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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精選5篇)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精選5篇)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 篇1

紀委: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精選5篇)

本人*,*,*族,*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黨員,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及職務:*科員。*年*月*日因使用單位電腦上網購物,被紀委監察局處於行政記過處分。

半年來,在黨支部、單位領導和同志們的關心幫助下,使我能夠深刻認識錯誤、認真反省和改進。回顧自身的經歷,由於思想上的鬆懈,自身責任感、紀律性的降低,使我違反了工作紀律,併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我的行為不僅損害了黨員幹部的形象,也使單位受到了的影響。現特此將本人半年來的主要表現彙報如下:

一、認真改造世界觀,不斷加強政治思想。我深刻認識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吸取教訓,痛改前非。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黨章、黨紀處分條例及國家的法律法規,以此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黨性修養和政治修養,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以此提高自己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再認識。

二、盡職盡責工作,各項任務完成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聽從指揮,努力工作、鑽研業務、熱愛本職。在各項工作中,總是走在最前面,不怕苦,不怕累,在各項工作考核、檢查中獲得了優異的成績。

今後,我會繼續努力學習、努力工作,不斷改造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用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加強自己的工作紀律意識,規範自己的行為,以報答上級和同志們對我的期望。

本人的處分期已到,請紀委根據我半年來的學習和工作表現,給予撤銷行政處分。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 篇2

區監察局:

我叫耿小建,男,中共黨員,19xx年10月22日出生,19xx年8月參加工作,現任麻池河鎮農村公路管理站交通幹部。

20xx年3月16日劉家街村發生森林火災,村主任趙引霞同志不幸因公殉職,我作為包村幹部,貴局已於20xx年4月1日給予本人行政記過處分。

事情發生後,我本人認真學習《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條例》,深刻反思,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經常深入所包村組、農户,進行面對面的宣傳和督促檢查。在進山路口設立檢查站,對來往人員進行嚴格檢查和登記,絕不允許羣眾帶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點地域和時段,組織巡邏小分隊實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實責任,嚴格紀律,對巡邏人員實行包山頭、包路口、包墳園、包林邊地和包重點人羣的“五包”責任制,對違規人員加大處罰力度,確保轄區內森林資源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一年來所包村沒有發生森林火災,我懇請貴局予以解除行政記過處分。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 篇3

劉春生:

我局執法人員於20年03月18日01時05分在東莞市鳳崗鎮金鳳凰順成酒店路口巡查發現,你使用粵SJ260W小型轎車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從事非法營運,違反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你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元)的處罰決定。

經核查,由於文書送達程序有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我局決定撤銷原作出及已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號:粵東交罰[20]01723號),重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製作相關文書並送達你處。由於你拒收我局郵寄送達的撤銷文書的通知,依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__年9月28日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申請人:廳,地址: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廳長。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年月2日得知,被申請人於年月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c),均能證明涉案建設項目需佔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做出批覆,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覆,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覆內容與備案的建設項目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佔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39號),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覆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覆。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附錄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簽名:

日期:年月日

撤銷行政處罰申請書 篇5

被處罰人:,男,漢族,國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現住址:市縣鄉村,農民。

違法犯罪經歷:20__月4日因盜竊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決定後查明,其20年4月14日曾因盜竊被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經報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於20__月9日,以教字[200第025號決定對勞動教養一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八條及《公安部法制局關於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能否變更為勞動教養問題的電話答覆》的相關規定。現決定撤銷公(治)決字【200第200044號對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勞動教養決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勞動教養一日。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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