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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通用6篇)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通用6篇)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通用6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孤寡老人,乙方系村民。因甲方雙目失明,無人照管,而乙方自願與甲方達成贍養協議,內容如下:

一、乙方為甲方養子,此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需留專人陪護,並保證乙方的正常生活。

二、乙方在甲方有生之年必須善待甲方,不得有虐待甲方現象。

三、乙方所生子女長子女為張姓,次子女隨乙方姓氏。

四、甲方保障無債務,甲方的自留地及三間莊基地歸乙方所有耕種及建蓋房屋,所建蓋房屋乙方享有所有權,可自由處分。但是必須贍養甲方,保障甲方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甲方的親屬對該房屋、莊基、自留地無權干涉,且無權干涉甲、乙雙方的正常生活。

五、甲方協助乙方在本村入户、生活、經營,享有與本村村民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六、乙方負責甲方的生、養、病、死葬等所有事宜。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生效,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 篇2

男方:

女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各村實際情況,村經兩委和老齡委研究,特簽定子女贍養老人協議書如下:

一、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員,特別是子女應當履行對老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別需要。

二、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對患病的老年人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三、贍養人不得強求老年人承擔體力過重的勞動;不得岐視、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贍養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後的生活;不得阻攔老年人蔘加正當的'社會活動;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贍養人對老年人必須尊敬、孝順、保證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過年、過節的問候和特殊照顧。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選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單獨生活,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老人待遇從優、生活資料由子女保障。供應標準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齡委研究決定,如每人每年白麪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類雜糧___________斤,油_____斤,必須保證質量或生活費用_____________元/年;必須保證老年人用電、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體説明略以上各條經村兩委批准,由老齡委監督實施。對不執行上述協議規定者,按《老年法》予以處理。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贍養人:______

長子: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 篇3

父親:________ 母親:________

贍養人姓名:

長子:________ 二子:________ 三子:________

長女:________ 二女:________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父母於19xx年結婚,婚後生有3兒2女,現已長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贍養。經過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協商,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兒女獨立贍養父母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贍養的基本原則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各子女應該積極履行對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夠在身體、心理和智力方面儘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幸福的生活。

2、子女應該該為父母提供適合其需要和健康狀況的居住環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夠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父母分開贍養。

3、子女的配偶有贍養公、婆(岳父、岳母)的義務。子女的子女應該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積極協助、支持父母履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

第二條 子女獨立贍養父母方式及義務

1、獨立贍養子女應該保證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所需費用由獨立贍養子女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2、獨立贍養子女應該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該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

3、獨立贍養子女應該為父母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強迫父母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三條 獨立贍養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獨立贍養子女應該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就診、買藥費用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

2、父母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願,請人代為護理,並由當事人支付所需費用。子女之間也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子女護理,其他子女應該支付相應該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子女共同協商。

3、獨立贍養子女在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採暖、維修費等)的同時,應該盡力滿足父母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父母生活充實、精神愉快。其他子女應該當經常問候、看望,對父母的生活給予關愛。

4、父母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獨立贍養子女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護理,在精神上關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5、子女每年要為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子女的家庭成員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儘量參加,聚會費用由全體子女共同承擔。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時,應該以協助照顧父母為出發點,儘量不給獨立贍養人增加不必要的經濟、精力負擔。

第四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支付、給付方式

1、父親在世的情況下,贍養費(重大疾病費用除外)可由獨立贍養子女從父親的退休工資、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父母的存款經與父母協商留足喪葬費用外,可部分作為贍養費使用,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父親過世的情況下,母親的贍養費可由獨立贍養子女從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

2、父母有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醫療費由獨立贍養子女優先從醫療保險或醫療保險卡中報銷、支付,其他不能報銷費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父母無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醫療費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

第五條 父母財產保護、喪葬費用分擔及遺產繼承

1、子女執行獨立贍養義務前,父母應該無保留地公開現有存款及借貸往來賬目。經父母及所有子女確認並認可,父母現有固定財產如下:父母現有產權住房1處,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現有存款____元;父親每月退休金____元;父母其他財產____;父母其他收入____。

2、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閒置時可以出租,出租期間所獲租金可由獨立贍養子女作為贍養費使用;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佔。

3、父母去

世後,子女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應該遵守國家關於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準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4、父母全部離世後,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奪,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承諾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無故中途毀約的,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全部遺產由接續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奪,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如其他子女接續輪流贍養父母終生,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全部遺產由接續輪流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共同繼承,中途毀約子女、拒絕輪流贍養子女無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以此類推,由最終為父母養老送終的子女(子女們)繼承,中途無故毀約的所有子女無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如出現獨立贍養子女及配偶一方先於父母亡故、重大疾病而無力再繼續履行贍養義務的,該子女家庭享有父母全部遺產受一份的繼承權。如出現獨立贍養子女及配偶一方先於父母亡故,另一方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併為父母送終的,該家庭仍享有父母遺產的全部繼承權。

第六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該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該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當地社區、街道、居民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該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七條 附則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各方變更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繫方式,應該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繫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則變更方應該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4、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該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意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該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5、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該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該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6、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本協議子女共同委託協議履行監督人監督執行。

7、本協議共7頁,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協議履行監督人、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

被贍養人

父親:________母親:________

贍養人協助贍養人

長子:________配偶:________

二子:________配偶:________

三子:________配偶:________

長女:________配偶:________

二女: ________ 配偶:________

協議履行監督人: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履行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 篇4

男(女),xx歲,住址:

男(女),xx歲,住址:

贍養人(被贍養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男(女),xx歲,住址:

男(女),xx歲,住址: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的有關有關規定:

一、贍養內容

1、被贍養人與贍養人共同生活的,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成員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的被贍養人,根據其實際需要和贍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贍養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給被贍養人零用錢 元。

2、被贍養人系單獨居住且無固定收的,贍養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給每位被贍養人現金 元,糧食 公斤,食油 公斤,燃料,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贍養標準不低於贍養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糧油時間應在夏收、秋收後的每一個月。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贍養人應相應提高贍養標準。

3、被贍養人生病,贍養人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被贍養人無力支付的醫療、護理和照料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4、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時,由贍養人護理。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被贍養人的,可以按照被贍養人的意願,請人代為照料或者送養老機構,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5、實行醫療保險的地方,贍養人為無經濟收的被贍養人交付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費。

6、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贍養人的房屋被損,贍養人應負責及時維修,確保被贍養人的住所不破、不漏,衞生整潔。

7、贍養人有義務根據被贍養人的意願代耕代種被贍養人的承包田,收益歸被贍養人所有。

8、在做好物質贍養(衣、食、住、醫等)的同時,贍養人應盡力滿足被贍養人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老年人生活充實、精神愉快。被贍養人的身體和生活狀況,給予被贍養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9、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的婚姻關係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發行贍養義務,也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

10、被贍養人去世後,贍養人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喪葬,喪葬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11、未經被贍養人同意,贍養人不得侵佔或私分被贍養人的財產及其它合法收入。

12、贍養人的配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13、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

14、其它(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的特殊約定)

(1)

(2)

(3)

二、贍養老人協議書範本的附則

1、本協議為永久性契約,贍養人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為自然終止日。

2、贍養人不發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3、本協議由村(居)委會監督執行。

4、本協議可經司法公證。

5、本協議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6、本協議一式三份,贍養人(多位贍養人可複印留存)、被贍養人、村(居)委會各執一份。

贍養人: (簽字或蓋章)

被贍養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 篇5

被贍養人一:

被贍養人二:

贍養人一:

贍養人二:

贍養人三:

贍養人四:

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等有關規定,發揮家庭養老的基本作用,促進家庭和諧,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贍養人與被贍養人簽訂家庭贍養協議如下:

一、贍養內容

1、被贍養人自願與被贍養人同居。

2、被贍養人一的生活費:每年承擔元,每年12月、6月2次。

3、被贍養人自願生活在一起。

4、被贍養人二的生活費:每年承擔元,每年12月、6月2次。

二、處理特殊情況

被贍養人一、二有疾病、生病等較大費用的,應當共同分擔,除第一條約定的.費用外,另行支付。

三、附則

1.本協議經贍養人簽署後生效。

2.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依法強制執行。

3.本協議由村(居)委會監督執行。

4.本協議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5.本協議一式份,贍養人各執一份,見證人各執一份。

簽署時間:

被贍養人(簽字):

贍養人(簽字):

見證人(簽字):

農村老人兒女養老的協議書 篇6

瞻養人:____瞻養人:____瞻養人:____

被瞻養人:____被瞻養人:____

瞻養人與被瞻養人的關係是兒子與父親和兒子與母親的關係。

瞻養人配偶的身份、義務、權利與瞻養人本人相同。

兒女瞻養、孝敬父母是天經地義,責無旁貸的義務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我們家庭的實際情況,保障父母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現制定本協議。

一、建立養老、醫療基金、在曾集農業銀行以父親或母親的名字開户,瞻養人每人必須在每年的 月 日存入 元,元,元、(此為基數,上不封頂、)存摺由父母保管,密碼暫由瞻養人推舉其以外誠實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摺(卡)為專用存摺(卡)、自被瞻仰人喪失勞動能力時開始啟用。

二、存摺裏的款項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作醫療(住院、大額門診如檢查、檢驗)和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邁、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後事(安葬)等的費用開支、這些開支的費用必須以發票、條據等公示於所有瞻養人後據實銷帳、有必要建立<收支明細賬>。

三、父母的勞動所得和政策性等收入不進入該存摺。

四、基金建立期間,若發生赤字的無條件由三個瞻養人公攤。

五、除基金外,瞻養人公攤費用或其他事項(如客人祝壽的禮金等)產生的所有結餘款必須進入該存摺,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款等等。

六、被瞻養人(父、母)的勞動所得由他們自己支配,其財產有權依法處分、瞻養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隨意享有,更不得佔有和強行索取、應當享有的,必須遵從他們的意願許可、其餘當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權利、沒有享有的不得責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後,其農田不能耕種、收穫時,兒女有幫助勞動的義務,未參加勞動的須以資代勞、若生產資料和僱請勞工等的.生產成本開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摺裏取出先行墊付、收穫後,除留足必需的口糧口油和生活開支外,其餘所有收入均必須進入存摺、帳目必須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產用品等,瞻養人有幫助維修的義務、超過300元的大額開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應由瞻養人另行公攤。

九、平時瞻養人(做兒女的)要經常或帶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幫助他們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們聊天、原則上住家距離較遠的客運班車車票在10元以上的2個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個月回家看一次,較近的每週末回家看一次、若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時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產生的生活費用由當事兒女自己支付、同時對基金賬目進行必要的審核。

十、被瞻養人(父或母)喪偶後,應尊重其意願、願意一人獨處的或願隨任意一個瞻養人的,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時,其《土地使用權證》的所屬田產、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屬物的流轉所得或租金所得,進入該基金存摺、由具體照料其生活的瞻養人支配。有遺囑的遵其遺囑,沒有遺囑的該瞻養人可作遺產繼承。其他瞻養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在父或母願意一人獨處且生活不能自理時,具體照料其生活的瞻養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飲食、洗浴、排泄、用藥、情緒表現、心理疏導等護理記錄。在基金中提取的護理費用,其他瞻養人有監督的責任和知曉的權利。被瞻養人已出嫁的女兒有代位瞻養和繼承的權利。

十二、第十一條具體照料生活的瞻養人其勞務費用可依照當時的市場行情按月計算。是基金應繳人的,可減免或部分減免,若有不足的,可從基金中補足。

十三、基金繳納基數也可視情況分三階段遞增。具體數額由瞻養人共同商定。第一階段為父或母還能勞動,但年邁體弱疾病纏身如目前的狀況。第二階段為父或母有一方已喪失勞動能力,這一階段須適當增加基金基數。第三階段為喪偶或二老都喪失勞動能力應在第二階段的基礎上再增加基金基數。

十四、基金到被瞻養人後事辦理完畢,其運作終止、若欠缺的由瞻養人公攤。

十五、瞻養人若有不及時繳納協議規定的基金數額並在立據之後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若違反第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規定的,除無條件接受質詢、譴責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懲罰外,被瞻養人的生日和去世後所舉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週年、除服"等活動該瞻養人均不得參加。被瞻養人去世後舉行悼念活動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該瞻養人的姓名。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為保證本協議的有效進行,贍養人必須在附件(見後)上簽字。

此文本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經協議當事人統一協商後加以補充。

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瞻養人簽名:____瞻養人簽名:____瞻養人簽名: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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