄》,雙方根據每筆業務的情況,在《對外聯合擔保備忘錄》中對擔保債權情況、聯合擔保方式、內部責任比例等情況進行明確約定。

六、聯合擔保擔保費

在具體項目運作過程中,原則上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對內責任的份額(在連帶共同保證責任方式中)或實現約定的保證責任份額(在按份共同保證方式中)約定的相應比例分享聯合擔保擔保費

七、聯合擔保業務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原則上,業務信息來源於哪一方,由哪一方按照規範的擔保業務操作規程進行申請和受理工作

(二)項目立項

任何一方在受理相應擔保申請後,經過初審後如認為符合聯合擔保項目立項條件,應當在《聯合擔保項目立項審批表》(一式兩份)上簽字蓋章後連同項目相應資料提供給另一方,另一方經審查,如也認為符合聯合擔保項目立項條件,則在《聯合擔保項目立項審批表》簽字蓋章後並將其中一份交予另一方,雙方均在《聯合擔保項目立項審批表》簽字蓋章之日為項目正式立項之日。

(三)保前調查

1.項目獲准立項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對項目進行保前盡職調查,雙方應當根據擔保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擬定調查方案,並按照規範的擔保業務操作規程進行相應調查工作以及出具保前調查報告;

2.甲乙雙方應當至少委派一人蔘與保前調查工作。

(四)項目評審

1.項目在進行評審前,甲乙雙方應當共同或由一方與債權人就聯合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問題與債權人達成初步合作意向;

2.如項目經過保前調查符合上會條件,應當由甲乙雙方各委派三人作為評委組成擔保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對擔保項目進行評審,委派人員應當在評審會獨立發表評審意見;

3.甲乙雙方應分別彙總己方委派人員的意見並決定是否進行擔保及進行擔保的條件,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擔保,則該項目終止或進行補充調查;

4.如項目經評審認為需要進行補充調查,甲乙雙方應當在補充調查後另行召開評審會;

5.評審會每次評審後均應制作聯合《聯合擔保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告》,由全體評委簽字後歸檔保存,《聯合擔保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告》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6.評審結論非經再次上會進行評審修改,否則不得更改,必須全部貫徹落實。

(五)合同起草、審查和簽訂

1.聯合擔保項目經評審會評審通過後,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雙方協商確定由一方作為相關協議的起草方,起草方應當及時起草協議並將起草的協議發送另一方審查,另一方有權出具審查和修改意見,起草方應慎重考慮另一方的審查和修改,並經雙方協商確定最終合同文本;

2.在聯合擔保具體項目運作過程中,甲乙雙方應當與擔保申請人共同簽訂《委託擔保協議》、雙方簽訂《對外聯合擔保備忘錄》、共同與債權人簽訂《共同保證協議》等相關協議;

3.如需要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措施,具體反擔保協議甲乙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與擔保申請人共同簽訂或分別簽訂;

4.甲乙雙方應當在簽訂《委託擔保協議》及《對外聯合擔保備忘錄》後才能與債權人簽訂《共同保證協議》。

(六)保後管理

雙方均有權對擔保項目進行保後管理,雙方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詳盡的保後管理細則。

(七)代償和追償

如擔保項目發生代償,雙方根據具體協議的約定責任比例進行代償並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進行追償。

八、關於代償和追償的特別約定

(一)關於代償

1.一旦發生代償,雙方應當共同就是否符合代償條件及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進行研究和評審;

2.如經雙方評審代償條件成就,雙方採取按份共同保證方式對外提供聯合擔保時,甲乙雙方根據各自擔保的份額分別進行代償。如雙方採取連帶共同保證方式對外提供聯合擔保,甲乙雙方應當根據內部約定的保證責任比例積極進行代償;

3. 如雙方採取連帶共同保證方式對外提供聯合擔保,非經另一方書面同意或經法律程序,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主動向債權人承擔全部或部分保證責任,任何一方擅自向債權人就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其無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二)關於追償

1.一旦發生代償,甲乙雙方應當根據約定積極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另一方應當給予相應的配合;

2. 如雙方採取連帶共同保證方式對外提供聯合擔保,一方代償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方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另一方應當在收到追償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其應承擔的份額進行清償。但相應代償違反本條第(一)款第3項的規定除外。

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不得將本合作協議細節及在合作過程中知道的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十、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均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十一、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共識,雙方同意雙方爭議由 區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 通知和送達

1.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資料,應發送到合同簽章頁載明的聯繫人、地址、傳真。

2.當面遞交的,簽收日為送達日;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為送達日;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回執上記載的收件日或拒收日為送達日。雙方從合同文首載明的傳真機號碼所發出的傳真視為原件。

3.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聯繫人、電話、傳真,應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向合同簽章頁載明地址的送達仍為有效送達。

十三、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原則並結合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十四、其他事項

(一)協議衝突

本合作協議為框架協議,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作協議過程中針對具體擔保項目簽訂的協議如與本合作協議不一致的,以相應具體協議為準;

(二)合同生效

本合作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本頁為簽章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指定銀行賬號:

開户行: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指定銀行賬號:

開户行: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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